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音乐教学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音乐教学用乐谱架。
背景技术:
乐谱是一种以印刷或手写制作,用符号来记录音乐的方法。不同的文化和地区发展了不同的记谱方法。记谱法可以分为记录音高和记录指法的两大类。五线谱、简谱和点字谱都属于记录音高的乐谱。吉他的六线谱和古琴的减字谱都属于记录指法的乐谱。传统的乐谱主要以纸张抄写,现在亦有电脑程式可以制作乐谱。
在钢琴教学中,往往会借助一个支架,将乐谱放在钢琴琴台上,以方便教师使用,然而现有的这类乐谱放置架,其结构简单,调节不够灵活,稳固性不好,实用性不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便于调节的音乐教学用乐谱架。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于调节的音乐教学用乐谱架,包括乐谱架底座,所述乐谱架底座的顶部两侧对称固定有支板,且两个支板之间通过转轴转动连接有后放置架,所述后放置架的前端通过磁头磁吸有前放置架,且后放置架的顶部两侧对称固定有支架,所述支架上滑动套设有两个限位块,所述前放置架的前端两侧通过扭转弹簧对称设置有卡扣,所述后放置架的底部两侧对称固定有支管,且两个支管之间固定有横杆,所述支管的底部滑动套设有支柱,且支管的前壁竖直中线上开设有滑槽。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乐谱架底座的底部四个拐角处分别开设有一个底槽,且每个底槽的内部均通过轴杆转动设置有垫脚。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支柱的前端固定有挂片,且挂片滑动设置在滑槽的前端。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乐谱架底座的顶部水平中线两侧对称嵌设有用于套放两个支柱的管套。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横杆共设置有两根,且两根横杆关于支管的水平中线对称。
本发明中,该便于调节的音乐教学用乐谱架,首先,在前放置架的两侧均通过扭转弹簧固定有卡扣,再加上后放置架顶部支架上滑动设置了两个限位块,这样便可利用卡扣以及限位块将前放置架上的乐谱固定紧固,其次,由于后放置架是通过转轴与两个支板转动连接,而且乐谱架底座顶部套设的支柱与后放置架底部的支管之间可滑动脱离,这样便可方便调节后放置架连同前放置架的偏转角度,最后,前放置架和后放置架之间是通过磁头进行连接的,后放置架连接的转轴和支板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螺旋嵌套连接,支柱和支管之间为可拆卸连接结构,因此,该便于调节的音乐教学用乐谱架拆卸简便,放置乐谱紧固,调节灵活,实用性更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出的一种音乐教学用乐谱架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前放置架、2-后放置架、3-限位块、4-支架、5-卡扣、6-转轴、7-支板、8-乐谱架底座、9-横杆、10-支管、11-管套、12-垫脚、13-磁头、14-滑槽、15-挂片、16-支柱。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进行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音乐教学用乐谱架,包括乐谱架底座8,乐谱架底座8的顶部两侧对称固定有支板7,且两个支板7之间通过转轴6转动连接有后放置架2,后放置架2的前端通过磁头13磁吸有前放置架1,且后放置架2的顶部两侧对称固定有支架4,支架4上滑动套设有两个限位块3,前放置架1的前端两侧通过扭转弹簧对称设置有卡扣5,后放置架2的底部两侧对称固定有支管10,且两个支管10之间固定有横杆9,支管10的底部滑动套设有支柱16,且支管10的前壁竖直中线上开设有滑槽14。
乐谱架底座8的底部四个拐角处分别开设有一个底槽,且每个底槽的内部均通过轴杆转动设置有垫脚12,支柱16的前端固定有挂片15,且挂片15滑动设置在滑槽14的前端,乐谱架底座8的顶部水平中线两侧对称嵌设有用于套放两个支柱16的管套11,横杆9共设置有两根,且两根横杆9关于支管10的水平中线对称。
卡扣5和限位块3的设置,可用于将放置在前放置架1上的乐谱进行固定,前放置架1和后放置架2的前端底部固定有底板,滑动挂片15,可使得支管10在支柱16上上下滑动,转动垫脚12,使其处于平放状态,可使得乐谱架底座8放置平稳,支柱16可从支管10内取出,转轴6和支板7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螺旋嵌套连接。
工作原理:使用时,先将乐谱放置到前放置架1上,并且滑动限位块3,转动卡扣5,将乐谱卡放稳固,与此同时,将支柱16和支管10脱离,然后将前放置架1通过磁头13的磁吸作用固定在后放置架2上,在使用乐谱的时候,转动后放置架2,将后放置架2连同前放置架1一同偏转至合适角度,最后再将整个放置有乐谱的乐谱架放置的琴台上,便可进行乐曲演奏。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