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710568发布日期:2020-01-17 18:35阅读:446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



背景技术:

办公台是用于供工作者办公和放置办公用品的台子,由于除了在办公台上要防止大件的电脑外和文件架外,还要放置笔筒、订书机、移动硬盘、计算器等其他办公用品,占用较大的办公台面,影响台面的整洁效果;同时办公台一般是放在办公室内,办公室基本为一个较大空间的开放区域,办公台位置是很显眼的,因此桌面的整洁,桌下的隐私保护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

本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它包括支脚、工作台板和存放柜,支脚分别倾斜设于工作台板与存放柜的底部,所述工作台板与存放柜连接形成整体;

所述工作台板的底部安装有挡板;所述存放柜包括开放腔和收纳腔,所述开放腔包括第一开放腔和第二开放腔,所述第二开放腔设有隔板以使第二开放腔形成上下两层。

优选地,所述工作台板底部设有直角连接件,所述挡板通过所述直角连接件固接在工作台板上。

优选地,所述挡板与工作台板相互垂直。

优选地,所述工作台板与存放柜之间设有支撑块,且所述工作台及存放柜均连接在支撑块。

优选地,所述第一开放腔安装有门体,所述门体设有手拉部,所述手拉部设有凹位。

优选地,所述工作台板靠近存放柜的一端设有过线部。

优选地,所述工作台板的尺寸从靠近存放柜的一侧至另一侧逐渐增大,且所述工作台板的侧边具有弧度。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所述工作台板底部设有直角连接件,所述挡通过所述直角连接件固接在工作台板上,所述挡板与工作台板相互垂直,通过挡板以遮挡桌下大部分位置尽可能保护私隐;所述存放柜包括开放腔和收纳腔,文件文具等物品可以摆放在内以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它具有结构简单、质量较小,拆装方便,可大幅降低生产成本等优点;因此,它是一种技术性和经济性均具有优越性能的产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第一视角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较佳实施例中的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第二视角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实用新型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较佳实施例:如图1与图2所示,一种具有挡板的办公台结构,它包括支脚10、工作台板20和存放柜30,支脚10分别倾斜设于工作台板20与存放柜30的底部,所述工作台板20与存放柜30连接形成整体;

所述工作台板20的底部安装有挡板21;所述存放柜30包括开放腔31和收纳腔32,所述开放腔31包括第一开放腔33和第二开放腔34,所述第二开放腔31设有隔板35以使第二开放腔34形成上下两层。

所述工作台板20底部设有直角连接件22,所述挡板21通过所述直角连接件22固接在工作台板20上,所述挡板21与工作台板20相互垂直。

所述工作台板20与存放柜30之间设有支撑块40,且所述工作台板20及存放柜30均连接在支撑块40,工作台板20利用支撑块40保持水平状态,避免与存放柜倾斜连接。

所述第一开放腔33安装有门体50,所述门体50设有手拉部51,所述手拉部51设有凹位52,方便手指伸入操作。所述工作台板20靠近存放柜30的一端设有过线部60。所述工作台板的尺寸从靠近存放柜的一侧至另一侧逐渐增大,且所述工作台板20的侧边具有弧度。

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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