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364493发布日期:2019-08-07 01:06阅读:1195来源:国知局
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下水道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



背景技术:

雨水口又称收水井,广泛分布于道路、广场、小区等,是管道排水系统收集地面雨水的主要设施,一般由雨水箅、井体结构、雨水支管等部分组成。

降雨时,地面灰尘、垃圾常随地表径流进入雨水口。日积月累,留存在井底的污泥和积水会产生臭味,并伴有大量蚊虫滋生。在城市闹市区,临街商户、餐饮排档常随意将垃圾污水就近倾倒入路边的雨水口,井内有机质发酵导致臭气外溢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到周边环境。解决好雨水口防臭问题,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形象的重要一环。

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致力于解决上述技术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目的在于提供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适用于常规平箅式雨水口的防臭升级改造。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包括上层底板、下层底板、转轴、所述横肋的下部固定连接于所述下层底板。

优选地,所述中横肋设置有多个连通孔。

优选地,所述下层底板的下部设置有多个间隔分布的中纵肋。

优选地,所述上层底板与井侧壁之间设置有边纵肋。

优选地,所述活动翻盖与竖直面呈15度夹角。

优选地,所述支座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井侧壁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采用下沉式分层底板、栅格骨架结构,以玻璃钢等轻质高强材料制成,具有耐腐蚀、抗老化、造价低、防偷盗;本雨水口隔臭板在有水、无水的不同工况下可实现无动力自动启闭功能,运行管理成本低,节能环保。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作进一步说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如图1并结合图2和图3所示,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包括上层底板5、下层底板6、转轴9、活动翻盖8、支座10、边横肋1、中横肋2、边纵肋3和中纵肋4,雨水口隔臭板位于雨水箅的下部,所述上层底板5通过所述支座10 固定于雨水口的侧壁,所述上层底板5的两侧边均通过转轴9转动连接于所述活动翻盖8,所述边横肋1、中横肋2和中纵肋4的下部固定连接于所述下层底板6。

进一步的,所述中横肋2设置有多个连通孔7,所述下层底板6的下部设置有多个间隔分布的中纵肋4。

其中,所述上层底板5与井侧壁之间设置有边纵肋3,所述活动翻盖8与竖直面呈15度夹角。

此外,所述支座10通过螺栓13固定连接在井侧壁上,所述中纵肋4的两端均设置有边横肋1。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下沉式雨水口隔臭板采用下沉式分层底板、栅格骨架结构,以玻璃钢等轻质高强材料制成,具有耐腐蚀、抗老化、造价低、防偷盗等优点;本雨水口隔臭板在有水、无水的不同工况下可实现无动力自动启闭功能,运行管理成本低,节能环保。

每套隔臭板直接搁置在4个支座10(一般为角钢)上,外形尺寸稍小于标准雨水井净尺寸,具有以下外形特征:

隔臭板为下沉式分层底板,分上层底板5和下层底板6,栅格骨架结构由4道横肋和5道纵肋构成受力骨架。其中,两道边纵肋3直接支撑于支座10上,通过与其余横肋、纵肋连接成骨架,起到支撑上层底板5和下层底板6结构稳定的作用。

下层底板6为双坡式构造,上层底板5和下层底板6之间的缺口设置活动翻盖8,活动翻盖8上部的转轴9与固定在上层底板下翻边上,活动翻盖下部盖住下层底板外缘,并与竖直面呈15°夹角。两道中横肋2均设置连通孔7。

安装方法:用不锈钢膨胀螺栓将4个支座牢固安装在雨水口侧壁上,距雨水篦下部保持150mm左右的距离,并应基本位于同一水平面;将隔臭板水平搁置于支座10上,开口向上。

工作特点:

(1)支座直接安装在现状雨水井的侧壁上,无需对既有井体进行结构改造,在连续设置的多箅雨水口下部,可连续安装多组。

(2)因隔臭板质量轻、安装简单,清掏井底淤积物时,工人可方便取出隔臭板,管理养护较为方便。

(3)隔臭板为下沉式分层底板,雨水进入后迅速汇流于下层底板,下层底板采用双向坡式构造,在底板低点形成有效存深,快速推开活动翻盖,加速雨水排离。

(4)当雨水进入后,在水动力推动下,活动翻盖向外打开,雨水可快速流入雨水井室。在最大开启角度时,翻盖侧边缺口的通水量不小于雨水篦的设计通水量。

(5)在无水的情况下,活动翻盖自然下垂,由于翻盖与竖直面呈一定倾角,在重力的侧向分力作用下,翻盖下部可较紧的盖住下层底板外缘,有效防止雨水井底和管道内的臭气外溢和蚊虫滋生。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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