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12753发布日期:2018-12-25 20:55阅读:302来源:国知局
一种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针织面料及其制造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衣着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即不但要求美观,而且要求穿着舒适,服用功能适合穿着者的需要。真丝具有纤度细、手感柔软、光泽柔和、吸湿透气性好等优点,但真丝面料一般用于单一的、轻薄的夏季服装向多功能方向发展。羊毛纤维也具有弹性好、吸湿性强、保暖性好、光泽柔和等特点,但羊毛纤维也有一些不足,由于它是短纤维,容易起毛起球,而且羊毛纱的表面有大量的毛纤维露在外面,与人体的皮肤直接接触时舒适性查。因此如果能结合真丝与羊毛的特点,将真丝的舒适性与羊毛的保暖性相结合,开发一种全新的复合面料,不但具有经济效益,而且能拓宽了真丝的使用范围,扩展了真丝产品的用途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由经纱和纬纱相互编织而成,所述经纱为真丝,所述纬纱为真丝羊毛复合纱,该真丝羊毛复合纱由真丝包覆羊绒毛芯线并捻而成,该羊绒毛芯线由羊毛纤维和羊绒纤维组成,所述真丝羊毛复合纱的纤度为280-350D。

进一步的,经向真丝为3/20/22D。

进一步的,羊绒毛芯线的支数为60N/1。

进一步的,真丝羊毛复合纱的纤度为300D、羊绒毛芯线的纤度为150D。

进一步的,亲肤保暖面料中真丝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60-80%、羊绒毛芯线的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40-20%。

进一步的,在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克重在100-130g/m2

进一步的,亲肤保暖面料中真丝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74%、羊绒毛芯线的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26%,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克重为105g/㎡。

进一步的,羊绒毛芯线中羊毛纤维和羊绒纤维的比为11:2。

进一步的,亲肤保暖面料中真丝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62%、羊绒毛芯线的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38%,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克重为125g/㎡。

进一步的,羊绒毛芯线中羊毛纤维和羊绒纤维的比为16:3。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使用真丝和真丝羊毛复合纱经纬编织而成,真丝羊毛复合纱在性能上刚好可以将真丝和羊毛纤维的优势叠加,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既可以增加丝织物的弹性、吸湿保暖性和抗折皱性能,又可以大大增加丝织物的厚度,该种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尤其适合冬季高档服装的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真丝羊毛复合纱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所示,一种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由经纱和纬纱相互编织而成,

所述经纱1为真丝;

纬纱2为真丝羊毛复合纱,该真丝羊毛复合纱由真丝21包覆羊绒毛芯22线并捻而成,该羊绒毛芯线由羊毛纤维和羊绒纤维组成,所述真丝羊毛复合纱的纤度为280-350D;

该亲肤保暖面料中真丝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60-80%、羊绒毛芯线的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40-20%,克重在100-130g/m2

具体实施例一:

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由经纱和纬纱相互编织而成,

所述经纱1为经向真丝为3/20/22D的真丝;

纬纱2为纤度为300D真丝羊毛复合纱,该真丝羊毛复合纱由真丝21包覆羊绒毛芯22线并捻而成,该羊绒毛芯线由羊毛纤维和羊绒纤维组成,羊绒毛芯线的支数为60N/1、纤度为150D。

该亲肤保暖面料中真丝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74%、羊绒毛芯线的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26%,羊绒毛芯线中羊毛纤维占22%和羊绒纤维占4%、即二者的比为11:2;

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克重为105g/㎡。

具体实施例二:

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由经纱和纬纱相互编织而成,

所述经纱1为经向真丝为3/20/22D的真丝;

纬纱2为纤度为300D真丝羊毛复合纱,该真丝羊毛复合纱由真丝21包覆羊绒毛芯22线并捻而成,该羊绒毛芯线由羊毛纤维和羊绒纤维组成,羊绒毛芯线的支数为60N/1、纤度为150D。

该亲肤保暖面料中真丝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62%、羊绒毛芯线的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38%,羊绒毛芯线中羊毛纤维占22%和羊绒纤维占4%、即二者的比为16:3;

真丝羊毛复合的亲肤保暖面料的克重为125g/㎡。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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