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变截面卸压广告牌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96990阅读:636来源:国知局
一种变截面卸压广告牌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广告牌,一种变截面卸压广告牌。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告业务量非常大,尤其是户外的大型广告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由于它的迎风截面大,在设计和建造中的要求都很高,且造价昂贵,尽管如此也很难抵御东南沿海强台风的破坏和摧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变截面卸压广告牌。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变截面卸压广告牌,其中包括下立柱、竖板、支座、弹力器、安装板、上立柱、弧形导轨、销轴、限位块、广告牌、调节螺杆、弹簧套、弹簧下座、限位螺母、弹簧、弹簧上座、座板和滚轮。其中,竖板焊接在上立柱的顶部形成一体,支座焊接在竖板方口下端,弹力器由螺栓螺母安装固定在支座上,弹力器和安装板是一体的,弧形导轨以焊接方式安装在上立柱的下端面,销轴穿进竖板上方和上立柱下方的孔内并锁定,限位块和弧形导轨是一体的,广告牌安装在上立柱上,调整螺杆先旋入弹簧下座的螺孔再将限位螺母旋进调节螺杆的设定位置并锁定,套上弹簧,并与弹簧上座一起装进弹簧套内组成弹力器,座板和弹簧上座是一体的,滚轮安装在两座板中间,并由销轴穿过支撑。

方形的弹簧套和弹簧上座在有效的伸缩导向的同时还可以准确无误地约束滚轮始终处于水平位置。

座板具有导向作用的同时还可抵御来自弧形导轨的侧向作用力。

调节螺杆可对弹簧加压和卸压,便于安装和调节,所设置的限位螺母可在盲调的情况下准确无误地达到设定压力。

渐开式的弧形导轨的设置可根据风力大小调节广告牌的倾转幅度,又可在微风或无风时在弹簧和滚轮的压力下自动复位。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侧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弹力器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弧形导轨仰视示意图。

图中:1、下立柱;2、竖板;3、支座;4、弹力器;5、安装板;6、上立柱;7、弧形导轨;8、销轴;9、限位块;10、广告牌;11、调节螺杆;12、弹簧套;13、弹簧下座;14、限位螺母;15、弹簧;16、弹簧上座;17、座板;18、滚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说明本发明变截面卸压广告牌的技术内容、构造特征,以下结合实施方式并配合附图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2、3、4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变截面卸压广告牌,包括:下立柱1,竖板2,支座3,弹力器4,安装板5,上立柱6,弧形导轨7,销轴8,限位块9,广告牌10,调节螺杆11,弹簧套12,弹簧下座13,限位螺母14,弹簧15,弹簧上座16,座板17和滚轮18连接组成,其特征在于:竖板2焊接在下立柱1 的顶部形成一体,支座3焊接在竖板2方口的下端,弹力器4通过螺栓螺母固定方式安装在支座3上,弹力器4和安装板5是一体的,弧形导轨7以焊接方式安装在上立柱6的下端面,销轴8穿进竖板2上方和上立柱6下方的孔内并锁定,限位块9和弧形导轨7是一体的,广告牌10安装在上立柱6上,调节螺杆11先旋进弹簧下座13的螺孔再将限位螺母14旋进调节螺杆11顶部的设定位置并锁定,套上弹簧15、弹簧上座16并一起装进弹簧套12内组成弹力器4,座板17和弹簧上座16是一体的,滚轮18安装在两座板17中间,并由销轴穿过实现支撑。

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是:首先按设计要求设定的临界风力来旋转螺杆11压缩弹簧15至所需位置,在风力达到临界风力之前,广告牌10是不动或微动的,不影响视觉效果,当风力超过临界风力时,广告牌10和上立柱6开始倾斜翻转,并带动弧形导轨7运动,同时也渐进地压缩弹簧15,弹簧15得到能量储存的同时又阻碍了广告牌10和上立柱6的继续偏斜翻转,风力越大,广告牌10和上立柱6倾斜翻转的幅度就越大,直至滚轮18抵至限位块9,此时的广告牌接近水平位置。这样,广告牌10的迎风截面积就会变得非常小,当风力减小或消失时,弹簧15释放所储存的能量,通过滚轮18作用在弧形导轨7上的力所产生的分力迫使广告牌10和上立柱6回旋复位。风力越大,广告牌10的倾斜翻转的幅度也越大,而广告牌10的迎风截面积也就变得越小,这就达到了变截面卸压的效果,同时使整个广告牌和基础上的受力有很大程度上减少。

方形的弹簧套12和弹簧上座16在有效地伸缩导向的同时还可准确无误地约束滚轮18始终处于水平位置。

座板17具有导向作用的同时还可抵御来自弧形导轨的侧向作用力。

调节螺杆11可对弹簧15加压和卸压,使以安装和调节,所设置的限位螺母14可在盲调的情况下准确无误的达到设定压力。

渐开式的弧形导轨7的设置可根据风力大小调节广告牌10的倾转幅度,又可在微风或无风时在弹簧15和滚轮18的压力下自动复位。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广告牌迎风截面积变截面幅度大,广告牌倾斜翻转到极限位置时可卸去80%以上的载荷,抗台风能力强且结构简单,可节约资源,减少生产成本。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发明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发明权利要求所作的同等变化,仍属于本发明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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