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148196发布日期:2020-03-24 15:55阅读:791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属于锁具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挂锁,是锁具世界中最古老、最庞大的家族,可以说其它锁具都是从挂锁这门类中繁衍、派生而来的。挂锁的锁体上装有可以扣接的环状或“一”字形状的金属梗,即“锁梁”,使挂锁通过锁梁直接与锁体扣接成为封闭形锁具。挂锁包括锁体和锁梁,目前的锁梁只是一根铁柱,起到启闭作用,无其他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该锁梁内置电池,电池可通过触片与锁体接触供电,且电池易装卸更换,中锁梁可与左右锁梁分离,扩大锁的保护区域,通用性增强。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其包括左锁梁、右锁梁和中锁梁,所述中锁梁为倒置的u型结构,所述左锁梁连接在所述中锁梁的左下端,所述右锁梁连接在所述中锁梁的右下端,所述左锁梁和所述右锁梁的上端均开有铁链槽,所述中锁梁的左下端和右下端均连接螺纹插入块,所述螺纹插入块分别插入所述左锁梁和所述右锁梁的铁链槽内而与所述左锁梁和所述右锁梁活动连接,所述铁链槽的底部固定连接铁链,所述铁链的上端固定连接到所述螺纹插入块。

所述螺纹插入块的外壁设有外螺纹,所述铁链槽的内壁设有内螺纹,所述螺纹插入块通过螺纹活动连接到所述铁链槽内。

所述铁链的长度长于所述铁链槽的长度。

所述铁链弯曲在所述铁链槽内。

所述左锁梁和所述右锁梁上均开有卡口。

所述左锁梁固定在锁体内,所述右锁梁与锁体活动连接。

所述右锁梁的下端开有电池槽,所述电池槽,所述电池槽内放有电池,所述电池的下端连接触片。

所述触片的上端中间部分插入所述电池槽内与所述电池连接,周围连接在所述右锁梁的下端,所述触片的下端设有凸起。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内置电池,电池可通过触片与锁体接触供电,且电池易装卸更换;

2、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的中锁梁可与左右锁梁分离,并通可扩大长度的铁链连接,扩大锁的保护区域,通用性增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的右锁梁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左锁梁,2为右锁梁,3为中锁梁,4为铁链槽,5为螺纹插入块,6为铁链,7为卡口,8为电池槽,9为电池,10为触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多功能挂锁锁梁,其包括左锁梁1、右锁梁2和中锁梁3,中锁梁3为倒置的u型结构,左锁梁1连接在中锁梁3的左下端,右锁梁2连接在中锁梁3的右下端,左锁梁1和右锁梁2的上端均开有铁链槽4,中锁梁3的左下端和右下端均连接螺纹插入块5,螺纹插入块5分别插入左锁梁1和右锁梁2的铁链槽4内而与左锁梁1和右锁梁2活动连接,铁链槽4的底部固定连接铁链6,铁链6的上端固定连接到螺纹插入块5。

螺纹插入块5的外壁设有外螺纹,铁链槽4的内壁设有内螺纹,螺纹插入块5通过螺纹活动连接到铁链槽4内。

铁链6的长度长于铁链槽4的长度。

铁链6弯曲在铁链槽4内。

左锁梁1和右锁梁2上均开有卡口7。

左锁梁1固定在锁体内,右锁梁2与锁体活动连接。

右锁梁2的下端开有电池槽8,电池槽8,电池槽8内放有电池9,电池9的下端连接触片10。

触片10的上端中间部分插入电池槽8内与电池9连接,周围连接在右锁梁2的下端,触片10的下端设有凸起。

使用时,电池9可通过触片10与锁体接触供电,电池9可以更换;当需要锁的面积比较到大时,可以通过旋转,使得中锁梁3的左下端和右下端的螺纹插入块5与左锁梁1和右锁梁2的铁链槽4分离,拖出铁链6,扩大锁的保护区域,保护区域比较小时,将中锁梁3的左下端和右下端的螺纹插入块5旋进左锁梁1和右锁梁2的铁链槽4内即可。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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