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水果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14787发布日期:2019-01-15 22:43阅读:1626来源:国知局
木质水果盘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用于承放水果的果盘,尤其涉及一种木质水果盘。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水果盘大多采用塑料材质或金属材质整体一体注塑成形,长期使用,油渍覆盖其上,造成不便于清洗;而且,长时间使用后,由于老化,还会造成表面混杂一片而导致细菌交叉感染。

同时,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水果盘不仅仅是用于放置水果的器具,更是作为生活或工作空间的一种工艺装饰品,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

木质材料本身具有可再生、无污染、成材周期短,有效防止细菌再生的优点,因此,木质制品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如何采用木材制作人们需要的水果盘是本发明设计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环保清洁,使用方便,且更加美观,更加卫生,更有益于营造健康环境的木质水果盘。

为了实现上述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木质水果盘,用于承放水果,该木质水果盘由天然木材截取的多个等长等宽的小果盘和将多个小果盘纵横嵌接连接成一体的木质嵌条组成;每个小果盘正面开凿有便于放置水果的弧形槽,在相邻小果盘的接触面上分别开设有便于两者同时与木质嵌条配合嵌接连接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

优选地,所述小果盘的个数为2的偶数倍或3的奇数倍。

优选地,所述小果盘上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在高度方向上错位分布。

优选地,所述小果盘两两之间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通过长条状木质嵌条相互嵌合连接,所述横向嵌槽、纵向嵌槽和木质嵌条均采用直线状的结构。

优选地,所述小果盘上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采用燕尾状的结构且分布在同一高度方向上。

优选地,所述小果盘两两之间的纵向嵌槽通过对称设置的短燕尾木榫嵌条相互嵌合连接,所有小果盘之间的横向嵌槽通过横向对称设置的长条燕尾木榫嵌条相互嵌合连接组成一个整体。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利用天然木材的边角废料,将天然木材的边角废料等宽等长截取后,先在其正面开凿有便于放置水果的弧形槽,并在侧面开凿便于嵌接连接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然后将前后端及侧面平滑打磨,并通过截取长条状木质嵌条将多个加工好的小果盘的纵横嵌接连接成一体,使得整个木质水果盘天然环保,结构简单,布局紧凑,使用起来美观大方且便于清洗;同时,木质材料制成的水果盘,在日常生活中便于保持干净卫生,因此可避免细菌的交叉感染,更加卫生,更有益于营造健康环境。

另外,该木质水果盘可长期重复使用,节约了材料,有利于环境保护,且外表漂亮美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前视立体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后视立体结构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中小果盘之间连接关系的放大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中小果盘之间连接关系的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木质水果盘,如图1至图3所示,用于承放水果,该木质水果盘由天然木材截取的15个等长等宽的小果盘1和将15个小果盘纵横嵌接连接成一体的木质嵌条2组成;每个小果盘1正面开凿有便于放置水果的弧形槽1a,在相邻小果盘1的接触面上分别开设有便于两者同时与木质嵌条2配合嵌接连接的横向嵌槽3和纵向嵌槽4;其中,处于木质水果盘外围的小果盘1,其上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的等高度设置;而处于木质水果盘内部的小果盘1,其上的横向嵌槽3和纵向嵌槽4的在高度方向上错位分布,且小果盘两两之间的横向嵌槽3和纵向嵌槽4通过长条状木质嵌条5相互嵌合连接,其中,横向嵌槽3、纵向嵌槽4和木质嵌条5均采用直线状的结构;这样,便于所有的小果盘1有效地嵌接连接且整个果盘外形美观大方。

加工时,利用天然木材的边角废料,将天然木材的边角废料等宽等长截取后,先在其正面开凿有便于放置水果的弧形槽,并在侧面开凿便于嵌接连接的横向嵌槽和纵向嵌槽,然后将前后端及侧面平滑打磨,并通过截取长条状木质嵌条将多个加工好的小果盘的纵横嵌接连接成一体,使得整个木质水果盘天然环保,结构简单,布局紧凑,使用起来美观大方且便于清洗;同时,木质材料制成的水果盘,在日常生活中便于保持干净卫生,因此可避免细菌的交叉感染,更加卫生,更有益于营造健康环境。

实施例二

如图4所示,该实施例与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小果盘1上的横向嵌槽3和纵向嵌槽4采用燕尾状的结构且分布在同一高度方向上。其中,小果盘1两两之间的纵向嵌槽4通过对称设置的短燕尾木榫嵌条5’相互嵌合连接,所有小果盘1之间的横向嵌槽通过横向对称设置的长条燕尾木榫嵌条5”相互嵌合连接组成一个整体;这样,将几组或几组以上的小果盘固定成方块板,便成了托盘;且每个小果盘上方的弧面有高有低,水果放在弧面槽内不会掉落。

以上所述实施例只是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除了具体实施例中列举的情况外;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构造及原理所作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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