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支架用地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51623阅读:703来源:国知局
光伏支架用地桩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光伏支架应用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光伏支架用地桩。



背景技术:

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在我国前景光明,是未来支撑我国建设绿色经济的重要支柱。

现有技术中,建设于山地、丘陵的固定式太阳能光伏支架主要采用螺旋式地桩固定,即通过打桩机将螺旋式地桩固定于地下。由于受山地地形的限制,打桩机的使用收到了限制,很多情形下不能在安装现场使用,这就制约了太阳能光伏发电在技术山地的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光伏支架用地桩,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中的技术缺陷。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光伏支架用地桩,包括:

连接管,所述连接管用于固定于地下;

连接法兰,所述连接法兰固定于所述连接管的一端部,且所述连接法兰用于与太阳能光伏支架连接;

弹力叶片,所述弹力叶片连接于所述连接管的周侧部;

钻头,所述钻头设置于所述连接管的另一端部。

可选地,所述连接管为圆柱形,所述钻头为圆锥形钻头。

可选地,所述弹力叶片呈弧状延伸,且朝向靠近连接管的方向弯曲;

所述弹力叶片的一端与所述连接管焊接。

可选地,所述弹力叶片为多个,且该多个弹力叶片沿所述连接管的轴向分为多层;每层的所述弹力叶片沿所述连接管的周侧呈圆周阵列分布。

可选地,每层的所述弹力叶片为四个。

本实用新型的光伏支架用地桩,安装时只需要通过外力将带有弹力叶片的连接管插入地下,凭借弹力叶片在地下与周围的土壤碎石产生的挤压作用而实现固定,与现有技术中的螺旋式地桩相比,不需要打桩机即可实现固定,对山地丘陵地带适应性强。

附图说明

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光伏支架用地桩的主视图;

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光伏支架用地桩的俯视图;

图3所示为图1中的光伏支架用地桩的A-A剖视图。

附图标记

1—连接法兰;2—连接管;3—弹力叶片;4—钻头。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通过具体实施例并参见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螺旋式地桩需要通过打桩机固定于地下,不适宜用于山地地形的技术缺陷,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光伏支架用地桩,不使用打桩机便可以方便地固定于山地。

为了实现此目的,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光伏支架用地桩的结构如图1和图2所示,其结构主要包括:连接管2、连接法兰1、弹力叶片3以及钻头4。

其中:

连接管2作为光伏支架用地桩的主体部件,其用于埋固于地下。

可选地,连接管2可以为圆柱形管、棱柱形管等,本实施例设置连接管2为圆柱形管,圆柱形管可以较为容易地插入地下,并在插入地下后受力更加均匀。

连接法兰1固定于连接管2的一端部,且连接法兰1用于与太阳能光伏支架连接。具体地,参见图1,连接法兰1具有相对的两端面,其中一端面与太阳能光伏支架连接,另一端面即与连接管2的端部固定连接。

并且,为了更为容易地插入地下,在连接管2的另一端部设置有钻头4。可选地,钻头4可以为圆台形钻头4、圆锥形钻头4等,本实施例优选钻头4为圆锥形,从而在受力时插入地下。

可选地,钻头4与连接管2可以为分体式连接,也可以为一体成形。本实施例优选钻头4与连接管2为一体成形,从而降低加工成本。

实际使用时,通过人工或机器施加外力于连接法兰1,将连接管2插入地下即可。与现有技术中的螺旋式地桩需要旋转插入相比,其操作更为简便,适用范围更大。

并且,进一步地,为了保证连接管2牢固地埋固于地下而不会松脱,本实施例中的连接管2的周侧部还设置有弹力叶片3。

参见图1,弹力叶片3与连接管2的连接方式有多种,如铆接、焊接等,本实施例,优选弹力叶片3的一端与连接管2焊接,此连接方式加工简便。

弹力叶片3为多个,每个弹力叶片3呈弧状延伸,且朝向靠近连接管2的方向弯曲。在随连接管2插入地下后,弹力叶片3自身会产生变形,并与周围的土壤碎石产生挤压作用,以达到固定的效果。弹力叶片3朝向靠近连接管2的方向弯曲,会在连接管2受外力被拔出的情形下产生较大的弹力,以避免连接管2松脱出。

并且,为了保证弹力叶片3可以产生足够的弹力防止连接管2松脱,本实施例中,设置该多个弹力叶片3沿所述连接管2的轴向分为多层,每层的弹力叶片3沿所述连接管2的周侧呈圆周阵列分布。本实施例中,参见图3,设置每层的弹力叶片3为四个,共三层。

本实用新型的光伏支架用地桩,安装时只需要通过外力将带有弹力叶片3的连接管2插入地下,凭借弹力叶片3在地下与周围的土壤碎石产生的挤压作用而实现固定,与现有技术中的螺旋式地桩相比,不需要打桩机即可实现固定,对山地丘陵地带适应性强。并且,本光伏支架用地桩制作工序简单、成本较低。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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