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盆栽肥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51399阅读:434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农业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盆栽肥料。



背景技术:

盆栽花卉栽植前主要进行栽植苗和培养土的准备。栽植苗可通过各种繁殖方法或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各种花卉种类不同,对培养土的要求各不相同。培养土的配制应选用富含营养物质和物理性状良好的盆栽用土。通常用各种培养土配制而成,各地因材料及习惯不同,配制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家庭盆栽在育苗和换盆过程中将事先腐熟好的肥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入土壤中,以提供长期生长需要的一种方法,而现有的盆栽肥料效果不理想,成本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了一种效果理想、成本低的盆栽肥料。

为了解决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发明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一种盆栽肥料,包括原始肥料、辅料,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所述的辅料与原始肥料总重量之比为0.6%-1.0%: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氮肥的含量15%-20%。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磷肥的含量15%-20%。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氧化钾的含量为15%-20%。

进一步的,所述的辅料包括:熬药的药渣、瓜果皮、鸡毛、茶叶水。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熬药的药渣的含量为10%~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熬药的药渣的总重量与原始肥料总重量之比为 0.6 ~ 0.7: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瓜果皮的含量为10%~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鸡毛的含量为1%~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茶叶水的含量为15%~25%。

本发明操作时,将辅料按一定的重量百分比混合后放入小缸或者小坛内密封7-10天,之后将发酵的液体加入在原始肥料中,稀释到一定比例后,用喷雾器直接喷施在植株的叶面上,靠叶片来吸收,发酵物与盆栽底部土壤混合。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提供多种作物所需营养元素,提高微量元素活性,减少原始肥料的用量,降低成本,促进作物发育。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其中的示意性实施例以及说明仅用来解释本发明,但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一:

一种盆栽肥料,包括原始肥料、辅料,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所述的辅料与原始肥料总重量之比为0.6%: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氮肥的含量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磷肥的含量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氧化钾的含量为15%。

进一步的,所述的辅料包括:熬药的药渣、瓜果皮、鸡毛、茶叶水。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熬药的药渣的含量为10%。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熬药的药渣的总重量与原始肥料总重量之比为 0.6: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瓜果皮的含量为10%。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鸡毛的含量为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茶叶水的含量为15%。

本发明操作时,将辅料按一定的重量百分比混合后放入小缸或者小坛内密封7-10天,之后将发酵的液体加入在原始肥料中,稀释到一定比例后,用喷雾器直接喷施在植株的叶面上,靠叶片来吸收,发酵物与盆栽底部土壤混合。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提供多种作物所需营养元素,提高微量元素活性,减少原始肥料的用量,降低成本,促进作物发育。

实施例二:

一种盆栽肥料,包括原始肥料、辅料,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所述的辅料与原始肥料总重量之比为1.0%: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氮肥的含量20%。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磷肥的含量20%。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原始肥料中氧化钾的含量为20%。

进一步的,所述的辅料包括:熬药的药渣、瓜果皮、鸡毛、茶叶水。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熬药的药渣的含量为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熬药的药渣的总重量与原始肥料总重量之比为0.7:1。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瓜果皮的含量为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鸡毛的含量为1.5%。

进一步的,按重量百分数计,辅料中茶叶水的含量为25%。

本发明操作时,将辅料按一定的重量百分比混合后放入小缸或者小坛内密封7-10天,之后将发酵的液体加入在原始肥料中,稀释到一定比例后,用喷雾器直接喷施在植株的叶面上,靠叶片来吸收,发酵物与盆栽底部土壤混合。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提供多种作物所需营养元素,提高微量元素活性,减少原始肥料的用量,降低成本,促进作物发育。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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