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335625发布日期:2019-04-05 22:26阅读:337来源:国知局
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属于在线交易管理系统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当前陪护业务中,其陪护业务的开展大多数是线下的方式,尽管也有一些是采用线上的管理方式,但是其只是简单的线上预定,并不能形成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陪护人员绩效记录数据表、用户管理数据表、陪护人员管理系统、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旨在解决目前并不能形成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陪护人员绩效记录数据表、用户管理数据表、陪护人员管理系统、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的问题。

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

用户在用户端选择陪护服务,选择或填写陪护时间,选择或填写被陪护人员的基本信息,确认后,支付一定费用,生成预订单;

在预定单生成后,陪护业务管理端获取到预订单信息;

陪护业务管理人员评估并确认被陪护人员的陪护级别;评估后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取消预订单;评估后如果符合条件,则安排陪护资源,确认后在系统中生成订单;

陪护任务启动,陪护人员提供陪护服务;

在陪护服务结束前,如果已支付的费用不足,系统向用户端发送催缴提醒;

在陪护服务结束后,陪护人员在陪护人员端申请结算;结算完成。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在陪护任务启动后,被陪护人员需要延长陪护时间,由用户在用户端或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延长陪护时间,如果用户在用户端延长陪护时间,则需要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再安排增加陪护资源,如果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延长陪护时间,则直接增加陪护资源,并刷新订单。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该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还包括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所述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中,

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将收到的用户对陪护人员的表扬或投诉,作为关键事件记录,通过陪护业务管理端保存在系统中;

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对陪护人员日常考勤抽查与绩效监管(必要的举证照片上传),作为陪护人员日常绩效记录,通过陪护业务管理端保存在系统中;

由陪护人员日常绩效记录、关键事件记录组合形成陪护人员绩效记录表;

陪护人员每次上工、下工在陪护人员端打卡,系统记录陪护人员打卡记录,并计算出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统计表,再推送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统计表给陪护业务管理人员的陪护业务管理端,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系统记录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

由系统中的陪护人员打卡记录、陪护业务管理人员确认的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组合形成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

系统根据陪护人员绩效记录表、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以及预设的陪护人员绩效奖惩规则数据表,自动计算出陪护人员月度工资。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陪护人员通过陪护人员端能够查看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的自身日有效工时;陪护人员通过陪护人员端能够查看个人月度工资明细,陪护业务管理人员能够通过在陪护业务管理端查看陪护团队月度工资明细。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用户对于陪护人员的表扬、投诉、满意度作为关键事件,记录在系统数据库中。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在陪护任务启动后,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对于陪护人员的考勤抽查记录以及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对于陪护人员的绩效监管数据保存在系统数据库中。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在陪护任务启动后,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将指定的陪护人员替换为另一个陪护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在陪护任务启动后,陪护人员到岗在陪护人员端确认上工,然后由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上工;陪护人员离岗在陪护人员端确认下工,然后由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下工,并将确认上工、下工时间记录在系统数据库中。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选择: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取消预订单后,用户端收到预定单取消原因。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能够得到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陪护人员绩效记录数据表、用户管理数据表、陪护人员管理系统、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便于对陪护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以及陪护服务质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的系统框图。

图2是本发明提供的一种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的系统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本发明实施例一,如图1所示,一种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包括:

用户在用户端选择陪护服务,选择或填写陪护时间,选择或填写被陪护人员的基本信息,确认后,支付一定费用,生成预订单;

在预定单生成后,陪护业务管理端获取到预订单信息;

陪护业务管理人员评估并确认被陪护人员的陪护级别;评估后如果不符合条件,则取消预订单;评估后如果符合条件,则安排陪护资源,确认后在系统中生成订单;

陪护任务启动,陪护人员提供陪护服务;

在陪护服务结束前,如果已支付的费用不足,系统向用户端发送催缴提醒;

在陪护服务结束后,用户在用户端申请结算;结算完成。

本实施例一中,陪护业务管理人员确认被陪护人员的基本信息(可以采用与病人见面、询问主治医生、根据被陪护人员所在病床科室、病例等多种方式),判定是否符合条件。

陪护级别根据病人自理能力和护理难度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轻度护理:适用于可以下床大小便的普通病人。

中度护理:适用于不能下床,需要在床上大小便的病人。

重度护理:适用于身上插管,行动不能自理的病人。

双人护理:体重超重、情绪烦躁,或者有老年痴呆的病人。

确定陪护级别后,还要根据病人特殊病症进行针对性陪护(对陪护人员知识技能及日常行为规范有要求),如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大小三阳等。

陪护以慢性病人或情绪稳定病人为主,对于重症、抑郁、严重精神异常、有自杀倾向和高传染性疾病等病人不提供服务。即重症、抑郁、严重精神异常、有自杀倾向和高传染性疾病等病人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包括:慢性病人、情绪稳定病人。

用户前期支付的一定费用可以是订金,也可以是全额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不足指的可以是没有全额支付,也可以是没有到达某一设定值或者某一比例等等。用户端、陪护业务管理端、陪护人员端包括手机、移动电脑等电子设备。用户可以是被陪护人员,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被陪护人员。

陪护资源包括陪护人员和其他陪护必需品。

本发明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在陪护任务启动后,被陪护人员需要延长陪护时间,由用户在用户端或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延长陪护时间,如果用户在用户端延长陪护时间,则需要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再安排增加陪护资源,如果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延长陪护时间,则直接增加陪护资源,并刷新订单。陪护业务管理端能够调整订单陪护时间。

本发明实施例三,如图2所示,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该陪护业务在线交易管理系统还包括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所述陪护人员工资管理系统中,

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将收到的用户对陪护人员的表扬或投诉,作为关键事件记录,通过陪护业务管理端保存在系统中;

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对陪护人员日常考勤抽查与绩效监管(必要的举证照片上传),作为陪护人员日常绩效记录,通过陪护业务管理端保存在系统中;

由陪护人员日常绩效记录、关键事件记录组合形成陪护人员绩效记录表;

陪护人员每次上工、下工在陪护人员端打卡,系统记录陪护人员打卡记录,并计算出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统计表,再推送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统计表给陪护业务管理人员的陪护业务管理端,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系统记录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

由系统中的陪护人员打卡记录、陪护业务管理人员确认的陪护人员日有效工时,组合形成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

系统根据陪护人员绩效记录表、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以及预设的陪护人员绩效奖惩规则数据表,自动计算出陪护人员月度工资。

本实施例三中,形成了陪护人员工作日程数据表、陪护人员绩效记录数据表以及陪护人员月度工资表,便于管理人员的管理。

本发明实施例四,与实施例三不同的是,陪护人员通过陪护人员端能够查看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的自身日有效工时;陪护人员通过陪护人员端能够查看个人月度工资明细,陪护业务管理人员能够通过在陪护业务管理端查看陪护团队月度工资明细。

本实施例四中,方便陪护人员自身查看工时以及工资,方便陪护业务管理人员查看各陪护人员的工资。

本发明实施例五,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用户对于陪护人员的表扬、投诉、满意度作为关键事件,记录在系统数据库中。

本发明实施例七,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在陪护任务启动后,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对于陪护人员的考勤抽查记录以及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对于陪护人员的绩效监管数据保存在系统数据库中。

本发明实施例七,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在陪护任务启动后,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将指定的陪护人员替换为另一个陪护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便于陪护业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本发明实施例八,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在陪护任务启动后,陪护人员到岗在陪护人员端确认上工,然后由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上工;陪护人员离岗在陪护人员端确认下工,然后由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在陪护业务管理端确认下工,并将确认上工、下工时间记录在系统数据库中。

本发明实施例九,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陪护业务管理人员取消预订单后,用户端收到预定单取消原因。

本发明实施例十,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订单的生成、订单续费催缴、订单状态刷新、订单结算形成了订单管理数据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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