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对拉螺栓。
背景技术:
对拉螺栓在建筑施工中应用相当广泛,如剪力墙、构造柱等模板的拉结固定。在实际应用时,经常碰到长度不刚好的情况,需要将两根以上的螺杆接长,如何使对拉螺栓续接可靠有效,是施工中的难点与重点。传统的续接方式采用焊接将两根以上的螺杆接长,当墙长发生变化时,焊死的螺杆长度往往不能适应拉结的要求,需要重新截断,浪费材料;或将原焊接节点烧断,重新焊接,如此多次反复焊接、烧断后,影响螺杆的拉结强度,进而影响剪力墙、构造柱等模板的拉结固定质量,最终影响混凝土浇捣后的成型观感质量,同时可重复利用率低,耗费工时和人力物力。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设备存在的缺陷,本实用新型在于提供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可实现就地取材,简化结构,方便拆装,可调节螺杆的长度,重复利用率高,节约成本,同时提高剪力墙、构造柱等模板的拉结固定质量,进而提高混凝土浇捣后的成型观感质量。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包括两个对拉螺栓和一个套管;每所述对拉螺栓包括一螺杆、两个锁紧件和两个卡件;两个所述螺杆的一端分别先穿过一所述卡件再用一所述锁紧件锁紧,然后两个所述螺杆的另一端相向穿过所述套管后再分别穿过另外一个所述卡件,再用另外一个所述锁紧件锁紧。可就地取材,节约成本,可以调节对拉螺栓的长度,简单方便。
进一步的,所述锁紧件为螺母。
进一步的,所述套管为短钢管,短钢管为工地常见的边角料,可就地取材,无需额外购买材料,节约成本。
进一步的,两个所述对拉螺栓的螺杆的尺寸相同或者不同,可调节螺杆长度,适应各种尺寸的墙体。
进一步的,所述卡件为山型卡件,所述山型卡件的一端面为双圆弧面,另一端面为平面,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端面进行卡紧,保证卡件卡紧的更牢固。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包括两个对拉螺栓和一个套管;每所述对拉螺栓包括一螺杆、两个锁紧件和两个卡件;两个所述螺杆的一端分别先穿过一所述卡件再用一所述锁紧件锁紧,然后两个所述螺杆的另一端相向穿过所述套管后再分别穿过另外一个所述卡件,再用另外一个所述锁紧件锁紧。本实用新型拆装方便,可就地取材,节约成本,可以调节对拉螺栓的长度,简单方便。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的局部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的效果示意图。
图中:1、对拉螺栓;11、螺杆;12、卡件;121、双圆弧面;122、平面;13、锁紧件;2、套管;3、主龙骨;4、墙体;5、剪力墙模板。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至3,本实用新型一种对拉螺栓续接组合装置,包括两个对拉螺栓1和一个套管2;每所述对拉螺栓1包括一螺杆11、两个锁紧件13和两个卡件12;两个所述螺杆11的一端分别先穿过所述卡件12再用所述锁紧件13锁紧,然后两个所述螺杆11相向穿过所述套管2再分别穿过另外一个所述卡件12再用另外一个所述锁紧件13锁紧。
所述锁紧件13在具体一实施例中为螺母。
所述套管2在具体一实施例中为短钢管,短钢管2为工地常见的边角料,可就地取材,无需额外购买材料,节约成本。
两个所述对拉螺栓1的螺杆11的尺寸相同或者不同,可调节螺杆11长度,适应各种尺寸的墙体。
所述卡件12在具体一实施例中为山型卡件,所述山型卡件12的一端面为双圆弧面121,另一端面为平面122,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端面进行卡紧,保证山型卡件12卡紧的更牢固。
安装时,两根螺杆11的一端分别穿过一个山型卡件12,然后分别再用一螺母13锁紧,再将两根螺杆11相向穿过短钢管2,之后分别穿过剪力墙或构造柱模板5主龙骨3,然后分别再穿过另一个山型卡件12最后用另一个螺母13锁紧,山型卡件12抵紧主龙骨后3,锁紧螺母13,锁紧螺母13的过程中,两根螺杆11逐渐由下垂状态拉紧至水平状态,应控制好螺杆的张力,也不应锁太紧造成模板的变形,进而影响混凝土的成型质量。
安装端头板主龙骨3,若主龙骨3为圆钢管,应采用山型卡件12的双圆弧面121对着圆钢管,之后锁紧螺母13;若主龙骨3为方钢管,应采用山型卡件12的平面122对着方钢管,再锁紧螺母13。
短钢管2为工地常见的边角料,两根螺杆11的长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各种尺寸,两根螺杆尺寸相同或者不同,灵活调整,利用工地常见的材料进行组合,就地取材,节约材料,无需采取额外的辅助限位装置及措施,省工省料,结构简单,安拆方便,重复利用率高,节约成本。采用本实用新型后,墙肢两端部的主龙骨被有效拉紧,提高了剪力墙、构造柱等模板的拉结固定质量,进而提高了拆模后的混凝土成型观感质量。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的限定,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