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磷底肥及其加工工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54076阅读:305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底肥,具体为一种高磷底肥及其加工工艺。



背景技术: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化肥和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高,人们都非常重视农产品的安全性,对无公害、绿色食品的需求逐年增加

作物缺磷时生长缓慢、矮小瘦弱、直立、分枝少,叶 小易脱落 ;色泽一般,呈暗绿或灰绿色,叶缘及叶柄常出现紫红色;根系发育不良,成熟延迟,产量和品质降低。作物缺磷时症状一般先从茎基部老叶开始,逐渐向上发展。因此,磷元素作为植物生长的必需要素,研制一种高磷底肥,可以产生积极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底肥中磷肥不足,导致作物生长缓慢,产量和品质降低的缺陷,提供一种高磷底肥及其加工工艺。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高磷底肥,包括无机组份和有机组份,有机组份和无机组份的质量比为1:3~4;

所述无机组份中氮:磷:钾含量之比为8~13∶27~33∶4~8;

所述有机组份由啤酒渣30~40重量份、食用菌渣18~22重量份、玉米粉4~8重量份、复合微生物菌剂6~8重量份、泥炭土10~15重量份和作物粉8~12重量份。

优选的,无机组份中还包括质量分数为1%~5%的黄腐酸。更优选的的无机组份的氮源主要为硫酸铵、磷源主要为磷酸一铵、钾源主要为硫酸钾。

进一步的,所述有机组份由啤酒渣36重量份、食用菌渣20重量份、玉米粉6重量份、复合微生物菌剂7重量份、泥炭土12重量份和作物粉10重量份。

优选的,所述的作物粉包括质量比为1:3:2~5的稻壳粉、红薯杆粉和秸秆粉。

优选的,其配方中还包括肥料增效剂,所述肥料增效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格组份:沸石粉3~9份、腐植酸铵6~10份、俞创木粉2~3份和聚合氨基酸8~12份。

一种高磷底肥的加工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1)、将无机组份和有机组份放入加热反应釜内熔融后,灌入模具,通过对轴挤压成直径为 3~5cm;

2)、干燥至颗粒含水量为8~15%;

3)冷却。

本发明采用有机磷肥与无机磷肥以1:3~4的质量比进行组合的方法配制高磷作物底肥,无机磷肥中氮:磷:钾含量之比为8~13∶27~33∶4~8;有机磷肥中引入食用菌渣和泥炭土增加磷肥的多样性,还含有硼、锌等作物所需的微量元素,通过对轴挤压成直径为 3~5cm的颗粒,颗粒均匀、强度高,不易结块,能够持续、均匀地为土壤和作物提供磷素,使用安全不会烧种烧根,增产效果好,肥料母施用量下降9%~15%,肥效延长了75~86%。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

一种高磷底肥,包括无机组份和有机组份,有机组份和无机组份的质量比为1:3;

无机组份中氮:磷:钾质量含量之比为8∶27∶4;

有机组份由啤酒渣30重量份、食用菌渣18重量份、玉米粉4重量份、复合微生物菌剂6重量份、泥炭土10重量份和作物粉8重量份。

一种高磷底肥的加工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1)、将无机组份和有机组份放入加热反应釜内熔融后,灌入模具,通过对轴挤压成直径为 3~5mm;

2)、干燥至颗粒含水量为2~5%;

3)冷却。

实施例2

一种高磷底肥,包括无机组份、有机组份和肥料增效剂,有机组份和无机组份的质量比为1:4;

无机组份中氮:磷:钾质量含量之比为13∶33∶8,无机组份含有质量分数为1%的黄腐酸;

所述有机组份由啤酒渣40重量份、食用菌渣22重量份、玉米粉8重量份、复合微生物菌剂8重量份、泥炭土15重量份和作物粉12重量份。

其中,作物粉包括质量比为1:3:2的稻壳粉、红薯杆粉和秸秆粉。

肥料增效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格组份:沸石粉3份、腐植酸铵6份、俞创木粉2份和聚合氨基酸8份。

该高磷肥的制作工艺同实施例1。

实施例3

一种高磷底肥,包括无机组份、有机组份和肥料增效剂,有机组份和无机组份的质量比为1:4;

无机组份中氮:磷:钾质量含量之比为11∶30∶6;无机组份含有质量分数为5%的黄腐酸;

有机组份由啤酒渣36重量份、食用菌渣20重量份、玉米粉6重量份、复合微生物菌剂7重量份、泥炭土12重量份和作物粉10重量份。

作物粉包括质量比为1:3:5的稻壳粉、红薯杆粉和秸秆粉。

肥料增效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格组份:沸石粉9份、腐植酸铵10份、俞创木粉3份和聚合氨基酸12份。

该实施例的制作工艺同实施例1。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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