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折叠桌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307291发布日期:2019-04-05 19:32阅读:362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折叠桌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桌板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折叠桌板。



背景技术:

办公桌是指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为工作方便而配备的桌子。

折叠桌是可具有折叠功能的桌子,折叠桌一般是钢木结构。因折叠桌方便折叠,便于运输这个特点,在宴会、会议、展会等临时招待性场所经常看到他的身影,已成为酒店、展会等场所不可缺少的家具。

目前,现有的用于折叠桌的桌板,安装、折叠操作不方便,使用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折叠桌板,解决了现有的用于折叠桌的桌板,安装、折叠操作不方便,使用不便的问题。

(二)技术方案

为实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一种新型折叠桌板,包括桌板,所述桌板由九块铝合金板条连接而成,每相邻两块铝合金板条之间均通过一个可拧入两枚螺钉的连接扣件相连,所述桌板上设有四个扣件,四个扣件分别位于桌板的四角,四个所述扣件军通过紧固螺栓与桌板固定连接,四个所述扣件分为两个第一扣件和两个第二扣件,两个所述第一扣件上的开口小于两个所述第二扣件上的开口。

优选的,所述桌板上的四个扣件的底部均扣接有相适配的支架,且支架呈杆状。

优选的,两个所述第一扣件内开设有第一卡槽。

优选的,两个所述第二扣件内开设有第二卡槽。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新型折叠桌板,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1)、该新型折叠桌板,桌板由九块铝合金板条连接而成,每相邻两块铝合金板条之间均通过一个可拧入两枚螺钉的连接扣件相连,达到翻转折叠的效果,可以折叠,极大的节省了占用空间,方便携带户外使用,也可打开,使其处于平摊状态,即为桌板样式,制成可携带户外使用的简易桌。

(2)、该新型折叠桌板,桌板上设有四个扣件,四个扣件分别位于桌板的四角,四个扣件军通过紧固螺栓与桌板固定连接,四个扣件分为两个第一扣件和两个第二扣件,两个第一扣件上的开口小于两个第二扣件上的开口,采用两边不同的扣件来固定桌板,第一扣件用推入安装的方式,使得桌板更加牢固的安装在底下的支架上,以免移动折叠桌时,因抬动桌板导致桌板与支架分离,解决了现有的用于折叠桌的桌板,安装、折叠操作不方便,使用不便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与支架连接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第一扣件和第二扣件结构示意图。

图中:1桌板、2铝合金板条、3螺钉、4连接扣件、5扣件、501第一扣件、5011第一卡槽、502第二扣件、5021第二卡槽、6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新型折叠桌板,包括桌板1,桌板1由九块铝合金板条2连接而成,每相邻两块铝合金板条2之间均通过一个可拧入两枚螺钉3的连接扣件4相连,达到翻转折叠的效果,可以折叠,极大的节省了占用空间,方便携带户外使用,也可打开,使其处于平摊状态,即为桌板样式,制成可携带户外使用的简易桌,桌板1上设有四个扣件5,四个扣件5分别位于桌板1的四角,四个扣件5军通过紧固螺栓与桌板1固定连接,四个扣件5分为两个第一扣件501和两个第二扣件502,两个第一扣件501上的开口小于两个第二扣件502上的开口。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桌板1上的四个扣件5的底部均扣接有相适配的支架6,且支架6呈杆状,可固定于支架6上方。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两个第一扣件501内开设有第一卡槽5011,与其相连接的支架6上需设有卡块,且该卡块应与第一卡槽5011相适配,卡块能卡接在第一卡槽5011内。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两个第二扣件502内开设有第二卡槽5021,与其相连接的支架6上需设有卡块,且该卡块应与第二卡槽5021相适配,卡块能卡接在第二卡槽5021内。

使用时:较小的两个扣件,即第一扣件501设置插入支架6突出端口的方式,安装到下面支架6时,先安装第一扣件501的一边,从外向里推入,推入扣件5,即可固定桌板,安装完毕后,另外一边,第二扣件502扣件的开口较大,只许稍用力往下压即可扣在支架6上。

采用两边不同的扣件来固定桌板,第一扣件501用推入安装的方式,使得桌板1更加牢固的安装在底下的支架6上,以免移动折叠桌时,因抬动桌板1导致桌板1与支架6分离,解决了现有的用于折叠桌的桌板,安装、折叠操作不方便,使用不便的问题。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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