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光纤线缆接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39548发布日期:2018-09-14 22:37阅读:34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光纤传输,尤其是涉及一种三合一光纤线缆接头。



背景技术:

相较于导线传输的方式,透过光纤的传输更能提高讯号的传输速度与效率,因此,近年来光纤更是广泛的被应用于通讯、医学、精密仪器的控制或网络信息等领域上。

光纤通信是以光作为信息载体,以光纤作为传输媒介的通信方式,首先将电信号转换成光信号,再透过光纤将光信号进行传递,属于有线通信的一种。光经过调变后便能携带资讯。光纤通信传输容量大,保密性好等优点。其中光发信机负责将信号转变成适合于在光纤上传输的光信号,光纤线路负责传输信号,而光收信机负责接收光信号,并从中提取信息,然后转变成电信号,最后得到对应的话音、图像、数据等信息。

一般的光纤在直线传送的时候在线路上损失比较小,但是当光纤需要从分线路合并到主线的时候,需要使用到光纤接头来实现连接。现有的三合一光纤接头,一般设置四个进出口用于三路光纤的进入以及一路总光纤的输出。结构负责,生产成本过高。且光纤安装后稳定性不强,光纤容易发生移动、脱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三合一光纤线缆接头,通过简单的结构来实现三路光纤合成一路,且安装后光纤稳定不发生移动。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三合一光纤线缆接头,包括接头本体,所述的接头本体为两端开口、内部中空的壳体结构,所述的接头本体包括矩形结构的输入端与圆形结构的输出端,所述的接头本体的输入端安装有三组卡位组件,所述的卡位组件包括一左一右设置在接头本体两侧的卡位件,所述的卡位件为长条形结构包括伸入接头本体的头部与裸露在接头本体外的尾部,所述的卡位件倾斜安装于接头本体,所述的头部的侧面设置锯齿结构,一组卡位件构成外开口、内收缩的V型结构。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优选方案:所述的接头本体的输入端的侧壁设置有多个安装槽,所述的卡位件的外侧中部设置L型结构的安装件,所述的安装件的一端与卡位件连接,安装件的另一端嵌入安装槽。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优选方案:所述的卡位件的头部弯曲。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优选方案:所述的安装槽的下方设置有固定孔,所述的固定孔内安装穿过固定孔的橡胶抵件。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优选方案:所述的接头本体的输出端的表面设置有外螺纹,所述的接头本体的输出端表面螺纹连接锁紧螺母。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优选方案:所述的锁紧螺母的两侧面均布满锯齿结构,所述的锁紧螺母的外周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凸台。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首先两端开口、内部中空壳体结构的接头本体,接头本体包括矩形结构的输入端与圆形结构的输出端,实现三路光纤的输入与一路光纤的输出。接头本体的输入端安装有三组卡位组件,对应三路光纤的输入。卡位组件包括一左一右设置在接头本体两侧的卡位件,卡位件为长条形结构包括伸入接头本体的头部与裸露在接头本体外的尾部,卡位件倾斜安装于接头本体,头部的侧面设置锯齿结构,一组卡位件构成外开口、内收缩的V型结构。本实用新型通过卡位件的结构设置,是为了实现光纤稳定的安装不发生后溜。而接头本体的结构设置,则确保了光纤不会发生前移。因此本实用新型安装后光纤稳定不发生移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至图2所示:三合一光纤线缆接头,包括接头本体1,接头本体1为两端开口、内部中空的壳体结构,接头本体1包括矩形结构的输入端2与圆形结构的输出端3,接头本体1的输入端2安装有三组卡位组件4,卡位组件4包括一左一右设置在接头本体1两侧的卡位件5,卡位件5为长条形结构包括伸入接头本体1的头部6与裸露在接头本体1外的尾部7,卡位件5倾斜安装于接头本体1,头部6的侧面设置锯齿结构,一组卡位件5构成外开口、内收缩的V型结构。

接头本体1的输入端2的侧壁设置有多个安装槽8,卡位件5的外侧中部设置L型结构的安装件9,安装件9的一端与卡位件5连接,安装件9的另一端嵌入安装槽8。

卡位件5的头部6弯曲。

安装槽8的下方设置有固定孔,固定孔内安装穿过固定孔的橡胶抵件10。橡胶抵件10可以作用于光纤,对光纤进一步加固。

接头本体1的输出端3的表面设置有外螺纹,接头本体1的输出端3表面螺纹连接锁紧螺母11。

锁紧螺母11的两侧面均布满锯齿结构,锁紧螺母11的外周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凸台12。凸台12结构设置,便于使用者旋转锁紧螺母11。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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