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454144发布日期:2019-04-20 03:04阅读:301来源:国知局
一种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设备装置,具体涉及一种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



背景技术:

现今社会,各种创伤逐年增加,其中各种关节内外撕脱性骨折增加尤为显著,在创伤中占有重要比例。当进行撕脱性骨折经骨钢丝固定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钢丝经骨两侧进出孔道定位不准确,尤其在关节内或组织深部撕脱性骨折固定时,该问题更为严重。通过查新,目前临床上尚无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方法及相应器械应用于临床。在定位不准确情况下行撕脱性骨折块钢丝经骨固定时,将会出现以下问题:1、钢丝固定偏离撕脱骨折块中心,导致韧带张力增高时骨折块一侧翘起或骨折,再次发生撕脱性骨折;2、钢丝固定位置偏离该骨折块附丽韧带轴向应力中心点,导致固定不稳,如强行经过该骨折块附丽韧带轴向应力中心点,将会出现扭紧钢丝时即出现骨折块移位,不符合生理解剖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精准导入钢丝的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包括操作手柄、定向调整筒和弧形连杆,所述操作手柄上设有通孔,所述的定向调整筒一端镶嵌在通孔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弧形连杆的固定端;所述的弧形连杆的自由端内侧设有定位孔;所述的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重合。定向调整筒和弧形连杆能够彻底解决术中钻孔时骨孔道不能准确位于两个定位点之间之难题。手柄可调整定向调整筒方向,向后牵拉时弧形结构前端对撕脱骨折块有固定作用,定向调整筒结合手柄间加压,可使骨折间加压,稳定骨折块,防止移位。

进一步:在上述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中,所述的定向调整筒上镶嵌有导向套筒,所述的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导向套筒的筒心中心轴全部重合。定向套筒、弧形连杆,可跨越骨与软组织,亦可深入关节腔内或组织深部,避免大面积骨膜剥离,有效保留附丽软组织。定向调整筒定向结构,允许导向套筒插入,并与弧形连杆远端定位孔同心,保证钻孔克氏针所钻骨孔道准确位于两定位点之间;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导向套筒的筒心中心轴全部重合,保证钻孔时骨孔道准确位于远近定位点之间,并允许钻头或克氏针尖端进入,保证骨孔道进出孔径一致。

所述的导向套筒是由同心套管组成,所述的套管数至少是1个。所述的导向套筒的自由端头设有尖端齿状固定结构。尖端齿状固定结构以便于固定骨面。

所述的套管数至少是2个,所述的套管之间是伸缩式结构。不同管径适

不同长度骨孔道应用。

所述的定位孔边沿上设有齿状固定结构,进一步固定骨面。

所述的手柄呈板状形,定向方便,所述的手柄上设有牵引板,牵引板上设有钢丝牵引孔,所述的牵引孔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重合。所述牵引孔的内径小于调整筒内径,穿钢丝容易。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包括操作手柄、定向调整筒和弧形连杆,所述操作手柄上设有通孔,所述的定向调整筒一端镶嵌在通孔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弧形连杆的固定端;所述的弧形连杆的自由端内侧设有定位孔;所述的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重合。所述的定向调整筒上镶嵌有导向套筒,所述的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导向套筒的筒心中心轴全部重合。本定位器可根据韧带生理解剖结构,准确定位方向及位置,使固定钢丝固定中心点与撕脱骨折块附丽韧带轴向中心点重合,可达到撕脱骨折块的稳定、强力固定。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二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手柄、2定向调整筒、3弧形连杆、4定位孔、5导向套筒、6齿状固定结构、7牵引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下面将结合附图以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描述。

实施例一:参照图1,一种经骨钢丝固定导引器,包括操作手柄1、定向调整筒2和弧形连杆3,所述操作手柄上设有通孔,所述的定向调整筒2一端镶嵌在通孔上,另一端固定连接在弧形连杆3的固定端;所述的弧形连杆3的自由端内侧设有定位孔4;所述的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重合。所述的定位孔边沿上设有齿状固定结构。所述的手柄呈板状形。所述的手柄上设有牵引板,牵引板上设有钢丝牵引孔7,所述的牵引孔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重合。所述牵引孔的内径小于调整筒内径。

实施例二:与实施方式一不同的是所述的定向调整筒上镶嵌有导向套筒5,所述的定位孔的圆周中心轴与定向调整筒的筒心中心轴、导向套筒的筒心中心轴全部重合。所述的导向套筒是由同心套管组成,所述的套管数是2个。所述的导向套筒5的自由端头设有尖端齿状固定结构6。所述套管之间是伸缩式结构。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