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486598阅读:391来源:国知局
一种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动玩具车,尤其涉及一种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是深受小孩欢迎。市面上常见的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存在一定的不足,其没有设置相应的方向检测器,不方便车体偏离预定方向时调整方向,这对于产品的行车状态控制不利,因此产品存在改进的空间。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用于改善产品行车状态控制性能。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在车体底盘的左侧和右侧分别设置有一个光信号检测器,在轨道面的左侧和右侧分别喷涂有预设宽度的吸光轨线,每一个光检测器分别包括一个光信号发射器和一个光信号接收器,其中每一个光信号发射器和轨道法线的安装夹角等于相应光信号接收器与轨道法线的安装夹角,且每一个光信号接收器的输出端接至一个比较器的同相输入端,相应比较器的反相输入端接入基准电压,相应比较器的输出端接至控制器,以便控制器根据两个光信号检测器输出的电平高低状况来相应输出行车方向调整信号。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在车体底盘的左侧和右侧分别设置光信号检测器,在轨道面的左侧和右侧分别设置有预设宽度的吸光轨线,当车体偏离轨道行驶方向时,光信号发射器和光信号接收器之间的光线通道发生变化,由此使得光信号检测器输出的电平发生变化,这样控制器就可以根据两个光信号检测器输出的电平高低状况来调节行车方向:当两者电平都未发生变化时,保持车辆直行,无需调节行程方向;当左侧或右侧的光信号检测器电平发生变化时,相应输出左转或右转控制信号。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光信号检测器的一种电路实例。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来进行详细说明。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的电路图。该有轨电动玩具车方向控制装置包括:分别安装于车体1底盘左侧和右侧的光信号检测器2(对称设置于车体纵向两侧,具体可以是车体1底盘前部、中部、后部或其它位置,也不限于轮内侧或外侧)、安装于轨道4轨道面左侧和右侧的预设宽度的吸光轨线3(吸光轨线为喷涂于轨道面的黑色材料,其宽度为车轮宽度的1.2~1.5倍),其中左侧、右侧的光检测器2结构、安装方式相同。每个光信号检测器2包括光信号发射器和光信号接收器,光信号发射器和轨道法线的安装夹角等于光信号接收器与轨道法线的安装夹角,这样光信号发射器发出的光线可以经过吸光轨线3反射到光信号接收器;每一个光信号接收器的输出端接至比较器的同相输入端,相应比较器的反相输入端接入基准电压,相应比较器的输出端接至控制器(图未示出),这样光信号接收器通过连接比较器可以比较信号的强弱,光信号强(大于基准电压)时输出高电平,光信号弱(小于基准电压)时输出低电平,由此控制器可以根据两个光信号检测器输出的电平高低状况来调节行车方向:当两者的电平都未发生变化时,保持车辆直行,无需调节行程方向;当左侧或右侧的光信号检测器电平发生变化时,相应输出左转或右转控制信号。

如图2所示,为图1中光信号检测器的一种电路实例。本实施例中,左侧光信号检测器和右侧光信号检测器的电路结构相同,因此图中将相同功能的元件编号为一致,同时以下标1或2来区分左侧和右侧。

如图2所示,左侧光信号检测器的光信号发射器为红外发光二极管D1-1,光信号接收器为红外光敏三极管T1-1,电路的具体结构是:红外发光二极管D1-1的阳极经上拉电阻R1-1接电源正端,红外发光二极管D1-1的阴极接地;红外光敏三极管T1-1的集电极经集电极电阻R2-1接电源正端,红外光敏三极管T1-1的发射极接地;比较器U1-1的同相输入端连接红外光敏三极管T1-1的集电极,比较器U1-1的反相输入端连接电源正端VCC和地GND之间串接的两个电阻R3-1、电阻R4-1之间来接入基准电压,比较器U1-1的输出端经反馈电阻R5-1与比较器U1-1的同相输入端连接。

正常行驶时,T1-1接收D1-1发出的光,当感受到光线照射时,T1-1的c-e间的阻值下降,经比较器U1-1后输出高电平至控制器;否则,D1光线大部分为吸光轨线3吸收,T1-1不感受光线或接收较弱光线,T1-1的c-e间的阻值升高,经比较器U1-1后输出低电平至控制器。

右侧光信号检测器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同上,其中元件R1-2~R5-2、D1-2、T1-2、U1-2参数已如图2示出,不再赘述。

本实用新型虽然以较佳实施例公开如上,但其并不是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都可以做出可能的变动和修改,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界定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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