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防伪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
背景技术:
防伪标签学名防伪标识,又名防伪商标,是能粘贴、印刷、转移在标的物表面、或标的物包装、或标的物附属物(如商品挂牌、名片以及防伪证卡)上,具有防伪作用的标识。防伪标签的防伪特征以及识别的方法是防伪标签的灵魂,防伪是对那些以欺骗为目的且未经所有权人准许,而进行仿制或复制的活动所采取的防止措施。
但是,现有的防伪标签也存在色彩单调、不够精美、防伪手段单一、信息承载量有限、不能够实现电子防伪等诸多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了一种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所述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具有二维码防伪及3D立体logo防伪双重防伪效果,所述防伪标签外观精美,信息承载量大,应用范围广。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包括PET塑模,所述PET塑模上印制有防伪二维码,所述PET塑模外部还贴有覆膜,所述覆膜上喷涂有刮刮层,所述刮刮层部分遮挡住所述防伪二维码。
进一步地,所述PET塑模上还印制有从任何角度均能看到立体效果的3D立体防伪logo。
进一步地,所述3D立体防伪logo、防伪二维码在所述PET塑模上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所述刮刮层位于所述覆膜的下部且部分覆盖住所述防伪二维码的底部。
进一步地,所述刮刮层为彩色且具有文字和图案的镭射刮刮层。
进一步地,所述PET塑模的厚度为30-80μm,所述覆膜的厚度为5-10μm。
进一步地,所述PET塑模的厚度为50μm,所述覆膜的厚度为8μ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1)所述3D立体logo标志,能够360°变幻形状,凸显产品形象;
2)所述镭射刮刮层覆盖防伪二维码,安全性强,防透光、防伪造、防盗码、一次性使用、保密性强,多种色彩随机变幻外表美观;
3)所述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识别方法简单,识别率高,以二维码取代传统的识别方法,在30万像素的摄像头下,能够达到100%的识别率;
4)通用设备解决“成本障碍”,企业用户(商家)无需租赁昂贵的专用识别设备,只需一台电脑或普通30万像素的视频摄像头(智能手机),即可识读所述防伪标签;
5)所述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可容纳图片、声音、文字、签字、指纹等的数字化信息,信息承载量大,可延展性广阔。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的横截面示意图。
其中,1-3D立体防伪logo;2-图案标识;3-印刷白墨;4-防伪二维码;5-镭射刮刮层;6-PET塑模;7-覆膜。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以下实施例只是描述性的,不是限定性的,不能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2所示,一种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包括PET塑模6,所述PET塑模6上印制有防伪二维码4,所述黑色防伪二维码4的四周印有印刷白墨3,所述PET塑模6的外部还贴有覆膜7,所述覆膜7上喷涂有刮刮层,所述刮刮层部分遮挡住所述防伪二维码4。所述防伪二维码4连接有通过软件编制好的图片、声音、文字指纹等防伪信息,所述刮刮层部分遮挡住所述防伪二维码4,起到防伪效果,所述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一般贴在需要防伪的商品表面,购买者刮开刮刮层后扫描二维码来获取商品的防伪信息。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PET塑模6上还印制有从任何角度均能看到立体效果的3D立体防伪logo1,本实施例的logo印有挚联科技四个字并配有相应的图案标识2。所述3D立体防伪logo1与传统的logo不同,传统的logo只能从水平方向看到立体动态效果,本实用新型所述的D立体防伪logo从任何角度均能看到logo的立体效果,这一明显特征也使之成为明显的防伪标志。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3D立体防伪logo1、防伪二维码4在所述PET塑模6上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所述刮刮层位于所述覆膜7的下部且部分覆盖住所述防伪二维码4的底部。上述设计使所述3D立体镭射塑膜防伪标签看起来布局更加美观。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刮刮层为彩色且具有文字和图案的镭射刮刮层5,本实施例中,所述彩色文字为“刮开涂层查看防伪”,所述图案为圆形水印。所述镭射刮刮层5多种色彩随机变幻外表美观。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PET塑模6的厚度为30-80μm,所述覆膜7的厚度为5-10μm。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PET塑模6的厚度为50μm,所述覆膜7的厚度为8μm。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PET塑模6的厚度为30μm,所述覆膜7的厚度为5μm。
作为上述实施例的优选实施方式,所述PET塑模6的厚度为80μm,所述覆膜7的厚度为10μm。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