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嵌墙式电视安装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11501发布日期:2018-06-30 05:00阅读:361来源:国知局
一种嵌墙式电视安装柜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平板电视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嵌墙式电视安装柜。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视的要求越来越高,电视朝着轻薄和大尺寸方向发展。目前的平板电视多通过壁挂架悬挂在墙上,或通过支架支撑放置在电视柜上,上述两种情形都会占用、浪费室内宝贵空间,影响室内整体美观。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结构合理、设计巧妙的嵌墙式电视安装柜。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嵌墙式电视安装柜,包括:用于嵌入墙体的柜体;电视本体;设置在柜体与电视本体之间的连接机构,所述电视本体通过连接机构固定设置于柜体内,且当柜体嵌入墙体时,电视本体的表面与墙体平齐。

优选的,所述连接机构包括设置在柜体侧壁上的定位柱或定位孔,以及与所述定位柱或定位孔相匹配的,设置在电视本体上的定位孔或定位柱。

优选的,所述柜体上转动连接有卷帘筒及驱动卷帘筒转动的驱动机构,卷帘筒上设置有能够遮挡电视本体的帘帐。

优选的,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第一控制模组、连接卷帘筒的电机,所述电机能够在第一控制模组的控制下驱动卷帘筒转动。

优选的,还包括连接第一控制模组的感应装置,所述感应装置安装在柜体边沿且能够对用户的触发行为产生感应。

优选的,所述第一控制模组还包括可远距离无线控制电机的遥控器。

优选的,还包括第二控制模组及连接第二控制模组的温度感应器、散热风扇,所述温度感应器设置在柜体内且能够检测柜体内的温度,并将检测信号传递给第二控制模组,所述第二控制模组接收信号并能够控制散热风扇工作。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设置用于嵌入墙体的柜体,电视本体通过连接机构固定设置于柜体内,本发明将柜体及电视本体安装在墙体内,使其与墙体融为一体,整体协调、美观,同时减少电视本体受到外界破坏的可能性,避免空间浪费。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实施例的分解图之一;

图2是本发明一实施例的分解图之二。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图2,如图所示,一种嵌墙式电视安装柜,包括:用于嵌入墙体的柜体1;电视本体2;设置在柜体1与电视本体2之间的连接机构,所述电视本体2通过连接机构固定设置于柜体1内,且当柜体1嵌入墙体时,电视本体2的表面与墙体平齐。

本发明将柜体1及电视本体2安装在墙体内,使其与墙体融为一体,整体协调、美观,同时减少电视本体2受到外界破坏的可能性,避免空间浪费,具体地,墙体内设有内陷的、形状大小与柜体1相匹配的腔室,为了满足安装要求,腔室的深度一般大于柜体1的厚度,柜体1采用螺接等方式固定在腔室内,电视本体2通过连接机构固定在柜体1内,安装后,电视本体2的表面与墙体平齐,确保电视本体2与墙体很好的融为一体。

所述连接机构包括设置在柜体1侧壁上的定位柱3或定位孔,以及与所述定位柱3或定位孔相匹配的,设置在电视本体2上的定位孔或定位柱。

在本实施例中,柜体1上设有若干定位柱3,电视本体2下端设有与定位柱3相匹配的定位孔,定位柱3插接在定位孔内实现电视本体2与柜体1的安装连接。当然,所述连接机构还可以采用磁铁吸附、卡接或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其他方式。

本发明中,所述柜体1上转动连接有卷帘筒4及驱动卷帘筒4转动的驱动机构,卷帘筒4上设置有能够遮挡电视本体2的帘帐5,在不使用电视本体2时,驱动机构驱动帘帐5展开并遮挡电视本体2,一方面,帘帐5可以保证墙壁的美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电视本体2,防止灰尘落入或表面刮伤。

其中,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第一控制模组、连接卷帘筒4的电机6,所述电机6能够在第一控制模组的控制下驱动卷帘筒4转动。作为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式,也可以采用手动方式驱动卷帘筒4转动。

进一步地,本发明还包括连接第一控制模组的感应装置7,所述感应装置7安装在柜体1边沿且能够对用户的触发行为产生感应,当用户触摸柜体1边沿时,感应装置7接收信号并将信号传递给第一控制模组,第一控制模组控制电机6转动,卷帘收缩;再次触摸柜体1边沿时,感应装置7接收信号并将信号传递给第一控制模组,第一控制模组控制电机6反向转动,卷帘展开。

为了便于操控,所述第一控制模组还包括可远距离无线控制电机6的遥控器,其可以集成在电视遥控设备上,方便使用。

由于电视本体2安装在柜体1内,为了更好的实现散热,本发明还包括第二控制模组及连接第二控制模组的温度感应器、散热风扇8,所述温度感应器设置在柜体1内且能够检测柜体1内的温度,当温度感应器监测到柜体1内温度高于预设温度时,温度感应器将检测信号传递给第二控制模组,所述第二控制模组接收信号并控制散热风扇8工作,以达到降温、散热的目的。

以上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了具体说明,当然,本发明还可以采用与上述实施方式不同的形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发明精神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的变换或相应的改动,都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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