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药物指示标签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81913发布日期:2018-09-08 00:07阅读:92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药物储存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药物指示标签。



背景技术:

药物的储存往往对环境温度有一定的要求。胰岛素是由胰岛β细胞受内源性或外源性物质如葡萄糖、乳糖、核糖、精氨酸、胰高血糖素等的刺激而分泌的一种蛋白质激素。胰岛素是机体内唯一降低血糖的激素,同时促进糖原、脂肪、蛋白质合成。胰岛素对温度的要求更为严格,若不在合适的温度下储存,会导致药品失效。

胰岛素储存的管理是人为的,倘若储存期间胰岛素的周围的环境温度发生变化,药品失效,一段时间后温度又恢复正常,这样管理人员并不知晓整个变化过程,易导致管理人员还会误认为这些经过温度变化的胰岛素仍为有效,容易产生医疗事故。并且人为管理不能很好的监管这些药品的储存温度,监测繁琐不便,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药物指示标签,包括:至少一层显示层,显示层上负载有至少一种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在有效温度范围内和无效温度范围内显示的颜色不同,且其在无效温度范围内颜色不可逆,其中有效温度范围指药物有效的温度范围,无效温度范围指有效温度范围以外的范围。

进一步地,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为两种,该两种分别为第一感温材料和第二感温材料,分别用于指示药物是否有效,在有效温度范围内时第一感温材料和第二感温材料颜色不同,且在无效温度范围时内时第一感温材料和第二感温材料颜色不同。

进一步地,第一感温材料和第二感温材料在一层显示层的不同位置。

进一步地,显示层包含第一显示层和第二显示层,第一显示层负载第一感温材料,第二显示层负载第二感温材料,第一显示层至少部分覆盖第二显示层。

进一步地,第一显示层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第一感温材料在有效温度范围内为无色且在无效温度范围内为有色,或,第一感温材料在有效温度范围内为有色且在无效温度范围内为无色。

进一步地,显示层上负载有第一感温材料的部分和/或负载有第二感温材料的部分组成了汉字或符号或图案。

进一步地,上述有效温度范围为2-10度。

进一步地,还包括粘贴件,用于将药物指示标签黏附在储存药物的载体上。

进一步地,还包括透明或半透明的保护层,用于覆盖显示层,使得显示层和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不受污染。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药物指示标签结构简单,易于观察。免去了人为管理药物的繁冗步骤,且避免了药物管理的偏差,成本低、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中药物指示标签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实施例中药物指示标签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粘贴件位置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第一感温材料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第二感温材料示意图。

元件符号说明:

1 显示层

11 第一显示层

12 第二显示层

21 第一感温材料

22 第二感温材料

3 粘贴件

4 保护层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虽然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将结合较佳实施例一起介绍,但这并不代表此实用新型的特征仅限于该实施方式。恰恰相反,结合实施方式作实用新型介绍的目的是为了覆盖基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而有可能延伸出的其它选择或改造。为了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深度了解,以下描述中将包含许多具体的细节。本实用新型也可以不使用这些细节实施。此外,为了避免混乱或模糊本实用新型的重点,有些具体细节将在描述中被省略。

另外,在以下的说明中所使用的“上”、“下”、“左”、“右”、“底”,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为描述清楚,说明书附图中的药物指示标签仅为结构示意,其大小、厚度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考图1-图3,本实施例的药物指示标签包括至少一层显示层1,该显示层1上负载有至少一种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该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在有效温度范围内和无效温度范围内显示的颜色不同,且其在无效温度范围内颜色不可逆,有效温度范围指药物有效的温度范围,无效温度范围指有效温度范围以外的范围。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例如是不可逆的感温变色颜料或者感温变色油墨等。当环境温度由处在有效温度范围变为处在无效温度范围时,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的颜色产生变化,颜色的变化可以是从蓝色转换为黄色,也可以是由红色变为透明,或者由透明变成红色。由于这种变化不可逆,因此变化颜色后的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会一直呈现变化后的颜色;即本实施例中的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在无效温度范围内颜色不可逆是指该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只发生一次颜色变化,颜色发生变化后,其将维持变化后的颜色不变。在药物储存过程中,若粘贴在药物储存瓶上的药物指示标签颜色发生变化,则说明该药物已变质。已经发生变色的指示标签即无效,若需要继续使用指示标签对药物进行监管,则需要更换新的指示标签。

例如,选取一种有效温度范围为2-10度的变色油墨作为胰岛素药品的指示标签中的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当环境温度为2-10度时,该变色油墨为蓝色,当环境温度小于2度或大于10度时,该变色油墨变成无色。一段时间后当环境温度又恢复到2-10度的范围内时,该变色油墨依然呈现无色状态,指示胰岛素已经变质失效。

进一步地,如图1所示可在显示层1上负载两种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即第一感温材料21和第二感温材料22,两种感温材料分别用于指示药物是否有效。在有效温度范围内时第一感温材料和第二感温材料颜色不同,且在无效温度范围时内时第一感温材料和所述第二感温材料颜色不同。图1中显示层1为一层,第一感温材料21与第二感温材料22在显示层1的不同位置,两种材料的位置关系可以是所在显示层1的上下关系,也可以是左右关系。

在颜色变化方面,实施例A:在2-10度时,第一感温材料21显示蓝色,第二感温材料22显示红色;在大于10度或者小于2度的范围内,第一感温材料21显示无色,第二感温材料22显示黄色。实施例B:在2-10度时,第一感温材料21显示红色,第二感温材料22为无色;在大于10度或者小于2度的范围内,第一感温材料21显示无色,第二感温材料22显示红色。由于两种感温材料的位置关系不同,即便像实施例B中这样的情况也可以根据发出颜色的具体位置判断药品是否有效。

进一步地,上述各实施例中的药物指示标签还包括粘贴件3,用于将药物指示标签黏附在储存药物的载体上。粘贴件3可以设置在如图1所示的显示层的底部,黏附时该粘贴件3与储存药物的载体接触。储存药物的载体例如是药品罐、药品盒、药品注射器等等。此外,粘贴件3面积大小可以不与显示层1相同,如图2所示。粘贴件3的位置也可以位于整体药物指示标签的上部,部分覆盖显示层1和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如图3所示。

进一步地,本实施例中的药物指示标签还包括透明或半透明的保护层4,用于覆盖显示层1,使得显示层1与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不受污染。将保护层4设置为透明或半透明状,有利于观察保护层4下方的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的颜色变化。保护层4例如是塑料薄膜。

在另一种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显示层1进一步包含第一显示层11和第二显示层12,第一显示层11负载第一感温材料21,第二显示层12负载第二感温材料22。第一显示层11可以与第二显示层12面积相同,将第二显示层12全部覆盖,也可以部分覆盖。

进一步地,第一显示层11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第一感温材料21在有效温度范围内为无色且在无效温度范围内为有色,或,第一感温材料21在有效温度范围内为有色且在无效温度范围内为无色。例如,在有效温度范围内时,第一感温材料21显示无色,第二感温材料22与第一感温材料21颜色不同,且由于第一显示层11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用户可以透过第一显示层11观察到第二感温材料21显示的颜色;在无效温度范围内,第一感温材料21由无色变为有色,用户可通过观察第一感温材料21的颜色判断药品的储存情况。另一种情况同样可以作出准确判断,在此不作说明。

如果第一显示层11不是透明或半透明的材料,可以将第一显示层11设置成与第二显示层12覆盖连接并可揭开的状态。即,当用户希望观察第二显示层12上的第二感温材料22的颜色情况时,可揭开第一显示层11,观察结束后再将第一显示层11覆盖第二显示层12。

进一步地,上述各实施例中第一感温材料和/或第二感温材料组成的汉字或符号或图案,本实施例以图2、图4-图5为例进行介绍。第一显示层11为透明材料,第一感温材料21在有效温度范围内显示蓝色,且组成了如图4所示的“有效”字样,第二感温材料22在有效温度范围内显示无色。在无效温度范围内时,第一感温材料21显示无色,即“有效”字样“消失”,第二感温材料22显示红色,且组成了如图5所示“无效”字样,用户可透过第一显示层11观察到第二显示层上的“无效”字样,表明该药品已经无效变质。当环境温度回到有效温度范围内时,第一感温材料21仍然为无色,第二感温材料仍然显示“无效”字样。

上述感温材料还可以组成符号、图案等其他标记,利用两种感温材料显示不同的标记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药物是否有效,简单方便。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药物指示方法,运用上述各实施例中的药物指示标签,将该药物指示标签放置储存药物载体的附近或者直接粘贴在药物载体上。当环境的温度在有效范围内时,药物指示标签显示颜色以告知该药品处于有效状态,当环境温度发生改变时,药物指示标签颜色发生改变已告知该药品处于无效变质状态。由于所使用的感温材料为不可逆感温变色材料,即便环境温度又回到有效温度范围内后,药物指示标签仍然会显示出该药物已经变质的信息,以防止用户误判。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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