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6440322发布日期:2023-12-21 11:28阅读:34来源:国知局
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此外,本发明涉及一种具有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的有价文件。


背景技术:

1、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例如钞票由现有技术已知。在此,根据观察角为观察者产生不同的光学印象。不同的观察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即光学可变元件或者具有光学可变元件的有价文件围绕轴线翻转,而观察者的观察方向以及光学可变元件的照明方向保持不变。

2、wo2011/066990a2涉及一种具有面区域的防伪元件,所述面区域被划分为像素。所述像素包括至少一个光学有效的分面。防伪元件的分面这样定向,使得观察者可以将所述面区域感知为相对于其真正的空间形状凸出和/或凹入的面。可感知的面可以拱曲地作用。

3、wo2016/180522a1涉及一种具有面状的视觉对象区域的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所述视觉对象区域包括分面,所述分面可以反射光源的光。在此,第一分面可以将光朝观察者的第一只眼睛的方向反射并且第二分面可以将光朝观察者的第二只眼睛的方向反射。第一分面和第二分面之间的偏移可以被观察者理解为悬浮在视觉对象区域下方的点。为了对图像编码,每个点需要两个分面,由此,这种防伪元件的制造相对复杂。


技术实现思路

1、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所述防伪元件实现改善的防伪安全性并且其真实性可以通过观察者轻易地检验。本发明所要解决的其它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能够相对简单和成本低廉地制造的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

2、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包括视觉对象区域。在视觉对象区域中布置有多个不同地定向的分面(或称为刻面、棱面)。具有可见的图案元素的图案在视觉对象区域中至少在第一观察角下对于观察者可见。所述可见的图案元素不同地设计,以便为观察者呈现视觉对象。所述视觉对象是三维的视觉对象。所述图案元素这样不同地设计,使得所述图案元素为观察者呈现三维的视觉对象的立体图。

3、防伪元件可以施加在物品上,以便实现对物品的真实性的检验。这种物品例如可以是支票、银行卡、文件、证书、证件、服装(服装的标签)或者钞票。

4、通过图案元素的扭曲可以为观察者在图案中产生三维的印象。在此,不需要在防伪元件上为一个像点布置两个分面,参见wo2016/180522a1。观察者可以轻易地并且以良好的安全性评估防伪元件或者具有防伪元件的物品的真实性。

5、图案元素可以是这样能被感知的,使得为观察者传递的印象为,具有相同形状的图案元素的图案围绕三维对象的表面、例如(半)球、柱体、脸或者苹果设置。三维的印象可以通过图案元素的不同形状产生。

6、图案的区段可以是能够被三维感知的。图案的能够被三维感知的区段可以是所述视觉对象。

7、整个图案可以是能够被三维感知的。整个图案可以是所述视觉对象。

8、所述图案可以是光学可变的图案。

9、图案元素这样布置在图案中,使得所述图案中的视觉对象能够由观察者三维地感知。

10、防伪元件可以在没有辅助器件的情况下为观察者(人)传递光学印象,因此观察者可以在没有辅助器件的情况下光学地感知配设有防伪元件的物品的真实性。光学防伪元件特别适合用于通过人简单地或者日常地检验真实性。光学印象可以是在400nm至780nm的波长范围内能够被感知的。

11、在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中,根据观察角、观察方向、防伪元件侧面或者观察的方式(俯视或者透视)为想执行真实性检验的观察者产生不同的光学印象。因此,防伪元件可以至少在第一观察角下传递第一光学印象并且至少在第二观察角下传递第二光学印象,其中,第一光学印象和第二光学印象不同。

12、防伪元件例如可以作为贴(片/粘贴件)或者条带施加在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物品、例如钞票或者钞票的前体上。防伪元件可以面状地设计。防伪元件的面积可以最大为5000mm2、优选最大为2500mm2、更优选最大为1500mm2、更优选最大为1000mm2。

13、防伪元件可以具有比宽度大至少五倍、优选至少十倍的长度。防伪元件可以具有至少1mm的宽度。

14、防伪元件可以作为线、作为条带或者作为贴片提供。

15、防伪纸可以是有价文件的前体。防伪纸可以是尚未被完全印刷的纸。防伪纸可以包括至少一个防伪元件、至少一个窗口和/或至少一个防伪特征。

16、防伪元件可以施加在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上。防伪元件可以从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的一侧延伸至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的另一侧。所述侧可以是相对置的侧面。防伪元件可以具有等于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的宽度或者高度的长度。

17、防伪元件可以至少部分地置入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中。防伪元件可以这样置入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中,使得防伪元件的多个区段对于观察者是可见的并且防伪元件的多个区段对于观察者是不可见的。防伪元件可以这样置入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中,使得防伪元件的多个区段被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覆盖并且防伪元件的多个区段未被有价文件或者防伪纸覆盖。

18、在视觉对象区域中,具有可见的图案元素的图案能够是可见的。所述视觉对象能够是区段性地或者完全在图案中可见的。

19、视觉对象区域的面积可以等于防伪元件的面积。视觉对象区域的面积可以为防伪元件的面积的最大95%、优选最大90%、更优选最大75%、更优选最大50%、更优选最大30%、更优选最大20%。

20、视觉对象区域的面积可以为防伪元件的面积的至少20%、优选至少40%、更优选至少60%、更优选至少80%、更优选至少90%。

21、防伪元件可以具有最大500mm、优选最大250mm、更优选最大100mm、更优选最大50mm的宽度。

22、防伪元件可以具有最大500mm、优选最大250mm、更优选最大100mm、更优选最大80mm的高度。

23、所述分面可以是微型反射器的表面。微型反射器的每一个表面可以分别是一个分面。微型反射器可以是微镜。微型反射器优选是分别具有倾斜的分面的微镜。

24、微型反射器、尤其是微镜可以如在de 102005061749 a1中描述的那样设计。微型反射器、尤其是微镜可以如在de 102005061749 a1中描述的那样产生或者制造。

25、所述分面可以是定向反射的分面。所述分面优选为非衍射的分面。

26、在分面上可以反射尤其处于400nm至780nm的波长范围内的光。在所述分面上优选反射所述光的至少30%、优选至少50%、更优选至少70%、更优选至少80%、更优选至少90%。

27、作为备选或补充,分面可以具有折射效果。例如可以在将防伪元件用于透视观察时设置所述折射效果。

28、在分面存在于两种具有不同折射率的材料之间的分界面上时,可以实现折射效果。两种材料的折射率之差优选大于0.1、更优选大于0.2、更优选大于0.5。

29、折射率之差越大,则折射效果越强。这种分界面可以存在于层复合物内的两个不同层之间或者存在于防伪元件的表面上。尤其如果分界面存在于防伪元件的表面上,则所述材料之一可以是空气。

30、防伪元件可以包括分面的布置结构、尤其是具有分面的微型反射器的布置结构。分面的布置结构可以包括具有增强反射涂层的凸纹结构。分面的布置结构可以包括具有金属涂层的凸纹结构。分面的布置结构可以包括经压印的压印漆层。

31、每个分面的尺寸、尤其是每个分面的最大宽度可以在2μm至300μm之间,优选在3μm至100μm之间,更优选在5μm至50μm之间。

32、所述分面可以相对于通过防伪元件定义的平面(x-y平面)倾斜或者翻转。由此可以将光源的光从相对于所述平面不同地倾斜的不同分面以不同强度反射至一个点。通过对不同分面的翻转的适当选择,视觉对象能够通过光的反射对于观察者可见。特别地,不同的光学印象可以根据观察角对观察者可见。

33、所述分面可以配设有反射的或者增强反射的涂层。在分面上可以施加有金属的或者高折射性的涂层。(随角异色的或者滤色的)多层系统可以被施加在分面上。分面可以配设有液晶涂层。

34、分面例如可以通过压印方法在能压印的层、例如压印漆层中形成或者已经形成。所述能压印的层可以被施加在或者已经施加在基底上。所述能压印的层可以是膜、尤其是热塑性膜。所述能压印的层可以是能够被辐射硬化的漆。所述能压印的层可以具有多个子层。

35、所述分面可以与尺寸优选小于可见光波长、但优选大于或者等于可见光波长的四分之一的结构叠加。所述结构可以称为亚波长结构。

36、亚波长结构可以为周期性的结构,所述结构的周期处于50nm至500nm、优选100nm至400nm的范围内。亚波长结构可以为非周期性的结构,所述结构的结构宽度处于50nm至500nm、优选100nm至400nm的范围内。由此能够有色地、尤其是多色地显示或者说呈现视觉对象。多色的显示可以是能够对于每个分面独立地调节或者选择的。颜色变换尤其可以是能够作为与观察角相关的颜色效果实现的。与观察角相关的颜色效果可以与运动学效果、尤其与在此描述的运动学效果相结合。

37、视觉对象区域中的图案可以是规则的图案或者不规则的图案。所述图案尤其是规则的图案。

38、图案的图案元素可以是图案中重复出现的元素。图案可以包括多个图案元素。图案可以包括至少9个、优选至少20个、更优选至少30个、更优选至少50个图案元素。

39、图案元素可以具有轮廓。所述轮廓可以是外轮廓。图案元素可以通过轮廓相对于图案元素的周围环境(光学地)区分开。轮廓可以围绕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

40、图案中的视觉对象对于观察者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的刚好一只眼睛感知的。图案中的视觉对象对于观察者同样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的两只眼睛感知的。图案中的视觉对象对于观察者可以是既能够由观察者的刚好一只眼睛也能够由观察者的两只眼睛感知的。观察者可以通过图案元素的形状感知视觉对象的三维印象。

41、第一图案元素(或者图案元素之一)可以是相对于第二图案元素(或者另一个图案元素)扭曲地可见的。

42、可见的图案元素可以包括透视地或者说立体地扭曲的图案元素。所述立体地扭曲的图案元素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在视觉对象中看到的。

43、作为备选或补充,可见的图案元素可以包括未扭曲的图案元素。所述未扭曲的图案元素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在视觉对象之外看到的。

44、图案元素可以这样扭曲,使得图案元素能够被感知为汇聚到一个共同的消失点上。

45、图案元素中的第一图案元素可以相对于图案元素中的第二图案元素不同地立体扭曲。

46、图案元素中的至少3个、优选至少5个、更优选至少7个、更优选至少10个可以相对于图案元素之一扭曲。

47、所述扭曲可以是变形、延伸和/或剪切。所述延伸可以是拉长或者压缩。

48、第一图案元素可以具有大于第二图案元素的面积。

49、第一图案元素可以具有小于第二图案元素的面积。图案元素的面积可以是被图案元素的轮廓包围的面积。

50、第一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被感知为与第二图案元素的轮廓不同。

51、图案元素可以是子视觉对象。图案元素本身也可以为视觉对象。子视觉对象可以具有观察者可感知的子视觉对象形状。例如,子视觉对象的形状是圆形、四边形或者苹果形。子视觉对象尤其是多边形、矩形或者三角形。

52、子视觉对象可以具有轮廓。所述轮廓可以是外轮廓。子视觉对象可以通过轮廓相对于子视觉对象的周围环境(光学地)区分开。轮廓可以包围子视觉对象的内部区段。

53、在图案中,具有相同的子视觉对象形状的子视觉对象能够是可见的。在图案中,尤其是至少5个、优选至少10个、更优选至少15个、更优选至少20个具有相同的子视觉对象形状的子视觉对象能够是可见的。

54、具有相同的子视觉对象形状的子视觉对象可以被置于重合。尤其是,具有相同的子视觉对象形状的子视觉对象可以在不改变子视觉对象的情况下、例如在没有放大或者没有中心拉长的情况下被置于重合。

55、具有相应的形状的两个子视觉对象可以通过放大或者中心拉长所述子视觉对象之一被置于重合。

56、例如,第一子视觉对象(第一图案元素)的子视觉对象形状和第二子视觉对象(第二图案元素)的子视觉对象形状可以分别是正方形。所述正方形的第一子视觉对象的边长可以小于所述正方形的第二子视觉对象的边长。第一子视觉对象和第二子视觉对象可以通过放大或者中心拉长被置于重合。

57、一般来说,如果两个视觉对象的面积、例如由所述视觉对象的相应轮廓包围的视觉对象面积能够至少80%、优选至少85%、更优选至少90%、更优选至少92%、更优选至少94%、更优选至少96%、更优选至少98%、更优选至少99%、更优选至少99.5%、更优选至少99.8%、更优选完全地被置于重合,则可以形成两个视觉对象的重合。

58、图案元素可以是线条(线条图案元素)。图案元素可以是l形。图案元素可以是十字形。图案元素可以是v形。图案元素可以是条纹形。

59、线条图案元素可以不具有面积。线条图案元素可以不具有轮廓。

60、图案元素可以是面状图案元素。所述面状图案元素能够被观察者看到为连续亮色或者连续暗色。所述图案元素可以是全面的图案元素。

61、所述图案元素可以是面轮廓图案元素。

62、面轮廓图案元素可以分别具有轮廓,所述轮廓分别包围相应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轮廓能够被观察者看到为亮色,而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能够被观察者看到为暗色。轮廓能够被观察者看到为暗色,而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能够被观察者看到为亮色,尤其是当轮廓的周围环境被观察者看到为亮色时。

63、面轮廓图案元素可以分别具有框架,所述框架分别包围相应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框架可以被观察者看到为亮色,而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可以被观察者看到为暗色。框架可以被观察者看到为暗色,而图案元素的内部区段可以被观察者看到为亮色。框架可以具有大于轮廓的宽度,尤其是当轮廓的周围环境被观察者看到为亮色时。

64、可见的图案元素可以是独立的图案元素。独立的图案元素不可以重叠。独立图案元素可以彼此间隔。

65、可见的图案元素可以是经连接的图案元素。经连接的图案元素可以重叠。经连接的图案元素不可以彼此间隔。

66、通过将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围绕处于防伪元件的平面中的轴线翻转,能够由观察者在图案中感知到运动学效果。所述运动学效果优选是在视觉对象区域中至少一个图案元素、尤其是一些图案元素或者全部图案元素的运动,或者是三维的视觉对象的运动,或者是独立的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附加视觉对象不由所述三维的视觉对象预设,也就是例如不取决于其三维特性和/或视觉对象形状,而是独立的视觉对象。通过一个/多个图案元素、三维的视觉对象或者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尤其分别改变其形状、尺寸、位置和/或定向(旋转)。

67、运动学效果可以是至少一个、尤其是一些或者全部图案元素的运动。在运动学效果中,图案元素可以改变其形状、尺寸、位置、面积和/或定向(旋转)。图案元素的位置特别优选是静止的,其中进一步优选的是,(位置固定/静止的)图案元素的尺寸改变。运动学效果可以是所述视觉对象中的全部图案元素的运动。运动学效果可以是全部的扭曲图案元素的运动。

68、在图案元素运动时,所述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不改变。在图案元素运动时,所述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保持相同。

69、图案元素的运动可以(与观察角相关地)在图案的高度或者宽度的最多30%上、优选最多25%上、更优选最多20%上、更优选最多15%上、更优选最多10%上、更优选最多5%上能够被观察者感知。

70、图案元素的运动可以(与观察角相关地)在视觉对象区域的高度或者宽度的最多30%上、优选最多25%上、更优选最多20%上、更优选最多15%上、更优选最多10%上、更优选最多5%上能够被观察者感知。

71、运动学效果可以为视觉对象区域中的优选独立的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

72、运动学效果可以(与观察角相关地)在图案的高度或者宽度的至少10%上、优选至少20%上、更优选至少30%上、更优选至少40%上、更优选至少50%上、更优选至少60%上、更优选至少70%上、更优选至少80%上、更优选至少90%上能够被观察者感知。

73、在图案的高度或者宽度上,运动学效果可以被感知为持续移动的或者连续运动的。

74、运动学效果可以(与观察角相关地)在视觉对象区域的高度或者宽度的至少10%上、优选至少20%上、更优选至少30%上、更优选至少40%上、更优选至少50%上、更优选至少60%上、更优选至少70%上、更优选至少80%上、更优选至少90%上能够被观察者感知。

75、在视觉对象区域的高度或者宽度上,运动学效果可以被感知为持续移动的或者连续的。运动学效果可以是运动效果。运动学效果可以被观察者感知为连续的运动。所述运动尤其是准连续(以足够小的部分步长)地进行。在翻转时,所述运动在一个方向上的部分步长优选至少小于图案元素在该方向上的(平均或者局部的)尺寸(或者延伸),进一步优选小于该尺寸的40%、更优选小于25%。

76、运动学效果可以是泵送效应。如果运动、尤其是尺寸和/或形状的改变在持续的翻转(相同翻转方向)中反向地进行,即例如进行反向的尺寸和/或形状改变,则所述运动、尤其是尺寸改变和/或形状改变可以表示为泵送。所述(或者多个)图案元素、三维的视觉对象或者附加视觉对象在翻转过程中在尺寸或者形状改变之后又恢复到其原始尺寸和/或形状。

77、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通过运动学效果改变。视觉对象的形状可以通过运动学效果改变。

78、在与第一观察角不同的第二观察角下,视觉对象的位置与在第一观察角下的视觉对象位置相比可能改变。

79、在与第一观察角不同的第二观察角下,视觉对象的形状与在第一观察角下的视觉对象形状相比可能改变。

80、在与第一观察角不同的第二观察角下,视觉对象的光学印象与在第一观察角下的视觉对象的光学印象相比可能改变。

81、在与第一观察角不同的第二观察角下,图案元素的形状与在第一观察角下的图案元素形状相比可能改变。尤其全部或者部分图案元素可能变大或者变小。一部分图案元素变大并且另一部分图案元素变小也是可以考虑的,而且通常是有利的,因为特别明显。相邻的图案元素可以有利地交替变大或者变小。

82、第一观察角和第二观察角可以是不同的观察角。第一观察角和第二观察角可以相差最大40°、优选相差最大30°,更优选相差最大20°,更优选相差最大10°。

83、从第一观察角到第二观察角的过渡可以通过围绕位于防伪元件平面内的轴线翻转所述防伪元件来执行。

84、通过连续地翻转防伪元件,可以感知到连续的运动。图案元素/三维视觉对象/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准连续地进行,即尤其是以如此小的部分步长进行,使得观察者不再将部分步长感知为离散的变化。通过连续地翻转防伪元件,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被感知为连续改变的。通过连续地翻转防伪元件,图案的形状可以被感知为连续改变的。通过连续地翻转防伪元件,视觉对象的光学印象可以被感知为连续改变的。通过连续地翻转防伪元件,图案元素的形状可以被感知为连续改变的、尤其是缩小或者增大的。

85、所述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图案元素的轮廓和/或形状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86、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至少10%、优选至少20%、更优选至少30%、更优选至少40%、更优选至少50%、更优选至少60%、更优选至少70%、更优选至少80%、更优选至少90%的图案元素的轮廓和/或形状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87、所述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图案元素的位置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88、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至少10%、优选至少20%、更优选至少30%、更优选至少40%、更优选至少50%、更优选至少60%、更优选至少70%、更优选至少80%、更优选至少90%的图案元素的位置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89、图案元素的轮廓和/或形状可以根据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围绕轴线的翻转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90、图案元素的位置可以根据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围绕轴线的翻转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91、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图案元素尺寸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

92、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优选地,运动学效果可以通过亮色效果区段的位置的改变而被观察者感知到。亮色效果区段可以是连贯的或者连续的区段。亮色效果区段可以包括至少两个、优选更多的亮色效果区段。所述亮色效果区段可以相互间隔。

93、运动学效果可以是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运动学效果尤其是具有几何的视觉对象形状的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附加视觉对象可以包括亮色效果区段或者是亮色效果区段。

94、在防伪元件或者图案中,第一运动学效果和第二运动学效果可以是能够被观察者感知的。第一运动学效果和第二运动学效果可以是不同的运动学效果。

95、通过围绕处于防伪元件的平面中的第一轴线翻转所述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能够由观察者在图案中感知到第一运动学效果。通过围绕处于防伪元件的平面中的第二轴线翻转所述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能够由观察者在图案中感知到第二运动学效果。第二轴线可以与第一轴线不平行。在第二轴线与第一轴线之间可以形成角(大于0)。第一轴线可以与第二轴线基本上(±10%)垂直地定向。

96、第一运动学效果可以是图案元素的运动。第一运动学效果可以是三维视觉对象的运动。

97、第二运动学效果可以是尤其独立的附加视觉对象的运动。第二运动学效果优选是亮色效果区段的运动,尤其是具有独立的附加视觉对象形状和/或宽度的亮色效果区段的运动。备选地,第二运动学效果是三维视觉对象或者图案元素的运动。

98、每个分面可以定义一个法向量,该法向量具有第一定向分量和第二定向分量。

99、法向量可以在相应的分面上正交地定向或者定义。

100、所述分面可以相对于由防伪元件定义的x-y平面翻转。不同的分面可以相对于由防伪元件定义的x-y平面不同地翻转。不同地翻转的分面的法向量可以通过第一和/或第二定向分量彼此不同。

101、所述分面的法向量的第二定向分量可以对(第一)运动学效果没有影响。

102、(第一)运动学效果可以与分面的法向量的第二定向分量无关地确定。

103、在视觉对象区域或者防伪元件中,附加视觉对象可以是能够被观察者感知的。附加视觉对象可以是能够作为亮色效果区段被感知的。

104、在给定的观察角下,在非漫反射照明、例如通过太阳或者点光源的照明中,可感知为亮色的区段比可感知为暗色的区段显示更高的朝观察者的方向的相对反射光强度。

105、相对反射光强度是反射光强度与入射光强度的比。如果光源的光完全被反射,则相对反射光强度为100%。

106、在可感知为亮色的区段中,相对反射光强度能够比在可感知为暗色的区段中的相对反射光强度大至少5%、优选至少10%、更优选至少20%、更优选至少30%、更优选至少40%、更优选至少50%。百分比说明可以是百分点。在暗色区段中,总体上可能较少的光被反射,或者分面将光朝不同的、不指向观察者的方向反射。

107、附加视觉对象可以在图案总面积的至少2%、优选至少4%、更优选至少6%、更优选至少8%、更优选至少10%、更优选至少12%、更优选至少14%、更优选至少16%、更优选至少18%、更优选至少20%、更优选至少22%、更优选至少24%、更优选至少26%、更优选至少28%、更优选至少30%的面积上延伸。

108、附加视觉对象可以在视觉对象区域总面积的至少2%、优选至少4%、更优选至少6%、更优选至少8%、更优选至少10%、更优选至少12%、更优选至少14%、更优选至少16%、更优选至少18%、更优选至少20%、更优选至少22%、更优选至少24%、更优选至少26%、更优选至少28%、更优选至少30%的面积上延伸。

109、在附加视觉对象中这样的区段能够是可见的,所述区段尤其在附加视觉对象为亮色效果区段时不产生白色效果。

110、所述附加视觉对象能够呈条形地可见。附加视觉对象能够呈条形地被感知并且从图案的一侧延伸到图案的另一侧、尤其是延伸到图案的对置侧。

111、附加视觉对象可以包括多个亮色效果区段,所述亮色效果区段将入射光向观察者反射并且因此能够被观察者感知到。

112、附加视觉对象可以在三维视觉对象上持续移动地或者运动地被感知。

113、观察者可以根据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围绕轴线、尤其是围绕第二轴线的翻转感知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

114、附加视觉对象、尤其是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通过分面的法向量的第二定向分量确定。

115、分面的法向量的第一定向分量可以对附加视觉对象、尤其是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没有影响。

116、附加视觉对象、尤其是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独立于分面的法向量的第一定向分量来确定。

117、图案中的视觉对象可以是能够作为图案的不平坦的表面被感知的。

118、图案中的视觉对象可以是能够作为图案的拱曲表面被感知的。

119、图案元素可以是至少区段性地、优选完全地能够以规则的栅格被观察者感知的。

120、图案元素可以是至少区段性地、优选完全地能够以不规则的栅格被观察者感知的。

121、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具有直线区段。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具有弯曲的区段。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具有弧形的区段。

122、图案元素的轮廓的区段可以相互平行地被感知。图案元素的轮廓的区段可以相互不平行地被感知。

123、至少一个图案元素、优选所有图案元素可以具有封闭的轮廓。

124、至少一个图案元素、优选最多50%的图案元素可以具有中断的轮廓。

125、至少一个图案元素、优选所有图案元素可以在视觉对象区域内完全可见。

126、至少一个图案元素、优选最多50%的图案元素可以在视觉对象区域内中断地或者剪切地可见。

127、在一个区段中,图案优选可以沿着一条线突然改变。

128、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作为亮色效果线条可见。

129、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作为暗色效果线条可见。

130、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可以包括视觉对象区域,其中,具有可见的图案元素的图案在视觉对象区域中能够至少在第一观察角下对于观察者可见。至少在图案的一个区段中,观察者可以感知到三维印象。通过围绕第一轴线翻转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观察者可以在图案中感知到第一运动学效果。

131、三维印象可以是在图案的区段中对于观察者能够由观察者的刚好一只眼睛感知的。三维印象对于观察者同样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的两只眼睛感知的。三维印象对于观察者可以是既能够由观察者的刚好一只眼睛也能够由观察者的两只眼睛感知的。视觉对象的三维印象对于观察者可以是能够通过图案元素的形状和/或图案元素的布置感知的。

132、第一运动学效果可以是图案元素的运动。

133、所述图案元素可以分别具有轮廓。至少一个第一图案元素的轮廓可以不同于至少一个第二图案元素的轮廓。

134、图案元素的轮廓和/或形状可以这样设计,使得至少在图案的所述区段中,观察者可以感知到图案的三维印象。

135、图案元素可以这样布置在图案中,使得至少在图案的所述区段中,观察者可以感知到图案的三维印象。

136、第一图案元素可以是相对于第二图案元素扭曲地可见的。

137、图案元素可以是子视觉对象。

138、第一运动学效果可以是能够通过图案元素的轮廓和/或形状的改变被观察者感知的。

139、图案元素的轮廓和/或形状可以是能够根据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围绕第一轴线的翻转被观察者感知的。

140、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可以包括多个分面(facetten)。

141、这些分面可以不同地定向。

142、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可以包括微镜。相应的微镜的表面可以是分面。

143、具有第一定向分量和第二定向分量的法向量可以通过分面定义。相应的一个法向量可以分别通过一个分面定义。

144、分面可以相对于由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定义的x-y平面翻转。第一运动学效果可以由分面法向量的第一定向分量确定。

145、通过围绕第二轴线翻转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观察者可以在图案中感知到第二运动学效果。

146、第二运动学效果可以是在图案的高度或者宽度的至少10%上能够被观察者感知的。

147、第二运动学效果可以是能够通过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的改变、尤其是图案的亮色效果区段的位置的改变被观察者感知的。

148、附加视觉对象的位置可以是能够通过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围绕第二轴线的翻转被观察者感知的。

149、分面可以相对于由光学可变的防伪元件定义的x-y平面翻转。第二运动学效果可以由分面法向量的第二定向分量确定。

150、有价文件可以包括在此所公开的任何防伪元件。有价文件可以是支票、银行卡、文件、证书、证件、服装(服装的标签)或者钞票。

151、有价文件可以包括至少一个其它防伪元件。所述其它防伪元件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感知的防伪元件。所述其它防伪元件可以是不能由观察者感知的防伪元件。所述其它防伪元件可以是能够由机器感知的防伪元件。

152、有价文件可以包括至少一个防伪特征。所述防伪特征可以印在有价文件上。防伪特征可以加工到有价文件的基底中。所述防伪特征可以是能够由观察者感知的防伪特征。所述防伪特征可以是不能由观察者感知的防伪特征。所述防伪特征可以是能够由机器感知的防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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