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73990阅读:144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的制作方法

本申请属于烤炉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种类逐渐丰富,烧烤在现今较为流行。而烧烤时所需要的工具较多,同时食材的种类也较为丰富,在烧烤时需要一定的空间和场地摆放工具和食材。而现有的烤炉的功能单一,仅用来烧烤食材,需要使用者另备桌子摆放工具和食材,占地空间广,使用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揭示了一种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包括支架和设置于支架的炉体,还包括二个并排盖设于炉体的上盖,二个上盖的一侧相邻,二个上盖的另一侧分别枢接于支架的两侧,支架的两侧分别设有侧把手,二个侧把手分别对应二个上盖,且二个侧把手的上端分别具有至少一个减震垫。

根据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上述二个上盖的另一侧分别设有二个第一连接件,第一连接件设有第一螺孔,支架的两侧设有二个第二连接件,第二连接件设有第二螺孔,第二螺孔对应第一螺孔且通过螺钉穿设连接。

根据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上述二个侧把手的上端分别具有二个减震垫,减震垫为橡胶。

根据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上述支架底端设有多个脚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可以获得包括以下技术效果:

本申请的烤炉的上盖在闭合状态时盖设于炉体遮尘,在打开状态时放置于炉体的两侧,通过炉体两侧的侧把手支撑上盖,即可将食材和工具放置于上盖,无需额外增设桌子,减小占地空间,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的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的示意图。

图2是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的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的使用示意图。

图3是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的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的打开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图式揭露本申请的多个实施方式,为明确说明起见,许多实务上的细节将在以下叙述中一并说明。然而,应了解到,这些实务上的细节不应用以限制本申请。也就是说,在本申请的部分实施方式中,这些实务上的细节是非必要的。此外,为简化图式起见,一些习知惯用的结构与组件在图式中将以简单的示意的方式绘示之。

关于本文中所使用之“第一”、“第二”等,并非特别指称次序或顺位的意思,亦非用以限定本申请,其仅仅是为了区别以相同技术用语描述的组件或操作而已。

请参阅图1、图2和图3,其分别是本申请的一实施方式的两用式盖板的烤炉的示意图、使用示意图和打开示意图;如图所示,本申请的具有两用式盖板的烤炉包括支架1和设置于支架1的炉体2,还包括二个并排盖设于炉体2的上盖3,二个上盖3的一侧相邻,二个上盖3的另一侧分别枢接于支架1的两侧。

详细而言,二个上盖3的另一侧分别设有二个第一连接件31,二个第一连接件31焊接固定于上盖3,第一连接件31设有第一螺孔311;支架1的两侧设有二个第二连接件12,第二连接件12设有第二螺孔121,第二螺孔121对应第一螺孔311且通过螺钉4穿设连接。即二个上盖3分别以螺钉4为轴,向炉体2的两侧分别反向旋转打开。支架1的两侧分别设有侧把手11,二个侧把手11分别对应二个上盖3,当二个上盖3旋转落下后,受到二个侧把手11的支撑而停止下落,使得二个上盖3旋转至与水平面平行即止。当二个上盖3分别反向朝支架1的两侧打开后,即形成支撑面,使用者可放置食材和工具于上盖3表面,方便使用者随时取放。二个侧把手11的上端分别具有至少一个减震垫111,优选地,二个侧把手11的上端分别具有二个减震垫111,二个减震垫111位于单个侧把手11的两端,即可均匀分散受力;减震垫111为橡胶,橡胶具有弹性,当二个上盖3下落时,通过减震垫111缓解上盖3下落时的冲力,防止上盖3撞击侧把手11而受损。当烧烤完毕后,将二个上盖3相向提起,二个上盖3以螺钉4为轴旋转靠拢,随即盖设于炉体2上方,节省占地空间,并防止炉体2受尘。进一步地,支架1的底端设有脚轮13,从而方便移动炉体2。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本申请的烤炉的上盖在闭合状态时盖设于炉体遮尘,在打开状态时放置于炉体的两侧,通过炉体两侧的侧把手支撑上盖,即可将食材和工具放置于上盖,无需额外增设桌子,减小占地空间,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若干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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