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固定式刚性挡烟玻璃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952583阅读:267来源:国知局
一种固定式刚性挡烟玻璃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物安全防火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固定式刚性挡烟玻璃。



背景技术:

大量资料表明,火灾现场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烟害所致。发生火灾时首要任务是把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控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并迅速排出室外。为此,在设定条件下必须划分防烟分区。设置防烟分区主要是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并进而加以排除,从而达到有利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和减小火灾损失的目的。

根据有关消防规定,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含地下建筑和人防工程),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平方米.为此,在大型建筑物的室内的顶棚上安装有挡烟垂壁,并要求巧妙地与顶棚装饰结合,而不影响整体美观,当火警发生时能把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控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并迅速排出室外。

挡烟垂壁主要有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目前,大型建筑如商场、剧场、车库等场所大多使用固定式挡烟垂壁,主要有防火玻璃、石膏板等型式,虽然活动式挡烟垂壁的隐蔽性较好,但存在着其结构较为复杂,工作完全靠自动控制,使用中需要人为维护,一旦人为失控很容易失去分区控制烟气的作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事故,亟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固定式刚性挡烟玻璃,无需人工维护,方便安装,受力均匀,且防火烟效果好,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能。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防火玻璃、固定螺钉、固定夹;防火玻璃的顶部插设字固定夹内,固定螺钉穿设在防火玻璃和固定夹内,将两者固定连接;它还包含调整螺栓、吊卡和垂直吊柱;所述的垂直吊柱固定在固定夹的顶部,垂直吊柱穿过顶棚后与吊卡连接,吊卡的上侧边连接有调整螺栓,该调整螺栓固定在建筑物顶上。

进一步地,所述的固定夹为“n”形固定夹。

进一步地,所述的防火玻璃的连接处下部设有金属卡扣。

进一步地,所述的固定夹与防火玻璃的接触处设有隔热防震垫。

进一步地,所述的防火玻璃由两层防火玻璃和中部的PVB膜构成;两侧防火玻璃之间设有数层PVB膜。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固定式刚性挡烟玻璃,无需人工维护,方便安装,受力均匀,且防火烟效果好,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能,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A向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防火玻璃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调整螺栓1、吊卡2、垂直吊柱3、防火玻璃4、防火玻璃4-1、PVB膜4-2、金属卡扣5、固定螺钉6、固定夹7、隔热防震垫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看如图1-图3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防火玻璃4、固定螺钉6、固定夹7;防火玻璃4的顶部插设字固定夹7内,固定螺钉6穿设在防火玻璃4和固定夹7内,将两者固定连接;它还包含调整螺栓1、吊卡2和垂直吊柱3;所述的垂直吊柱3固定在固定夹7的顶部,垂直吊柱3穿过顶棚后与吊卡2连接,吊卡2的上侧边连接有调整螺栓1,该调整螺栓1固定在建筑物顶上。

进一步地,所述的固定夹7为“n”形固定夹。

进一步地,所述的防火玻璃4的连接处下部设有金属卡扣5。

进一步地,所述的固定夹7与防火玻璃4的接触处设有隔热防震垫8。

进一步地,所述的防火玻璃4由两层防火玻璃4-1和中部的PVB膜4-2构成;两侧防火玻璃4-1之间设有数层PVB膜4-2,该膜具有很高的粘结性,即使防火玻璃4-1受损破裂也不会下落伤人,碎片仍被PVB膜4-2粘住并保持整块玻璃的完整性,在短时间内继续阻挡风雨,同时避免了玻璃碎片脱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非常安全可靠。

本具体实施方式的工作原理:可以通过垂直吊柱3和吊扣2以及调整螺栓1来调整防火玻璃4的水平高度,方便调节,采用“n”形固定夹7,保证防火玻璃4的受力均匀,大大提高安全性能。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具体实施方式有益效果为:本具体实施方式所述的一种固定式刚性挡烟玻璃,无需人工维护,方便安装,受力均匀,且防火烟效果好,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能,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设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优点。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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