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圆形钢管与支管的新型焊接连接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665250发布日期:2018-10-13 02:11阅读:24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钢结构、土木建筑技术、机械装配领域,具体是一种圆形钢管与支管的新型连接结构。



背景技术:

钢管结构在塔架、桥梁、大跨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直接焊接是钢管结构杆件之间最常用的连接方式之一,然而焊缝部位应力集中明显、残余应力分布复杂,存在很大的破坏风险。为保证钢结构“强节点弱杆件”的基本准则,进而改善钢管结构的抗震延性性能,对焊接节点部位的加强非常必要。

钢管节点在建筑结构中用途十分广泛。鉴于相关理论的欠缺、节点设计的不完善以及现场操作较为复杂,圆形钢管和支管的连接一直是技术难点,急需一种性能优越,施工便捷可靠,符合建筑工业化要求的新型节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圆形钢管与支管的新型焊接连接结构,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圆形钢管与支管的新型焊接连接结构,包括圆形主钢管、前部弧形固定钢板、固定钢板、连接垫板、右支管、左支管和后部弧形固定钢板,所述圆形主钢管和连接垫板之间通过固定钢板焊接固定,固定钢板前部焊接固定有前部弧形固定钢板,固定钢板后部焊接固定有后部弧形固定钢板;所述右支管和左支管与连接垫板焊接固定。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固定钢板焊接在连接垫板中部且沿圆形主钢管轴线方向焊接固定。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前部弧形固定钢板和后部弧形固定钢板均与所述的圆形主钢管和连接垫板焊接固定。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的右支管5和左支管6的截面可以是矩形,工字型等多种形状。支管形式可以有T形、X形或Y形等多种形式。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采用矩形连接垫板连接圆形主管和支管,更加稳固。

2、支管可直接和矩形水平垫板焊接,施工简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装配后实施例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分离时实施例平面示例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后实施例立体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分离时实施例立体示例图。

图中:1-圆形主钢管、2-前部弧形固定钢板、3-固定钢板、4-连接垫板、5-右支管、6-左支管、7-后部弧形固定钢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4,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圆形钢管与支管的新型焊接连接结构,包括圆形主钢管1、前部弧形固定钢板2、固定钢板3、连接垫板4、右支管5、左支管6和后部弧形固定钢板7,所述圆形主钢管1和连接垫板4之间通过固定钢板3焊接固定,固定钢板3焊接在连接垫板4中部且沿圆形主钢管1轴线方向焊接固定;所述固定钢板3前部焊接固定有前部弧形固定钢板2,前部弧形固定钢板2也与圆形主钢管1和连接垫板4焊接固定;所述固定钢板3后部焊接固定有后部弧形固定钢板7,后部弧形固定钢板7也与圆形主钢管1和连接垫板4焊接固定。

所述右支管5和左支管6与连接垫板4焊接固定。

实施例中,所述的其中圆形主钢管1和连接垫板4与弧形固定钢板2和固定钢板3焊接方式,弧形固定钢板2和后部弧形固定钢板7与固定钢板3焊接方式,右支管5和左支管6与连接垫板4焊接方式依据等强连接计算确定。

实施例中,所述的右支管5和左支管6的截面可以是矩形,工字型等多种形状;右支管5和左支管6的形式可以有T形、X形或Y形等多种形式。

本实用新型的圆形钢管与支管的新型焊接连接结构,设计合理,便于施工,结构稳定性强,方便工厂预制,该结构体系可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了施工速度,减少了施工工期,降低了工程造价。

本实施例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以配合说明的形式加以说明以供相关领域的人士阅读和了解,并非约束和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任何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产生的功效的情况下的改进和润饰,均应包含于本实用新型所能涵盖的范围内。本说明中所采用的相关说明用词,亦是为了说明的简洁明了,任何无实质技术变更都应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设置”、“相连”及“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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