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14533发布日期:2019-02-19 18:52阅读:376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钢管式临边防护结构,具体是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加快,土地资源日益减少,城市中高层、超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安全防护也不容忽视。建筑施工中,为防止人员摔落,常设置临边防护。

现有的临边防护结构一般都是将材料通过扣件等进行固定,材料一般都是进行租赁或购买的,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包括处于两个剪力墙柱之间的多根钢管防护栏杆,钢管防护栏杆由多根钢管横竖交叉通过旋转扣件连接形成;横向的所述钢管两端均通过可调托撑与两个剪力墙柱连接,所述可调托撑包括顶丝和与其配合形成螺旋副的调节螺母,所述顶丝的一端插入至钢管内,调节螺母的外径大于钢管的直径,顶丝的另端焊接固定顶针,顶针插入至剪力墙柱内预留的对拉螺栓孔中,顶针的外侧还固定多个限位杆,用于对顶针进行限位。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顶针和限位杆均采用短钢筋头制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对拉螺栓孔内设有PVC套管,PVC套管套设在顶针的外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这种临边防护的钢管防护栏杆安装后对外的受力通过可调托撑施加于剪力墙柱上,受力强度以可调托撑的强度为限,大大超过了相关安全上要求的力度,是其要求力度的若干倍(视具体的钢管长度决定),再也不受安装形式的限制,为传统的临边防护提高与改进的最佳选择形式。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中可调托撑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剪力墙柱、2-钢管防护栏杆、3-可调托撑、4-对拉螺栓孔、301-顶丝、302-调节螺母、303-顶针、304-限位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可调托撑结构,包括处于两个剪力墙柱1之间的多根钢管防护栏杆2,钢管防护栏杆2由多根钢管横竖交叉通过旋转扣件连接形成;横向的所述钢管两端均通过可调托撑3与两个剪力墙柱1连接,所述可调托撑3包括顶丝301和与其配合形成螺旋副的调节螺母302,所述顶丝301的一端插入至钢管内,调节螺母302的外径大于钢管的直径,使得调节螺母302运动时能推动钢管运动,顶丝301的另端焊接固定顶针303,顶针303插入至剪力墙柱1内预留的对拉螺栓孔4中,顶针303的外侧还固定多个限位杆304,用于对顶针303进行限位,转动调节螺母502时,调节螺母502发生运动,可以对钢管的左右位置进行调节,把钢管挤向另一端,使限位杆304和剪力墙柱1靠紧挤实,从而固定了钢管防护栏杆2,这种临边防护的钢管防护栏杆2安装后对外的受力通过可调托撑3施加于剪力墙柱1上,受力强度以可调托撑3的强度为限,大大超过了相关安全上要求的力度,是其要求力度的若干倍(视具体的钢管长度决定),再也不受安装形式的限制,为传统的临边防护提高与改进的最佳选择形式。

所述顶针303和限位杆304均采用施工现场废弃的直径12MM短钢筋头(螺纹和圆钢都可以,只要长度达到100MM左右就行)制成,利用穿过剪力墙柱1上的对拉螺栓孔4对临边防护钢管进行有效固定。

所述对拉螺栓孔4内设有PVC套管(未示意),PVC套管套设在顶针303的外部。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的优势如下:

安全方面:固定后比传统件牢靠,对后续施工影响小,不易被移除、破坏,可长期保持;

防护质量:承载力大,超过安全规定要求的力度若干倍(由钢管长度决定),临边防护效果非常好;

成本效果:顶丝和与调节螺母可以一次性购进,然后现场利用废弃的钢筋加焊成带顶针的形式,然后重复使用,相比传统方式不易被移除、破坏,节约多次恢复防护的人工成本,可周转使用,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节材节能:充分利用现场少量的废料(废弃钢筋头),相比传统方式节约扣件等租赁材料,达到节材效果,同时,这部分废弃的钢铁材料变废为宝,不需要回炉重新冶炼,达到节能环保效果、最终实现节材节能。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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