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夜光釉、夜光陶瓷及其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6289963发布日期:2018-12-18 20:32阅读:1626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陶瓷生产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夜光釉、夜光陶瓷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品质的提升以及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日益关注。高效节能地解决居室或公共场所的照明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清洁能源的普及,将太阳光及其他发光体的光能上,则无需电能或其他动力即可将较短时间内吸收周围环境中的余辉,储存起来,并缓慢释放。这种功能尤其适合使用在大面积的公共建筑里和不方便电力运输的地方,或秘密的军事设施中。现有的夜光陶瓷发光时间较短,在太阳光照射 10 分钟或日光灯照射 60 分钟的情况下,只能发光 2 小时。并且传统发光材料的辐射性强,不够环保。现有的夜光釉一般是由夜光粉和熔块以及水配置而成,稳定性差,配置成夜光釉后存放24小时以内就得使用,放置时间短,稳定性差,烧制的产品光泽度偏暗,影响夜光陶瓷制品的品质,这些弊端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夜光陶瓷制品的使用和普及。



技术实现要素:

因此,针对上述的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环保、稳定性强、光泽亮度高,陶瓷制品品质好、蓄光量大放光时间长的夜光釉、夜光陶瓷及其制备方法。

为实现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的解决方案为:一种夜光釉,包括由下述原料制备而成,所述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为:

熔块 25-35重量份

夜光粉 5-35重量份

胶粘剂 10-15重量份

烃类有机溶剂 25-35重量份

高温氧化剂 0.5-3.5重量份。

进一步的,所述夜光粉为蓝色夜光粉、红色夜光粉和绿色夜光粉中的任意一种或者任意一种以上的以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

进一步的,所述熔块由以下各成分以重量份数比制备而成:

硼砂 30-35重量份

硼酸 20-25重量份

石英 17-20重量份

硝石 3-4重量份

长石 2-3重量份

石灰石 1.5-2重量份

滑石 0.8-1重量份

高岭土 8-10重量份。

更进一步的,所述熔块还包括:

氧化锌 0.8-1重量份

碳酸锶 8-10重量份

碳酸镁 0.8-1重量份。

更进一步的,所述熔块还包括:

碳酸钡 4-5重量份。

进一步的,所述胶粘剂为环氧树脂胶粘剂。

进一步的,所述烃类有机溶剂为环己酮。

更进一步的,所述高温氧化剂为氯酸钾。

一种制备上述夜光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材料预处理,将熔块粉碎研磨过180-300目筛,将夜光粉研磨过180-300目筛,高温氧化剂过300目筛;

b.将上一步骤处理好的材料与胶粘剂和烃类有机溶剂按重量份数比混合,进行搅拌1小时后,即为成品。

一种根据上述夜光釉制备夜光陶瓷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夜光釉喷涂在经高温烧制高度瓷化的无釉陶瓷制品上,喷涂1-5次,喷涂后晾干;

b.将上一步骤处理后的陶瓷制品放入炉中烧制,烧制后即为夜光陶瓷。

进一步的,所述步骤b中陶瓷制品的烧制为先用小火烧至500℃-600℃,再用大火烧至750℃-850℃,最后自然降温。

通过采用前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夜光釉环保、无辐射且高亮度,是经过发明人近十年不断研究下研制而成,本产品具有无铅无镉、无放射性、高光亮、抗侵蚀能力强、稳定性好等特点;本发明的夜光釉可长期存放而不影响制作夜光陶瓷制品的品质;同时增强夜光陶瓷制品的蓄光能力,延长夜光陶瓷制品的放光时间,在太阳光照射2分钟或日光灯照射 10分钟,放光至少可达12个小时以上,进一步的,通过采用不同种类的夜光粉使得本发明生产的夜光陶瓷蓄光后放出不同颜色的光,可广泛推广应用于夜光陶瓷生产领域。

具体实施方式

现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一,本发明实施例公开的夜光釉,包括由下述原料制备而成,所述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为:

熔块 25重量份

夜光粉 5重量份

胶粘剂 10重量份

烃类有机溶剂 25重量份

氯酸钾 0.5重量份。

其中熔块由以下各成分以重量份数比配制制得:

硼砂 30重量份

硼酸 20重量份

石英 17重量份

硝石 3重量份

长石 2重量份

石灰石 1.5重量份

滑石 0.8重量份

高岭土 8重量份。

制备上述熔块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原料的各成分按重量份数比混合均匀;然后进入熔块炉中炼制,熔炼温度升至1250℃,完全熔化至无气泡后经过水冷却,再进行烘干,得到基础配料;

b.将上一步骤烧制好的基础配料投入气流粉碎机研磨粉碎,细度至3.5毫米;

c.将上一步骤粉碎好的基础配料放入快速磨中研磨,研磨时间为60分钟,研磨后过300目筛,即为成品。

制备上述夜光釉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材料预处理,将熔块粉碎研磨过300目筛,将夜光粉研磨过180目筛,氯酸钾粉过300目筛;

b.将上一步骤处理好的材料与胶粘剂和烃类有机溶剂按重量份数比混合,进行搅拌1小时后,即为成品。

一种根据上述夜光釉制备夜光陶瓷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夜光釉喷涂在经高温烧制高度瓷化的无釉陶瓷制品上,喷涂3次,喷涂后晾干;

b.将上一步骤处理后的陶瓷制品放入炉中烧制,烧制后即为夜光陶瓷。

进一步的,所述步骤b中陶瓷制品的烧制为先用小火烧至550℃,再用大火烧至825℃,最后自然降温。

实施例二,本发明实施例公开的夜光釉,包括由下述原料制备而成,所述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为:

熔块 30重量份

夜光粉 20重量份

胶粘剂 12重量份

烃类有机溶剂 30重量份

氯酸钾 3重量份。

其中熔块由以下各成分以重量份数比配制制得:

硼砂 35重量份

硼酸 25重量份

石英 20重量份

硝石 4重量份

长石 3重量份

石灰石 2重量份

滑石 1重量份

高岭土 10重量份。

该熔块、夜光釉、夜光陶瓷的制备方法与实施例一一样。

实施例三,本发明实施例公开的夜光釉,包括由下述原料制备而成,所述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为:

熔块 35重量份

夜光粉 35重量份

胶粘剂 15重量份

烃类有机溶剂 35重量份

氯酸钾 3.5重量份。

其中熔块由以下各成分以重量份数比配制制得:

硼砂 35重量份

硼酸 25重量份

石英 20重量份

硝石 4重量份

长石 3重量份

石灰石 2重量份

滑石 1重量份

高岭土 10重量份

氧化锌 0.8重量份

碳酸锶 8重量份

碳酸镁 0.8重量份。

该熔块、夜光釉、夜光陶瓷的制备方法与实施例一一样。

实施例四,本发明实施例公开的夜光釉,包括由下述原料制备而成,所述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为:

熔块 30重量份

夜光粉 25重量份

胶粘剂 13重量份

烃类有机溶剂 30重量份

氯酸钾 2.5重量份。

其中熔块由以下各成分以重量份数比配制制得:

硼砂 35重量份

硼酸 25重量份

石英 20重量份

硝石 4重量份

长石 3重量份

石灰石 2重量份

滑石 1重量份

高岭土 10重量份

氧化锌 1重量份

碳酸锶 10重量份

碳酸镁 1重量份。

该熔块、夜光釉、夜光陶瓷的制备方法与实施例一一样。

实施例五,本发明实施例公开的夜光釉,包括由下述原料制备而成,所述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为:

熔块 28重量份

夜光粉 22重量份

胶粘剂 11重量份

烃类有机溶剂 29重量份

氯酸钾 2重量份。

其中熔块由以下各成分以重量份数比配制制得:

硼砂 35重量份

硼酸 25重量份

石英 20重量份

硝石 4重量份

长石 3重量份

石灰石 2重量份

滑石 1重量份

高岭土 10重量份

氧化锌 1重量份

碳酸锶 10重量份

碳酸镁 1重量份

碳酸钡 4重量份。

该熔块、夜光釉、夜光陶瓷的制备方法与实施例一一样。

本发明的夜光釉中胶粘剂还可以是环氧树脂胶粘剂以外的其它树脂制得胶粘剂,烃类有机溶剂还可以是除环己酮以外的其它有机溶剂,夜光粉为蓝色夜光粉、红色夜光粉和绿色夜光粉中的任意一种或者任意一种以上的以任意比例混合的混合物,高温氧化剂还可以是除氯酸钾外的其他对夜光釉颜色无影响的氧化剂。本发明中夜光釉各成分重量份数比以:熔块 25-35重量份,夜光粉 5-35重量份,胶粘剂 10-15重量份,烃类有机溶剂 25-35重量份,高温氧化剂 0.5-3.5重量份为佳。本发明的熔块的原料各成分的重量份数比较佳的范围为:硼砂 30-35重量份,硼酸 20-25重量份,石英 17-20重量份,硝石 3-4重量份,长石 2-3重量份,石灰石 1.5-2重量份,滑石 0.8-1重量份,高岭土 8-10重量份,氧化锌 0.8-1重量份,碳酸锶 8-10重量份,碳酸镁 0.8-1重量份,碳酸钡4-5重量份。本发明的夜光釉制备方法的步骤a中熔块粉碎研磨过180-300目筛,夜光粉研磨过180-300目筛,高温氧化剂过300目筛为佳;本发明制备夜光陶瓷的步骤a中夜光釉喷涂在经高温烧制高度瓷化的无釉陶瓷制品上的喷涂次数以1-5次为佳,步骤b中小火烧制范围以500℃-600℃为宜,大火烧制范围以750℃-850℃为宜。

本发明的夜光釉环保、无辐射且高亮度,是经过发明人近十年不断研究下研制而成,本产品具有无铅无镉、无放射性、高光亮、抗侵蚀能力强、稳定性好等特点;本发明的夜光釉可长期存放而不影响制作夜光陶瓷制品的品质;同时增强夜光陶瓷制品的蓄光能力,延长夜光陶瓷制品的放光时间,在太阳光照射2分钟或日光灯照射 10分钟,放光至少可达12个小时以上,进一步的,通过采用不同种类的夜光粉使得本发明生产的夜光陶瓷蓄光后放出不同颜色的光,可广泛推广应用于夜光陶瓷生产领域。

尽管结合优选实施方案具体展示和介绍了本发明,但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本发明的范畴内,在形式上和细节上可以对本发明做出各种变化,均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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