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36221阅读:347来源:国知局
一种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包装罐体加工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



背景技术:

金属包装容器是指用金属薄板制造的薄壁包装容器,它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医药品包装、日用品包装、仪器仪表包装、工业品包装、军火包装等方面,其中用于食品包装的数量最大。手拎桶也逐渐应用到包装领域,用作诸如盛装牛奶等用途。手拎桶的手提部通常由钢丝弯制而成,并且通过其端部固定在桶体上。现有的手提钢丝端部通常采用人工弯制,加工效率差且工作强度较大;而手提钢丝通常如图1所示,它包括弧形本体1’以及形成在弧形本体1’两端且向内弯曲的弯折部2’。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它包括:

操作台;

本体弯制机构,所述本体弯制机构包括由侧面向内凹陷形成弧形凹槽的第一模具、固定在所述操作台上表面且位于所述第一模具一侧的两个底座、可滑动地安装在所述底座上且与所述第一模具相配合的第二模具、固定在所述底座上且位于所述第二模具两侧的第一限位杆以及固定在所述底座上用于与所述第一限位杆配合以夹持钢丝的第二限位杆,

两个第一端部弯折机构,所述第一端部弯折机构倾斜设置于所述第一限位杆的一侧且与所述第二限位杆相对应;它包括固定在所述操作台上表面的第一气缸、安装在所述第一气缸端部的第一固定座以及固定在所述第一固定座上且与所述第二限位杆相配合的第一挤压头;

两个第二端部弯折机构,所述第二端部弯折机构位于两个所述第一端部弯折机构之间且与其相配合,它包括固定在所述操作台上表面的第一气缸、安装在所述第一气缸端部的第二固定座以及固定在所述第二固定座上的第二挤压头。

优化地,所述第一模具底部安装有与所述第二模具相连接的气缸。

优化地,所述操作台上还罩设有遮盖板。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本实用新型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通过采用特定结构的本体弯制机构、第一弯折机构和第二弯折机构进行配合,这样能够自动化实现钢丝的弯曲及其两端的内弯,结构简单,自动化程度高。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弯制后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2所示的包装拎桶手提钢丝端部内弯机,它主要包括本体弯制机构1、第二端部弯折机构3和第一端部弯折机构4等。

其中,本体弯制机构1安装在操作台2(操作台2上可以罩设有遮盖板5,用于遮挡灰尘等)上,它包括由侧面向内凹陷形成弧形凹槽111的第一模具11、固定在操作台5上表面且位于第一模具11一侧的两个底座13(两个底座13与形成弧形凹槽111的侧面相对应)、可滑动地安装在底座13上且与第一模具11相配合的第二模具12(第一模具11底部安装有与第二模具12相连接的气缸16,利用气缸16的伸缩而带动第二模具12的运动,使其远离或靠近第一模具11)、固定在底座13上且位于第二模具12两侧的第一限位杆14以及固定在底座13上的两个第二限位杆15,两个第一限位杆14所处的直线与两个第二限位杆15所处的直线之间形成一定的间隔,用于放置笔直的包装拎桶手提钢丝,即两个第二限位杆15和两个第一限位杆14向配合从而夹持住钢丝。第二模具12的一侧面形成有与弧形凹槽111相配合的弧形凸面121,而另一侧面则为与两个第二限位杆15所处直线平行的平面,它的两个侧面的连接处形成凹槽部,方便容置内弯时的钢丝端部。第一端部弯折机构4有两个,它们安装在操作台5上并倾斜设置在第一限位杆14的外侧,它与第二限位杆15相对应,用于与其配合实现对拎桶手提钢丝端部的第一次弯制;它包括固定在操作台5上表面的第一气缸41、安装在第一气缸41端部的第一固定座42以及固定在第一固定座42上且与第二限位杆15相配合的第一挤压头43;在工作时,由于拎桶手提钢丝被第二模具12挤压使其形成与弧形凸面121相对应的弧形状,它的端部穿过第一限位杆14和第二限位杆15并延伸至略超出,此时第一气缸41工作推动第一挤压头43挤压拎桶手提钢丝的端部使其向内弯曲。第二端部弯折机构3也未两个,它们位于两个第一端部弯折机构4之间且与其相配合,它包括固定在操作台5上表面的第一气缸31、安装在第一气缸31端部的第二固定座32以及固定在第二固定座32上的第二挤压头33,当拎桶手提钢丝的端部被第一端部弯折机构4挤压后,第一端部弯折机构4缩回,第二端部弯折机构3动作而将其端部再次向内弯曲即可使其成型。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化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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