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35874发布日期:2019-03-30 08:21阅读:303来源:国知局
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10+10玻璃文物展柜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



背景技术:

种10+10玻璃表示玻璃是由两块10毫米厚的钢化玻璃合成的夹层玻璃,过去在博物馆领域,展柜专用玻璃以超白夹层为主,但随着观众观展需求的日益提高,已经从超白夹层玻璃发展到5+5、6+6和8+8玻璃,大大提高了展示效果,5+5、6+6和8+8玻璃玻璃因不反光,所以看得更清楚,深受观众和博物馆的欢迎。因为10+10玻璃的厚度和重量都较大,针对于10+10玻璃还没有具体的专用固定型材。



技术实现要素: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解决了上述背景技术的问题。

(二)技术方案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包括固定型材本体,所述固定型材本体由L形板和固定板组成,所述固定板固定连接在L形板的上表面,所述L形板和固定板的相对面固定连接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L形板和固定板围成一个连接玻璃孔,且连接玻璃孔的开口向上,所述固定板的一侧面固定连接有固定块,所述固定块的一侧面开设有固定型材皮带孔,所述固定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有第一凸块,所述L形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有第二凸块,且第一凸块、第二凸块和固定板围成一个柜体连接型材孔。

优选的,所述连接板的数量为两个,且两个连接板、L形板和固定板围成两个减重缓冲孔。

优选的,所述L形板的高度为固定板高度的一点二倍。

优选的,所述第一凸块的大小和第二凸块的大小相等,且第一凸块和第二凸块位于同一条竖直线上。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固定型材皮带孔、柜体连接型材孔和连接玻璃孔,连接玻璃孔连接玻璃展示面,柜体连接型材孔连接展柜柜门固定型材加装在展柜上并固定展柜门前后开启受力,固定型材皮带孔连接展柜门横向移动传动轴及传动皮带完成玻璃在展柜上的加装和开启,减重缓冲孔用于在玻璃面前后或横向移动时对固定件受力承重的缓冲。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正视图。

图中:1固定型材本体、101 L形板、102固定板、2连接板、3固定块、4固定型材皮带孔、5第一凸块、6第二凸块、7柜体连接型材孔、8减重缓冲孔、9连接玻璃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10+10玻璃文物展柜专用固定型材,包括固定型材本体1,固定型材本体1由L形板101和固定板102组成,固定板102固定连接在L形板101的上表面,L形板101的高度为固定板102高度的一点二倍,L形板101和固定板102的相对面固定连接有连接板2,连接板2、L形板101和固定板102围成一个连接玻璃孔9,且连接玻璃孔9的开口向上,连接玻璃孔9连接玻璃展示面,连接板2的数量为两个,且两个连接板2、L形板101和固定板102围成两个减重缓冲孔8,减重缓冲孔8用于在玻璃面前后或横向移动时对固定件受力承重的缓冲,固定板102的一侧面固定连接有固定块3,固定块3的一侧面开设有固定型材皮带孔4,固定型材皮带孔4连接展柜门横向移动传动轴及传动皮带完成玻璃在展柜上的加装和开启,固定板102的下表面固定连接有第一凸块5,L形板101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有第二凸块6,且第一凸块5、第二凸块6和固定板102围成一个柜体连接型材孔7,柜体连接型材孔7连接展柜柜门固定型材加装在展柜上并固定展柜门前后开启受力,第一凸块5的大小和第二凸块6的大小相等,且第一凸块5和第二凸块6位于同一条竖直线上。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类的关系术语仅仅用来将一个实体或者操作与另一个实体或操作区分开来,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这些实体或操作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实际的关系或者顺序。而且,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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