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及其使用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6247644发布日期:2018-12-11 23:43阅读:102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中医配方技术领域,具体涉及的是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及其使用方法。

背景技术

骨折是指骨结构的连续性完全或部分断裂,多见于儿童及老年人,中青年人也时有发生,病人常为—个部位骨折,少数为多发性骨折,按骨折后不同时期身体的表现常把骨折分为不同的期:

(一)血肿形成期

骨折时除骨组织被破坏外,也一定伴有附近软组织的损伤或撕裂;骨组织和骨髓都富含血管,骨折后常伴有大量出血,填充在骨折的两断端及其周围组织间,形成血肿;一般在数小时内血肿发生血液凝固;此时在骨折局部还可见轻度中性粒细胞浸润;骨折时由于骨折处营养骨髓、骨皮质及骨膜的血管随之发生断裂,因此在骨折发生的1~2天内,可见到骨髓造血细胞的坏死,骨髓内脂肪的析出,以后被异物巨细胞包绕形成脂肪“囊”(fat“cyst”);骨皮质亦可发生广泛性缺血性坏死,骨坏死在镜下表现为骨陷窝内的骨细胞消失而变为空穴;如果骨坏死范围不大,可被破骨细胞吸收,有时死骨可脱落、游离而形成死骨片。

(二)纤维性骨痂形成期

在骨折后大约2~3天,从骨内膜及骨外膜增生的纤维母细胞及新生毛细血管侵入血肿,血肿开始机化;这些纤维母细胞实质上多数是软骨母细胞及骨母细胞的前身;上述增生的组织逐渐弥合,填充并桥接了骨折的断端,继而发生纤维化形成纤维性骨痂,或称暂时性骨痂(provisionalcallus)肉眼上骨折局部呈梭形肿胀;约经1周左右,上述增生的肉芽组织及纤维组织部分可进一步分化,形成透明软骨;透明软骨的形成一般多见于骨外膜的骨痂区,而少见于骨髓内骨痂区,但当骨痂内有过多的软骨形成时会延缓骨折的愈合时间。

(三)骨性骨痂形成期

骨折愈合过程的进一步发展,是骨母细胞产生新生骨质逐渐取代上述纤维性骨痂;开始形成的骨质为类骨组织,以后发生钙盐沉着,形成编织骨(wovenbone),即骨性骨痂;纤维性骨痂内的软骨组织,和骨发育时的软骨化骨一样,发生钙盐沉着而演变为骨组织,参与骨性骨痂的形成;此时所形成的编织骨,由于其结构不够致密,骨小梁排列比较紊乱,故仍达不到正常功能需要;按照骨痂的细胞来源及骨痂的部位不同,可将骨痂分为外骨痂和内骨痂:

1、外骨痂(externalcallus)或骨外膜骨痂(periostealcallus),是由骨外膜的内层即成骨层细胞增生,形成梭形套状,包绕骨折断端;如上所述,以后这些细胞主要分化为骨母细胞形成骨性骨痂,但也可分化为软骨母细胞,形成软骨性骨痂;在长骨骨折时以外骨痂形成为主;

2、内骨痂(internalcallus)由骨内膜细胞及骨髓未分化间叶细胞演变成为骨母细胞,形成编织骨,内骨痂内也可有软骨形成,但数量比外骨痂为少。

(四)骨痂改建或再塑期

上述骨痂建成后,骨折的断端仅被幼稚的、排列不规则的编织骨连接起来;为了符合人体生理要求而具有更牢固的结构和功能,编织骨进一步改建成为成熟的板层骨,皮质骨和髓腔的正常关系也重新恢复;改建是在破骨细胞的骨质吸收及骨母细胞—成骨细胞新骨质形成的协调作用下进行的,即骨折骨所承受应力最大部位有更多的新骨形成而机械性功能不需要的骨质则被吸收,这样就使骨折处上下两断端按原来的关系再连接起来,髓腔也再通。

在一般情况下,经过上述步骤,骨折部位恢复到与原来骨组织一样的结构,达到完全愈合。

由于骨折在各个阶段不同的表现,相应的对骨折的治疗也根据不同的阶段调配不同的药物作针对性的治疗:人体一旦遭受损伤,则络脉受损,气机凝滞,营卫离经,瘀滞于肌肤腠里;“不痛则通”,“通则不痛”,无论气滞还是血瘀,都能引起疼痛,因此必须疏通内部气血;根据损伤的发展过程,骨折的治疗一般分为早、中、后三期;三期分治方法是以调和疏通气血、生新续损、强筋壮骨为主要目的。

在损伤早期,即1~2周的时间内,骨折、脱位、伤筋等病症,轻则影响经脉气血流行,使气结不散,重则损伤血脉,使恶血留滞,经脉壅塞,气血流行障碍,但此期总以气滞血瘀为其主要病机;所以损伤早期的治法,应以活血化瘀为主,使瘀血得以消散,尽快恢复气血的通畅;所谓“瘀不去,新血不得生”,在活血化瘀的基础上,可根据气滞血瘀之所偏,结合伤后邪热之轻重,分别给予攻下逐瘀,行气逐瘀和清热逐瘀等具体的治疗方法,总之初期治法以“下”、“消”法为主;若邪毒入侵,可用“清”法;气闭昏厥或瘀血攻心则用“开”法。

骨伤外治法:骨伤外治法疗效显著,应用简便,易于掌握,价格低廉,故经久不衰,骨伤科外治方法非常丰富,按剂型可分为敷贴药、搽擦药、熏洗湿敷药与热熨药。

常用的外治药膏的种类有:消瘀活血类:适用于骨折、筋伤初期肿胀、疼痛剧烈者;舒筋活血类:适用于扭挫伤筋后肿痛逐步减退之中期患者;接骨续筋类:适用于骨折整复后位置良好、肿痛消退之中期患者;温经通络、祛寒祛风湿类:适用于损伤日久,复感风寒湿邪者;可用温经通络药膏外敷;或用舒筋活络类药膏内酌加温散风寒、利湿的药物外敷;清热解毒类:适用于伤后感染邪毒,局部红、肿、热、痛者;生肌拔毒长肉类:适用于创伤止血后创面清洁或感染者。但是,传统的骨折的消肿止痛活血化淤药物一般恢复期在一个月左右,时间较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本发明提供了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该中药配方消肿止痛活血化淤,对于外伤愈合后的肌肉恢复,用后一周左右就能下地正常行走,恢复时间快。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由如下药材组成:白芷、细辛、防风、灵仙根、羌活、艾叶、川红花、伸筋草、透骨草、花椒、生甘草。

优选的,各药材组分的含量为:白芷15g,细辛15g,防风15g,灵仙根15g,羌活15g,艾叶18g,川红花10g,伸筋草30g,透骨草30g,花椒8g,生甘草10g。

基于前述内容,本发明还提供了该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按配方配制好后,加入5升水,熬开15分钟后再加入30毫升白酒和30毫升醋得到药水,并将药水倒入容器备用,药渣保留;

(2)在药水温度比较高的时候用药水蒸汽熏蒸患处;

(3)待药水温度适当时,再用药水泡洗或敷洗患处15分钟;

(4)使用后的药水保留,后面的6天,每一天都适量加水将药水和药渣烧开后10分钟再加30毫升白酒和30毫升白醋,再将药水倒入容器备用,药渣保留,并重复步骤(2)和(3)。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中药配方对于扭伤或骨折具有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的功效,也有益于外伤愈合后的肌肉恢复,恢复时间快,对于脚部扭伤使用本药方后在一周左右就能下地正常行走,恢复期短。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由如下药材组成:白芷、细辛、防风、灵仙根、羌活、艾叶、川红花、伸筋草、透骨草、花椒、生甘草。其中,各药材组分的含量为:白芷15g,细辛15g,防风15g,灵仙根15g,羌活15g,艾叶18g,川红花10g,伸筋草30g,透骨草30g,花椒8g,生甘草10g。

该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的功效为:消肿止痛,活血化瘀,舒筋活络,祛风除湿,祛腐生肌;主要针对病症为:脚踝扭伤,经络拉伤,骨折后遗症,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引起的经络不通畅,痛风,腱鞘囊肿,外伤。

该舒筋活络止痛生肌散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按配方配制好后,加入5升水,熬开15分钟后再加入30毫升白酒和30毫升醋得到药水,白酒选用普通白酒即可,并将药水倒入容器备用,药渣保留;

(2)在药水温度比较高的时候用药水蒸汽熏蒸患处;

(3)待药水温度适当时,具体以人体能承受的温度为准,再用药水泡洗或敷洗患处15分钟;

(4)使用后的药水保留,后面的6天,每一天都适量加水将药水和药渣烧开后10分钟再加30毫升白酒和30毫升白醋,再将药水倒入容器备用,药渣保留,并重复步骤(2)和(3),一周为一个疗程。

案例1

患者:张某女60岁

右脚习惯性扭伤,患者为四川省成都是郫都区犀浦镇人,从年轻的时候就经常脚部习惯性扭伤,并且每次扭伤都很严重不容易恢复,患者于2017年5月12日早晨去买菜的时候过马路时为避让车辆再次把右脚崴伤,当时就不能走路红肿起来,当日即用此药方熬的中药水先熏蒸,然后再侵泡,休息一晚后就消肿了一部分,之后的一周左右都每天侵泡,到第7天基本就完全康复自由活动,并且之后的一年多都没有再习惯性扭伤。

案例2

患者:孙某某女,58岁

右手臂和肘部粉碎性骨折,患者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人,患者于2016年7月11日晚上下楼梯时滑倒,至犀浦公路医院检查cr显示:右手臂和手肘肘部粉碎性骨折,于入院次日进行了钢针固定手术,因患者年纪比较大,并且有高血压糖尿病,恢复不是很好,一个月到两个月之后依然红肿疼痛,特别是晚上疼痛加剧,不能正常活动,随后用此药方熏蒸加侵泡后一周即消除了疼痛感,并且可以开始做家务了,后期恢复的也很好。

案例3

患者:熊某某男32岁

右手外伤,患者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人,患者于2017年12月11日手掌被玻璃划伤,后到犀浦公路医院就医缝了42针,伤口长好后手指和手掌都不能正常活动,然后用此药方泡了一次两小时后就可以活动手指了,之后连续侵泡一周肌肉完全恢复,手掌和手指都能正常活动了。

案例4

患者:廖某男54岁

患者为彭州人,因常年装菜颈椎变形,大椎凸起压迫神经引起头晕,腿部因常年湿气重和负荷太多引起退部关节疼痛,散步都痛,在用此药之前试过各种中药,西药,以及针灸理疗均无明显改善,患者于2018年7月开始使用此药方,一周后腿部疼痛减轻,亦可以下地干活,颈椎也有明显改善,头晕和疼痛感减轻。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并非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但凡采用本发明的设计原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非创造性劳动而做出的变化,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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