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24990发布日期:2018-09-14 20:41阅读:242来源:国知局

本实本实用新型属于工程机械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



背景技术:

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建筑拔地而起,而在施工过程中,就需要用到各类各式的重型机械,而传统重型机械的生产往往是注重其功能,而在驾驶的体验往往被忽视,尤其是驾驶室部分,因为其重型机械在作业的路段都相对比较崎岖,加上每次驾驶员作业的时长都达数小时,使得驾驶员往往在作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感觉到腰酸背痛等不适的情况,使得其不能很流畅的操作该重型机械,从而影响了操作驾驶员工作的专注度,进而在驾驶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进一步的也影响了其作业的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针对上述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该类型重型机械能够更有效地在崎岖的路段中达到减震效果,从而使操作人员能在工程作业中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包括驾驶室、气囊减震器、下底板及设于驾驶室内的座椅,所述驾驶室底部呈矩形状分布,其四个角分别安装有气囊减震器,所述气囊减震器底部通过螺栓固定于下底板,其顶部通过螺栓与驾驶室的封板固定连接,所述下底板和封板之间还通过定位销固定连接,所述气囊减振器还安装于座椅底部,其顶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于座椅底部,其底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于驾驶室的封板,所述座椅通过螺栓和定位轴套固定连接于驾驶室的封板。

进一步的,所述气囊减震器采用的类型为囊式空气弹簧,所述囊式空气弹簧由若干节橡胶层组成,且两节之间设有钢制腰环。

进一步的,所述下底板厚度为15CM-25CM,且其中部为半中空状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销安装的数量为8个。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通过驾驶室四个角的位置设有气囊减震器,使得当该重型机械行驶到颠簸路段时,可以进一步的减小其震动的幅度,同时在驾驶室内的座椅底部也安装气囊减震器,使得作业人员在驾驶的过程中,可以更加平稳地操作该机械,在降低了危险驾驶隐患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施工作业的效率。

附图说明

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的驾驶室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的气囊减震器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的下底板结构示意图;

图中:13.封板 14.气囊减震器 15.下底板 16.椅座 19腰环 20.橡胶层 22.定位销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

参考图1、图2、图3和图4,一种重型机械驾驶室的减震机构,包括驾驶室、气囊减震器14、下底板15及设于驾驶室内的座椅16,驾驶室底部呈矩形状分布,通过其四个角分别安装有气囊减震器14,使得重型机械行驶到崎岖路段,可以使驾驶室的震动幅度得到进一步的缓解,气囊减震器14底部通过螺栓固定于下底板15,其顶部通过螺栓与驾驶室的封板13固定连接,通过下底板15和封板13之间还通过定位销22固定连接,使得驾驶室在碰到横向力的时候可以更加稳固且也进一步保护到气囊减震器,从而使整机可以更加安全平稳地作业,通过气囊减震器14还安装于座椅16底部,其顶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于座椅16底部,其底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于驾驶室的封板13,使得当驾驶员驾驶该机械到颠簸路段时,其震动幅度可以得到进一步减小,从而使驾驶员可以更加平稳的驾驶该机械,从而提高其作业的效率,通过座椅16通过螺栓和定位轴套固定连接于驾驶室的封板13,使得座椅16可以保持更加稳固的状态,从而使得驾驶员能更得心应手的作业,一定程度上的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气囊减震器14采用的类型为囊式空气弹簧,囊式空气弹簧由若干节橡胶层20组成,且两节之间设有钢制腰环 19,使得当气囊减震器工作时,其避免了摩擦,且这种弹簧方便制造,刚度较大,寿命长,用于挖掘机上不用经常更换,减少了成本,通过下底板 15厚度为15CM-25CM,且其中部为半中空状结构,使得囊式空气弹簧两节中的一节刚好置于下底板上,从而降低驾驶室的中心,使得整机更加平稳,定位销22安装的数量为8个。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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