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纺织材料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防静电布料的生产方法。
背景技术:
棉制品面料及产成品在高频率使用及强酸,强碱洗涤情况下,纯棉,涤棉,产品会出现脱色,缩水,使用寿命短等问题,但部分化纤产品使用过程中又会出现静电。现阶段,对纺织品表面进行改性,是解决静电现象的常见方法。相比于各类抗静电剂,共轭单体在纤维表面的聚合,因其方便、无毒,因此已发展成为制备抗静电纺织品的新兴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一种防静电布料的生产方法,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防静电布料的生产方法,该生产方法具有如下步骤:
(1)纤维在由液态变为固态的转变过程中,加入抗静电助剂,使其具备了抗静电功能;
(2)将纤维的细度精细到1.0D-1.2D,采用这种抗静电的短纤以喷气纺的纺纱工艺,将短纤分别纺成纱线;
(3)再采取分段浆纱整经的工艺,以缎纹组织运用高速喷汽织机进行织造;
(4)将纺织得到的布料浸渍于质量分数为2%的Na2CO3溶液中30min,经大量蒸馏水洗涤后,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A;
(5)将所述改性布料A置于质量分数为0.5%的N-(2-氨乙基)-3-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与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组成的混合溶液中浸泡30min后,经甲醇、水分别洗涤,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B;
(6)将所述改性布料B置于质量分数为10%~20%的过硫酸铵水溶液中浸泡1h后,再次经蒸馏水洗涤,得到改性布料C;
(7)将所述改性布料C置于0℃~5℃的冰水浴环境下静置浸泡24h后,经大量水洗涤,于40℃下烘干制得抗静电布料。
本发明所制备的防静电布料抗静电性良好。本发明方法,充分发挥了苯胺与巯基苯胺聚合后所产生的导电成分的协同性,促使布料具有较高的电导率,因而抗静电性良好。本发明的制备工艺简单、所得产品抗静电性能优良、适用性广。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按以下步骤生产:
(1)纤维在由液态变为固态的转变过程中,加入抗静电助剂,使其具备了抗静电功能;
(2)将纤维的细度精细到1.0D,采用这种抗静电的短纤以喷气纺的纺纱工艺,将短纤分别纺成纱线;
(3)再采取分段浆纱整经的工艺,以缎纹组织运用高速喷汽织机进行织造;
(4)将纺织得到的布料浸渍于质量分数为2%的Na2CO3溶液中30min,经大量蒸馏水洗涤后,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A;
(5)将所述改性布料A置于质量分数为0.5%的N-(2-氨乙基)-3-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与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组成的混合溶液中浸泡30min后,经甲醇、水分别洗涤,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B;
(6)将所述改性布料B置于质量分数为10%的过硫酸铵水溶液中浸泡1h后,再次经蒸馏水洗涤,得到改性布料C;
(7)将所述改性布料C置于0℃的冰水浴环境下静置浸泡24h后,经大量水洗涤,于40℃下烘干制得抗静电布料。
实施例2,按以下步骤生产:
(1)纤维在由液态变为固态的转变过程中,加入抗静电助剂,使其具备了抗静电功能;
(2)将纤维的细度精细到1.1D,采用这种抗静电的短纤以喷气纺的纺纱工艺,将短纤分别纺成纱线;
(3)再采取分段浆纱整经的工艺,以缎纹组织运用高速喷汽织机进行织造;
(4)将纺织得到的布料浸渍于质量分数为2%的Na2CO3溶液中30min,经大量蒸馏水洗涤后,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A;
(5)将所述改性布料A置于质量分数为0.5%的N-(2-氨乙基)-3-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与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组成的混合溶液中浸泡30min后,经甲醇、水分别洗涤,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B;
(6)将所述改性布料B置于质量分数为15%的过硫酸铵水溶液中浸泡1h后,再次经蒸馏水洗涤,得到改性布料C;
(7)将所述改性布料C置于3℃的冰水浴环境下静置浸泡24h后,经大量水洗涤,于40℃下烘干制得抗静电布料。
实施例3,按以下步骤生产:
(1)纤维在由液态变为固态的转变过程中,加入抗静电助剂,使其具备了抗静电功能;
(2)将纤维的细度精细到1.2D,采用这种抗静电的短纤以喷气纺的纺纱工艺,将短纤分别纺成纱线;
(3)再采取分段浆纱整经的工艺,以缎纹组织运用高速喷汽织机进行织造;
(4)将纺织得到的布料浸渍于质量分数为2%的Na2CO3溶液中30min,经大量蒸馏水洗涤后,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A;
(5)将所述改性布料A置于质量分数为0.5%的N-(2-氨乙基)-3-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与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组成的混合溶液中浸泡30min后,经甲醇、水分别洗涤,于40℃下烘干,得到改性布料B;
(6)将所述改性布料B置于质量分数为20%的过硫酸铵水溶液中浸泡1h后,再次经蒸馏水洗涤,得到改性布料C;
(7)将所述改性布料C置于5℃的冰水浴环境下静置浸泡24h后,经大量水洗涤,于40℃下烘干制得抗静电布料。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