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08472阅读:524来源:国知局
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控制技术领域,尤其涉及楼宇自动化。



背景技术:

传统的多层居民楼通常都有垃圾通道,在楼宇每层开设一个垃圾倾倒入口,居住在上述居民楼中通常无需下楼即可倾倒生活垃圾,垃圾通道底部的垃圾收集室由专人定期进行集中装卸。但是,由于生活垃圾通常含有大量液体,当倾倒至垃圾通道内长时间存放时,容易造成垃圾腐败发臭、滋生蝇虫等现象,炎热季节时上述情况更容易发生。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中,楼宇垃圾收集系统存在的垃圾易腐败发臭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中的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包括,垃圾通道的底部装配垃圾收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底部设置固液分离装置,所述固液分离装置的出水口与楼宇的下水系统通过管道连接;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底部开设垃圾装卸口,并装配有装卸门驱动器及装卸门控制器;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内部装配湿度传感器,所述湿度传感器与装卸门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向所述装卸门控制器发送当前湿度信息;当所述湿度传感器所测定的湿度低于设定湿度时,所述装卸门控制器驱动控制所述装卸门驱动器打开垃圾装卸口。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内部装配距离传感器,当所述距离传感器所测定的垃圾存放高度高于设定位置时,所述装卸门控制器驱动控制所述装卸门驱动器打开垃圾装卸口。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内部装配排风装置。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内部装配可燃气体传感器,当所述可燃气体传感器所测定的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设定浓度时,所述排风装置开启。

在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垃圾收集装置的内部装配火焰传感器及消防装置。

本实用新型中的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中的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通过设置固液分离装置,使生活垃圾中的液体排入下水系统中,并将经过控水后的垃圾自动倾倒至垃圾车内,由于进行了干燥处理,使收集的生活垃圾不易腐败发臭,减少蝇虫的滋生,提升了居民的居住环境。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中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装卸门驱动器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楼宇自动化垃圾收集系统,楼宇的垃圾通道14的底部装配垃圾收集装置1,垃圾收集装置1的底部截面形状优选的为V字形,使垃圾中的液体集中于端部,垃圾收集装置1底部的一侧设置固液分离装置2,固液分离装置2使垃圾中的固液分离,固液分离装置2可选用耐腐蚀、耐酸性的金属过滤网,固液分离装置2的出水口与楼宇的下水管道4通过管道3连接,使垃圾中液体自动流入下水系统中;垃圾收集装置1的底部开设垃圾装卸口5,垃圾装卸口5安装有装卸门驱动器6及装卸门控制器7,装卸门控制器7为现有的控制器元件,如图2所示,装卸门驱动器6包括电动液压杆16及电动机17,电动机17给电动液压杆16提供动力,使电动液压杆16实现活塞杆的往复运动进而开启或闭合装卸门19;垃圾收集装置1的内部安装湿度传感器8,装卸门驱动器6及湿度传感器8与装卸门控制器7通过电路18连接,当湿度传感器8所测定的湿度低于设定湿度时,装卸门控制器7驱动控制装卸门驱动器6打开垃圾装卸口5,将垃圾自动倾倒至垃圾车15中。上述系统可将生活垃圾中的液体与固体进行分离,将经过控水后的垃圾自动卸入垃圾车15内,避免了由于垃圾潮湿及含水量高时,容易产生蝇虫及腐臭。

为避免垃圾收集装置1出现承载过大的情况,垃圾收集装置1的内部装配距离传感器9,当距离传感器9所测定的垃圾存放高度高于设定位置时,装卸门控制器7驱动控制装卸门驱动器6打开垃圾装卸口5。

垃圾收集装置1的内部装配排风装置10,排风装置10为现有集中吸风系统,排风管道的管道口与垃圾收集装置1连通,上述设计可降低垃圾收集装置1内部的气体浓度。

为提高垃圾收集系统的安全性,垃圾收集装置1的内部还装配与排风装置10通过电路连接的可燃气体传感器11,可燃气体传感器11可监测一氧化碳、甲烷等可燃气体的浓度,当可燃气体传感器11所测定的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设定浓度时,排风装置10开启。

为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系统的安全性,垃圾收集装置1的内部装配火焰传感器12及消防装置13,消防装置13可选用自动喷水消防系统或干粉灭火系统。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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