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切烟刀片安装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22256发布日期:2018-10-19 23:00阅读:48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切烟刀片安装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是一种切烟刀片安装工具。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安装切烟刀片时,由于没有专用工具,工人多为徒手捏取刀片将其插入刀盘内。在刀片进入刀盘的过程中,刀盘对刀片有一定的夹紧力,因此在向刀盘内推入刀片时容易造成打滑,且此时切烟刀片的刀刃朝向手掌虎口,极易割伤手掌虎口。

此外,切烟刀片安装后对其外露的工作长度有技术要求,一般要求工作长度为10mm。当切烟外露工作长度小于10mm时,会造成烟支毛头、烟条切不断;反之,切烟外露工作长度小于10mm时,将造成打刀,所以在安装过程中要对其外露工作长度进行调整测量。徒手安装刀片过程中要进行反复调整测量,因此不易一次性将刀片安装到位,造成工作效率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切烟刀片安装工具,减少对操作人员的身体伤害,提高工作效率。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切烟刀片安装工具,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布置的定位板、定位块和夹持片,定位块的下表面与定位板的上表面紧密接触,定位块的上表面与夹持片的下表面紧密接触,安装刀片时,刀片的切削端位于定位板与夹持片之间,刀片弧状刀刃与定位块接触且定位块上设有与刀片弧状刀刃相适配的定位槽。

所述定位板包括位于顶部的夹持段和位于底部的手持段,定位块和夹持片均固定在夹持段上。

所述夹持段上设有与定位块底面抵接的凸台。

所述定位板和定位块均由铝合金制成,夹持片由弹簧钢制成。

所述定位块、夹持片均通过铆钉固定在夹持段上。

本实用新型的切烟刀片安装工具包括定位板、定位块和夹持片,定位板包括夹持段和手持段,夹持段与定位块、夹持片共同夹持切烟刀片切削端,避免了手直接接触锋利的切削刃,减少对操作人员的身体伤害,手持段便于操作人员推动安装工具;定位块上的定位槽既能对切烟刀片起到限位作用,又能保证切烟刀片安装后外露的工作长度符合技术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采用夹持片由弹簧钢制成,可以使切烟刀片保持适当预紧力,使刀片保持稳定,且当刀片插到刀盘上的设定位置时,便于切烟刀片与安装工具脱离。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定位板的主视图;

图3是图2的侧视图;

图4是图3中A处的放大图;

图5是图1中定位块的主视图;

图6是图1中夹持片的主视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至图7所示,一种切烟刀片安装工具,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布置的定位板1、定位块2和夹持片3。定位块2的下表面与定位板1的上表面紧密接触,定位块2的上表面与夹持片3的下表面紧密接触。安装刀片4时,刀片4的切削端位于定位板1与夹持片3之间,刀片4弧状刀刃与定位块2接触且定位块2上设有与刀片4弧状刀刃相适配的定位槽5,定位槽5既能对切烟刀片起到限位作用,又能保证切烟刀片安装后外露的工作长度符合技术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

所述定位板1包括位于顶部的夹持段6和位于底部的手持段7,定位块2和夹持片3均固定在夹持段6上,夹持段6上设有与定位块2底面抵接的凸台8,凸台8可以使定位块2更加稳定。所述定位板1和定位块2均由铝合金制成,夹持片3由弹簧钢制成,弹簧钢材质的夹持片3可以使切烟刀片4保持适当预紧力,使刀片4保持稳定,且当刀片4插到刀盘上的设定位置时,便于刀片4与安装工具脱离。所述定位块2、夹持片3均通过铆钉固定在夹持段6上。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先将切烟刀片4固定在安装工具上,使刀片4的切削刃与定位槽5完全配合,手持定位板1的手持段7,对切烟刀片4进行安装,当切烟刀片4到达刀盘的设定位置时,刀盘对切烟刀片4的夹紧力大于安装工具对切烟刀片4的夹紧力,向下拉动手持段7,就可使安装工具与切烟刀片4分离。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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