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16515阅读:964来源:国知局
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LED筒灯,特别涉及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



背景技术:

LED筒灯是应用新型LED照明光源在传统筒灯基础上改良开发的产品,与传统筒灯对比具有以下优点:节能、低碳、长寿、显色性好、响应速度快。LED筒灯的设计更加的美观轻巧,安装时能达到保持建筑装饰的整体统一与完美,不破坏灯具的设置,光源隐藏在建筑装饰内部,光源不外露,无眩光,人的视觉效果柔和、均匀。目的的LED筒灯只是具有照明功能,使用功能单一。

目前的LED筒灯大都是预留两条电线,以便于与外部电源线相连,这在安装时较为繁琐,且连接效果无法很好的保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该LED筒灯设有进线孔,通过将电线头插入至进线孔,再控制盖板上滑即接线完成,十分便捷。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其包括筒灯主体和盖板,所述盖板呈空心圆柱形,并盖在所述筒灯主体的上端,所述筒灯主体的外壁设置一圈卡槽,所述盖板的外侧壁卡在所述卡槽内,并在所述卡槽内上下滑动,所述盖板的上侧壁设有两个进线孔,所述进线孔下端的左右两侧各设有一个压块,两个所述压块之间的通道与所述进线孔连通,两个所述压块内侧的上端分别向外倾斜,形成V形斜面,底导电片的下端连接到所述筒灯主体,所述底导电片的上端连接上导电片,所述底导电片和所述上导电片设置在两个所述压块之间的通道内,所述上导电片为V形,所述上导电片的上部分与所述压块的V形斜面相连接,接线时,电线穿过所述进线孔进入所述上导电片内,控制所述盖板上滑后放置橡胶垫环在所述卡槽内,所述压块随着所述盖板上滑,将所述电线固定在所述上导电片内。

所述盖板通过手动上滑。

所述进线孔能够接入多根所述电线。

所述橡胶垫环设置在所述盖板外侧壁下端。

所述盖板外侧壁下端设有一圈卡块,所述卡块卡在所述卡槽内,并在所述卡槽内上下滑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通过将电线头插入至进线孔,再控制盖板上滑后用橡胶垫环固定,即接线完成,接线过程十分便捷;

2、本实用新型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在接线时是通过电线与导电片接触,连接效果好;

3、本实用新型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的进线孔为长条形,可同时插入多条电线,以便于多条线接入灯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的未接线时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的接线时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的盖板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筒灯主体,2为盖板,3为卡槽,4为进线孔,5为压块,6为底导电片,7为上导电片,8为电线,9为橡胶垫环,10为卡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3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快速接线LED筒灯,其包括筒灯主体1和盖板2,盖板2呈空心圆柱形,并盖在筒灯主体1的上端,筒灯主体1的外壁设置一圈卡槽3,盖板2的外侧壁卡在卡槽3内,并在卡槽3内上下滑动,盖板2的上侧壁设有两个进线孔4,进线孔4下端的左右两侧各设有一个压块5,两个压块5之间的通道与进线孔4连通,两个压块5内侧的上端分别向外倾斜,形成V形斜面,底导电片6的下端连接到筒灯主体1,底导电片6的上端连接上导电片7,底导电片6和上导电片7设置在两个压块5之间的通道内,上导电片7为V形,上导电片7的上部分与压块5的V形斜面相连接,接线时,电线8穿过进线孔4进入上导电片7内,控制盖板2上滑后放置橡胶垫环9在卡槽3内,压块5随着盖板2上滑,将电线8固定在上导电片7内。

盖板2通过手动上滑。

进线孔4能够接入多根电线8。

橡胶垫环9设置在盖板2外侧壁下端。

盖板2外侧壁下端设有一圈卡块10,卡块10卡在卡槽3内,并在卡槽3内上下滑动。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