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测斜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
背景技术:
基坑是在基础设计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础平面尺寸所开挖的土坑,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附近建筑物情况,决定开挖方案,目前对于基坑的安全监控主要是通过人工定期监测,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采集周期长,不连续,误差大,自动化程度低,另外,现有的测斜系统中的测斜仪仅仅包括探管,探管将传感器信息通过电缆传输至地面后再进行计算得到最终倾角/方位角数据,不适用于传输距离较远的测试环境。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的:
提供一种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包括通过钻孔埋设的PVC测斜管和设在远处的集线箱,所述PVC测斜管内壁上设有依次相隔90°的四条内槽,在所述PVC测斜管中安置若干测斜仪,由所述测斜仪一端引出导线并集中至所述集线箱内,所述集线箱包括箱体、设于所述箱体内的集线器模块、无线数字传输模块、数字信号输出模块以及设于所述箱体外的太阳能电池板,所述测斜仪通过导线连接所述集线器模块,所述集线器模块、所述数字信号输出模块和所述无线数字传输模块依次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板提供电力。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测斜仪包括相互连接的同步机和探管,所述同步机包括单片机,以及分别连接所述单片机的键盘电路、数据存储器和第一通信电路,所述键盘电路用于发送同步命令及设置有效测点,所述探管包括第二通信电路,以及分别连接所述第二通信电路的三轴倾角传感器和三轴磁阻传感器,所述同步机的第一通信电路与所述探管的第二通信电路之间相互通信。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箱体为防水防雷击箱体。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同步机和探管同步进行采样工作,可实时获得倾角/方位角数据,适用于传输距离较远的测试环境,可以实现实时、连续自动监测,无需技术人员值守干预,尤其是适用于在恶劣环境条件下人工不能直接进行的安全采集数据,最大限度节省劳动力,降低监测人员风险和运营成本,可靠性高。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的PVC测斜管的截面示意图;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的测斜仪的结构示意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参考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基坑测斜自动监控系统包括通过钻孔埋设的PVC测斜管1和设在远处的集线箱2,PVC测斜管1内壁上设有依次相隔90°的四条内槽11,在PVC测斜管1中安置若干测斜仪3,由测斜仪3一端引出导线并集中至集线箱2内,集线箱2包括箱体、设于箱体内的集线器模块21、无线数字传输模块22、数字信号输出模块23以及设于箱体外的太阳能电池板24,测斜仪3通过导线连接集线器模块21,集线器模块21、数字信号输出模块23和无线数字传输模块22依次连接,太阳能电池板24提供电力。
参看图3所示,测斜仪3包括相互连接的同步机31和探管32,同步机31包括单片机311,以及分别连接单片机311的键盘电路312、数据存储器313和第一通信电路314,键盘电路312用于发送同步命令及设置有效测点,探管32包括第二通信电路321,以及分别连接第二通信电路321的三轴倾角传感器322和三轴磁阻传感器323,同步机31的第一通信电路314与探管32的第二通信电路321之间相互通信。另外,考虑到环境因素,箱体为防水防雷击箱体。
探管32采集并存储各传感器信号,与探管32同步工作的同步机31则记录各测点的有效性并进行存储,测量完成后,同步机31将有效测点进行计算并将各个测点的倾角和方位角通过无线数字传输模块22发送至监控中心。
从上述实施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优势在于:
同步机和探管同步进行采样工作,可实时获得倾角/方位角数据,适用于传输距离较远的测试环境,可以实现实时、连续自动监测,无需技术人员值守干预,尤其是适用于在恶劣环境条件下人工不能直接进行的安全采集数据,最大限度节省劳动力,降低监测人员风险和运营成本,可靠性高。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只是作为范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出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