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度可调节凳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931576发布日期:2020-06-02 19:06阅读:659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度可调节凳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凳子,具体是一种高度可调节凳子。



背景技术:

凳子的用料简单,用途广泛,所以它比椅子流传的数量大的多。凳子的形状很丰富,出现的早期是长方形,一直延续到明代,到了清代变成方形,还出现扇面形、梅花形、六角形的凳子。

在现在的生活中,凳子依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坐具。

现存的凳子虽移动方便,但是其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高度往往是固定的,高度的固定就导致无法满足不同人员对不同凳子高度的需求,无法根据人们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便利,就会导致部分人员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不够舒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能够进行高度调节的凳子以满足不同的人群对于不同高度凳子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度可调节凳子,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高度可调节凳子,包括结构相同的上主体和下主体以及能够安装在上主体与下主体之间的若干个调节柱,上主体、下主体、调节柱上均设有能够相互配合安装的固定凸台与限位凹槽,固定凸台上开设有固定螺孔且能够与限位凹槽内部开设的固定螺孔相对应,还包括能够通过固定螺孔使上主体、下主体或调节柱实现相对固定的螺栓。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上主体上侧设有坐面板,坐面板的顶部设有坐垫,坐面板上开设有用于与上主体进行固定的面板固定螺孔和用于与坐垫进行固定的定位卡槽,坐垫的下侧面上固定设有与定位卡槽相适配的固定卡扣。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下主体的下侧设有底面板,底面板的下侧设有防滑垫,底面板上开设有用于与下主体进行固定的固定螺孔和用于与防滑垫进行固定的卡槽,防滑垫的上侧面上固定设有与底面板上卡槽相适配的卡扣。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下主体的顶部呈空心柱状结构,空心柱状结构内部设有一号固定凸台和一号限位凹槽,一号固定凸台与一号限位凹槽相邻设置;一号固定凸台上设有一号固定螺孔,一号限位凹槽的内部设有二号固定螺孔;所述上主体与下主体呈上下对称。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调节柱与下主体顶部的空心柱结构相适配,在调节柱的上下两侧均设有与一号固定凸台相适配的二号限位凹槽、与一号限位凹槽相适配的二号固定凸台,二号固定凸台上设有三号固定螺孔,二号限位凹槽内部设有四号固定螺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三号固定螺孔与二号固定螺孔相适配、一号固定螺孔与四号固定螺孔相适配且均通过螺栓实现固定。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上主体、下主体或调节柱之间的连接处均形成凹槽,在凹槽的内部设有垫圈。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上主体、下主体和调节柱均采用abs材料制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垫圈、坐垫和防滑垫均采用tpe材料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通过上主体、调节柱、下主体之间的配合,同时结合上主体、调节柱、下主体中固定凸台、限位凹槽的配合,实现对凳子整体高度的调节,从而实现不同人群对不同凳子高度的需求,使不同的人群因为能够获得不同高度的凳子而获得更舒适的体验。

附图说明

图1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坐面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坐垫背面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下主体顶部结构示意图。

图6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调节柱的结构示意图。

图7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8为高度可调节凳子中实施例3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上主体、2-坐面板、21-面板固定螺孔、22-定位卡槽、3-坐垫、31-固定卡扣、4-垫圈、5-下主体、51-一号固定凸台、52-一号限位凹槽、53-一号固定螺孔、54-二号固定螺孔、6-底面板、7-防滑垫、8-调节柱、81-二号固定凸台、82-二号限位凹槽、83-三号固定螺孔、84-四号固定螺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8,本实用新型中,一种高度可调节凳子,包括结构相同的上主体1和下主体5以及能够安装在上主体与下主体之间的若干个调节柱8,上主体1、下主体5、调节柱8上均设有能够相互配合安装的固定凸台与限位凹槽,固定凸台上开设有固定螺孔且能够与限位凹槽内部开设的固定螺孔相对应,还包括能够通过固定螺孔使上主体1、下主体5或调节柱8实现相对固定的螺栓;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凳子的组成可以是只有上主体1和下主体5组成,此时组成的凳子高度等于上主体1与下主体5的高度之和,上主体1底部一侧设有与下主体5顶部一侧相适配的固定凸台和限位凹槽,即上主体1的固定凸台插入到下主体5的限位凹槽内,下主体5的固定凸台插入到上主体1的限位凹槽内,限位凹槽内的螺栓孔与固定凸台上的螺栓孔相对,通过螺栓再将上主体1和下主体5之间实现固定;若是需要将凳子的整体高度加高,则需要在上主体1与下主体5之间增加若干个调节柱8,首先,调节柱8相互之间能够通过上述的上主体1与下主体5结合的方式安装在一起,调节柱8自身又能够分别与上主体1、下主体5通过上述的结合方式安装在一起,这样就能够使整个上主体1、下主体5、调节柱8形成一个稳固的主体,连接到一起,实现了对凳子高度的调整。

所述上主体1上侧设有坐面板2,坐面板2的顶部设有坐垫3,坐面板2上开设有用于与上主体1进行固定的面板固定螺孔21和用于与坐垫3进行固定的定位卡槽22,坐垫3的下侧面上固定设有与定位卡槽相适配的固定卡扣31;所述下主体5的下侧设有底面板6,底面板6的下侧设有防滑垫7,底面板6上开设有用于与下主体5进行固定的固定螺孔和用于与防滑垫7进行固定的卡槽,防滑垫7的上侧面上固定设有与底面板上卡槽相适配的卡扣;坐面板2与上主体1之间、底面板6与下主体5之间均是通过螺钉进行连接,能够使整体稳固,坐面板2有坐垫3之间、底面板6与防滑垫7之间均是通过卡槽与卡扣配合的方式进行固定,拆卸比较方便,且会使向外的一侧面上保持光滑,避免影响正常的使用效果。

所述下主体5的顶部呈空心柱状结构,空心柱状结构内部设有一号固定凸台51和一号限位凹槽52,一号固定凸台51与一号限位凹槽52相邻设置;一号固定凸台51上设有一号固定螺孔53,一号限位凹槽52的内部设有二号固定螺孔54;所述上主体1与下主体5呈上下对称;所述调节柱8与下主体5顶部的空心柱结构相适配,在调节柱8的上下两侧均设有与一号固定凸台51相适配的二号限位凹槽82、与一号限位凹槽52相适配的二号固定凸台81,二号固定凸台81上设有三号固定螺孔83,二号限位凹槽82内部设有四号固定螺孔84。

所述三号固定螺孔83与二号固定螺孔54相适配、一号固定螺孔51与四号固定螺孔84相适配且均通过螺栓实现固定;通过螺栓进行固定,不仅固定牢靠,还方便拆卸和组装。

所述上主体1、下主体5或调节柱8之间的连接处均形成凹槽,在凹槽的内部设有垫圈4;实际使用时,上主体1、下主体5、调节柱8以及坐垫3、防滑垫7均会有一定的颜色,垫圈4的设置也是根据其他各部分的颜色来选择比较协调的颜色,能够增加凳子整体的美感,使凳子看起来不必过于单调。

所述上主体1、下主体5和调节柱8均采用abs材料制成;所述垫圈4、坐垫3和防滑垫7均采用tpe材料制成。上主体1、下主体5和调节柱8选择采用abs材料,能够使凳子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轻便,方便移动。

本实用新型通过上主体、调节柱、下主体之间的配合,同时结合上主体、调节柱、下主体中固定凸台、限位凹槽的配合,实现对凳子整体高度的调节,从而实现不同人群对不同凳子高度的需求,使不同的人群因为能够获得不同高度的凳子而获得更舒适的体验。

具体的如图1-5,在实施例1中:

上主体1、下主体5之间直接进行组合,形成凳子(图中未示出固定凸台与限位凹槽的状况),这种状态下的凳子属于凳子整体高度较低的状况,图中的上主体1、下主体5均是采用弧状的结构,并且上主体1与下主体5的连接处呈圆柱状,连接处因为固定凸台和限位凹槽相互插接后会形成一定的凹槽,垫圈4便是安装在此处。

如图3-7,在实施例2中:

上主体1与下主体5之间安装了一个调节柱8,在这种情况下,凳子的高度便增加了一个调节柱的高度,此时,下主体5顶部与调节柱8底部通过固定凸台与限位凹槽相适配,调节柱8顶部与上主体1底部通过固定凸台与限位凹槽相适配,并通过螺栓实现连接,使上主体1、调节柱8、下主体5之间形成一个整体,且此时整体的高度相对于实施例1的高度更高。

如图3-6、8,在实施例3中:

上主体1与下主体5之间安装了两个调节柱8,此时,两个调节柱8之间首先通过固定凸台与限位凹槽相适配的方式安装在一起,再分别与上主体1、下主体5安装在一起,这样,便能够形成一个相对于实施例1、实施例2都更高的凳子。

当然,在实际的使用中根据对不同高度的需求可以通过设置不同数量的调节柱8的方式实现,这样,便能够达到对凳子高度进行调节的效果,满足不同人群对不同凳子高度的需求。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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