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屉式小夜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54109阅读:220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照明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抽屉式小夜灯。【技术背景】小夜灯因为节约空间和使用方便,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喜爱,目前市场上的小夜灯无论功能或外观过于传统,新颖的小夜灯能够从性能以及视觉上给人带来愉悦的感觉,从而能够为生活带来更优质的享受,因此需要有一种具备以上优点的产品。为了克服上述的问题,我们研制了一种抽屉式小夜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能够提供使用功能新颖且极具美观的抽屉式小夜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一种抽屉式小夜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两块侧板、一块后板以及一块顶板;所述侧板、后板与顶板为一体结构形成内空间;侧板于内空间的两壁上设有导轨,所述导轨上设有限位件;面板;所述面板上设有导管,所述导管配合导轨可往返推拉;LED灯;所述LED灯固定于面板背面,推动面板时LED灯内置于面板与壳体形成的内空间;LED灯的触碰开关设于灯体外侧,推拉面板时触动所述触碰开关使LED灯工作或关闭。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壳体与面板材料为木质。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后板设有电池槽。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LED灯壳材料为PMMA材料。本发明同

背景技术:
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能够通过推拉抽屉的方式使用该产品,方式新颖,且其美观大方,结构简单,易于生产,制造成本低,因此它是一种在实用性和创造性均具优越的产品。【附图说明】图1为本发明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中抽屉式小夜灯的结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下面详细描述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方位词,如有术语“中心”,“横向”、“纵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方位和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叙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方位构造和操作,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发明的具体保护范围。此外,如有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隐含指明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描述中,“至少”的含义是一个或一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在本发明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在发明中,除非另有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也可以包括第一特征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特征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之下”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是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的高度。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之下”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低于第二特征。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发明,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请参看图1所示的,本发明提供一种抽屉式小夜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1包括两块侧板、一块后板以及一块顶板;所述侧板、后板与顶板为一体结构形成内空间;侧板于内空间的两壁上设有导轨,所述导轨上设有限位件2;面板3;所述面板3上设有导管,所述导管配合导轨可往返推拉;LED灯4;所述LED灯4固定于面板背面,推动面板时LED灯4内置于面板3与壳体1形成的内空间;LED灯4的触碰开关设于灯体外侧,推拉面板时触动所述触碰开关使LED灯4工作或关闭。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壳体1与面板3材料为木质。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后板设有电池槽。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LED灯4壳材料为PMMA材料。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合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发明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发明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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