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木材改性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802573阅读:1410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具体涉及一种木材改性的方法。



背景技术:

木材作为一种可再生环境友好型材料广泛应用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如建筑、家具等,其易加工,环境负荷小,是钢材、水泥所不可比拟的,但是,木材作为一种有机天然高分子材料,存在易燃,易腐蚀、易虫蛀、尺寸不稳定、物理力学性能能耗低的问题,这些问题使木材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为了克服木材的上述缺点,人们想木材中浸注改变其性质的功能性的改良试剂,例如,阻燃剂、防腐剂、防霉剂和改变其力学性能的树脂等。

现有技术中的木材改性中,采用真空浸渍进行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把存在于木材毛细管中的空气抽出去,然后,在压力下把浸注液体注入至木材中,由于当木材内空气无法排尽,木材细胞壁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压差很小, 因而木材吸附浸注液的能力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提供一种木材改性的方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这样的,一种木材改性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待改性的木材放置于浸注罐内,在加热的状态下进行抽吸处理,将该浸注罐中空气完全或几乎完全地排除出去,抽吸时间为2-4 小时,真空度为2400-2600Pa ,温度为100-120℃;

2)维持步骤1)的真空状态,将浸注罐冷却至常温后,将0-5℃的木材改性剂引入到浸注罐中,直至将木材完全浸没,然后加压,处理时间为6-8 小时,压力≥ 1.0MPa;

3)将浸渍液排空后抽真空加热预固化0.5-1 小时,真空度为2400-2600Pa,温度为45-50℃;

4)预固化后的木材送至木材干燥窑分阶段干燥处理,55℃干燥至含水率小于30%,65℃干燥至含水率小于20%,80℃干燥至含水率小于15%,120℃干燥至含水率小于8%;

5)干燥后的木材在热压机上进行热固压缩处理,压力为9-11MPa,温度为185-200℃ 。

优选地,步骤2)中压力为1.0-1.5MPa,步骤2)中浸注罐冷却至0-5℃。

优选地,木材改性剂在真空作用下排除其内所含的空气后,再引入到浸注罐中。

本发明所述的木材改性剂为本领域所熟知的木材改性剂。

有益效果:1、本发明在加热状态下,木材会膨胀,此时状态下抽真空,木材内空气全部或几乎全部排出,经冷却后,再用冷的改性剂浸泡后,木材内剩余的空气压缩而造成真空状态,这样借外部空气压力降木材改进剂压到木材中,提高了浸注效果,木材的体积增重率大大增强。

2、本发明预热固化减少了木材移至干燥窑的过程中木材改性剂的流出。

3、本发明预固化采用分阶段干燥,节约能量的同时,木材改性剂凝固效果好而且均匀。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木材改性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待改性的木材放置于浸注罐内,在加热的状态下进行抽吸处理,将该浸注罐中空气完全或几乎完全地排除出去,抽吸时间为2-4 小时,真空度为2400-2600Pa ,温度为100-120℃;

2)维持步骤1)的真空状态,将浸注罐冷却至常温后,将0-5℃的木材改性剂(在真空作用下排除其内所含的空气后)引入到浸注罐中,直至将木材完全浸没,然后加压,处理时间为6-8 小时,压力为1.0-1.5MPa;

3)将浸渍液排空后抽真空加热预固化0.5-1 小时,真空度为2400-2600Pa,温度为45-50℃;

4)预固化后的木材送至木材干燥窑分阶段干燥处理,55℃干燥至含水率小于30%,65℃干燥至含水率小于20%,80℃干燥至含水率小于15%,120℃干燥至含水率小于8%;

5)干燥后的木材在热压机上进行热固压缩处理,压力为9-11MPa,温度为185-200℃ 。

实施例2

一种木材改性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待改性的木材放置于浸注罐内,在加热的状态下进行抽吸处理,将该浸注罐中空气完全或几乎完全地排除出去,抽吸时间为2-4 小时,真空度为2400-2600Pa ,温度为100-120℃;

2)维持步骤1)的真空状态,将浸注罐冷却至0-5℃后,将0-5℃的木材改性剂(在真空作用下排除其内所含的空气后)引入到浸注罐中,直至将木材完全浸没,然后加压,处理时间为6-8 小时,压力为1.0-1.5MPa;

3)将浸渍液排空后抽真空加热预固化0.5-1 小时,真空度为2400-2600Pa,温度为45-50℃;

4)预固化后的木材送至木材干燥窑分阶段干燥处理,55℃干燥至含水率小于30%,65℃干燥至含水率小于20%,80℃干燥至含水率小于15%,120℃干燥至含水率小于8%;

5)干燥后的木材在热压机上进行热固压缩处理,压力为9-11MPa,温度为185-200℃ 。

经上述改性方法后,木材的体积增重率分别达到42%,45%。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发明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发明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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