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显示牌,特别是一种稳态电致变色广告显示牌。
背景技术:
目前,在户内外广告显示牌领域广泛应用LED显示屏以及液晶显示屏等数字显示技术。此类技术在通电后达到预先设计的视觉效果,在瞬间断电不供电后很快就无法使用,不能长时间保持不供电达到通电时的视觉效果。然而全球电力稳定的大中型城市占有率低,大部分地域存在供电不稳定甚至电力缺乏的情况。因此,在电力不稳定或电力缺乏地区均无法大规模推出数字化的广告显示牌。此外,在阳光照射强烈的情况下,LED以及液晶显示屏存在反射眩光,进而影响视觉效果不佳的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设计简单、节能环保,可以实现一次性通电,长时间显示预设视觉效果的稳态电致变色广告显示牌,可在户内外广告牌领域大规模应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方案一:
一种稳态电致变色广告显示牌,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模块、控制模块及显示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实现对所述显示模块的通断电控制;
所述显示模块含有电致变色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按固定形态排列;
可选的,所述电源模块为多电压供电;
可选的,所述电源模块为太阳能供电。
方案二:
一种稳态电致变色广告显示牌,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模块、控制模块通信模块及显示模块;
所述控制模块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实现对所述显示模块的通断电控制;
所述通信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实现对广告显示内容的更换;
所述显示模块含有电致变色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按点阵形态排列;
可选的,所述电源模块为多电压供电;
可选的,所述电源模块为太阳能供电。
对于方案二:
优选的,所述通信模块数据传输为无线网络方式。
优选的,所述通信模块选用wifi,GRRS,3G,4G中的任意一种。
对于方案一、二:
所述控制模块可设定通断电时间间隔。
所述广告显示牌长、宽分别可取0.5m—10m。
综上所述,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实现了广告显示牌一次性通电,显示内容长时间不变化的效果,达到了稳态、节能,强光照射无反射眩光完全不影响视觉效果的有益效果。此外,所述通信模块实现了更换内容无需人工,远程控制更换显示内容的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结构实施例2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实施例1主要用于广告牌显示内容固定,无需更换的情况。一种稳态电致变色广告显示牌,参见图1,包括:
电源模块,控制模块,显示模块;
所述电源模块采用直流1.5V供电;
所述控制模块与显示模块连接,实现对显示模块的通断电控制;
所述显示模块含有电致变色显示单元,所述电致变色显示单元按固定形态排列;
所述控制模块可设定通断电时间间隔。
当所述电源模块供电情况下,所述控制模块驱动所述显示模块中按固定形态排列的所述显示单元,即可显示预设信息,达到设计广告的视觉效果。
当所述电源模块断电后,所述显示模块保持通电时的视觉效果,保持时长最长可达6个月。
通过所述控制模块设定通断电时间,在保持广告显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可实现节能环保的目的。
实施例2
实施例2主要有用于广告显示内容不固定,需要不定期更改的情况,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加入通信模块,所述通信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如图2所示,包括:
电源模块,控制模块,通信模块及显示模块;
所述电源模块采用直流5V供电;
所述控制模块与显示模块连接,实现对显示模块的通断电控制;
所述通信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为广告显示牌提供内容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含有电致变色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按点阵排列;
所述通信模块数据传输为无线网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wifi,GRRS,3G,4G中的任意一种;
所述控制模块可设定通断电时间间隔。
当所述电源模块供电情况下,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预设显示信息输入到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预设显示信息信号控制所述显示模块中按点阵排列的相应所述显示单元通电,即可显示预设信息,达到设计的视觉效果。
当所述电源模块断电后,所述显示模块保持通电时的视觉效果,保持时长最长可达6个月。
再次通电,可再次通过所述通信模块远程电子控制所述控制模块,进而控制所述显示模块更改显示内容。
通过所述控制模块设定通断电时间,在保持广告显示内容不退变的情况下,可实现节能环保的目的。
实施例3
实施例3与实施例1、2的区别在于:对于大型广告显示牌使用交流高压供电,使产品实现兼容性。
实施例4
实施例4与实施例1、2、3的区别在于:所述供电模块采用太阳能供电,实现了在电力缺乏地区的广泛适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