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护栏的柔性连接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71592发布日期:2018-12-07 21:59阅读:18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护栏的柔性连接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道路护栏,具体涉及一种用于护栏的柔性连接机构。



背景技术:

目前,道路护栏横杆与立柱之间的连接结构大都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等刚性连接方式。

如中国专利文献CN2632228Y(申请号为CN03267460.0)公开了一种护栏横杆与竖杆的连接结构,包括设有相互连接组成护栏的横杆和竖杆,竖杆内腔设有自攻螺丝孔,竖杆端部设有顺着横杆方向伸出竖杆端面边缘的横杆连接件,紧固螺丝穿过横杆连接件拧入竖杆内腔的自攻螺丝孔内,将竖杆与横杆连接件连为一体,所述的横杆遮住紧固螺丝,与横杆连接件背着竖杆端口的一面固定连接。再如中国专利文献CN201826272U(申请号为CN201020573370.1)公开了一种护栏面管与立柱的连接结构,包括面管和立柱,面管和立柱均为型材结构,面管下侧端面上设有一与自攻螺丝相配合的自攻螺丝孔,即该护栏面管与立柱的连接结构也是通过螺栓连接。

上述两个中国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均属于刚性连接范畴,该种连接方式存在以下技术缺陷:在护栏移动过程中,护栏接口之间易产生摩擦力、沿轴向的拉力和沿径向的剪切力的作用,致使护栏接口处磨损或松动甚至产生缝隙,部分灰尘或雨水则会沿着缝隙进入护栏内部,严重腐蚀护栏,护栏的使用寿命较短。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柔性位移补偿作用的用于护栏的连接机构。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用于护栏的柔性连接机构,包括连接管、橡胶圈和横杆。连接管包括支撑管和围绕支撑管的周向设置的数量至少为3个的凸台,凸台沿支撑管的中央轴线方向依次设置在支撑管的其中一端外周,凸台的内表面均与支撑管的外表面固定相接;相邻两个凸台相对应的两个侧面与相应的支撑管的外表面共同围成凹槽。

所述橡胶圈的个数与凹槽的个数相对应,且分别套接在相应连接管的相应凹槽中。横杆为横截面呈环形的管状件,其连接端套接在支撑管的套接有橡胶圈的一端,且横杆的内表面与橡胶圈的外表面紧密接触。

进一步的,橡胶圈为横截面为O型的圆环形丁晴橡胶圈,橡胶圈的外径大于凸台的外径,其内径小于或等于支撑管的外径,橡胶圈的顶部高度为凹槽深度的2至4倍;橡胶圈的内侧表面与凹槽的底部表面密闭接触,橡胶圈被凹槽左右限位。

进一步的,凸台等间距设置。所述凸台的环宽是支撑管的外径的8%至12%;凸台呈环状且其内径与连接管的外径对应。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1)本实用新型实现了立柱与横杆的柔性连接;(2)本实用新型的密封圈采用凹槽定位,允许立柱与横杆在轴向方向的相互位移和径向方向的小角度位移,实现可移动护栏运动轨迹偏差时进行的自我尺寸补偿,能够适应较高的运动轨迹的不平整度;(3)本实用新型有效阻止运动连接部位的雨水渗入,避免护栏被雨水从内部腐蚀,且有效保护护栏内部线路、避免短路或断路甚至漏电;(4)本实用新型有效减少连接部位的摩擦损耗,延长护栏使用寿命;(5)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可实现快速更换。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柔性连接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沿A-A方向的剖视示意图。

图3为图1中的连接杆的结构示意图,所示方向为图1中的主视方向。

图4为图3沿B-B方向的剖视示意图。

上述附图中的标记如下:

连接管1,支撑管11,凸台12,凹槽13,橡胶圈2,横杆3。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用于护栏的柔性连接机构)

见图1,本实施例的用于护栏的柔性连接机构包括连接管1、橡胶圈2和横杆3。

见图3和图4,连接管1为不锈钢一体件,连接管1包括支撑管11和围绕支撑管11的周向设置的凸台12;支撑管11的横截面呈圆环形;凸台12的数量为四个,凸台12呈环状且其内径与连接管1的外径对应,凸台12沿支撑管11的中央轴线在支撑管11的一端等间距依次设置,凸台12的内表面与支撑管11的外表面相接,且二者一体成型,相邻两个凸台12相对应的两个侧面与相应的支撑管11的外表面共同围成凹槽13。

见图1和图2,橡胶圈2为横截面为O型的圆环形丁腈橡胶圈,橡胶圈2的外径大于凸台12的外径,其内径小于或等于支撑管11的外径,橡胶圈2的顶部高度至少为凹槽深度的2倍;橡胶圈2的数量为3个,橡胶圈2分别套接在相应连接管1的相应的凹槽13中,并被凹槽13左右限位。

仍见图1和图2,横杆3为不锈钢制件,横截面为圆环形,其内径小于橡胶圈2的外径且大于凸台12的外径。横杆3由其连接端套接在连接管1的套接有橡胶圈2的一端的外表面,且横杆3的内表面与橡胶圈2的外表面紧密接触。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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