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动物基材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6168827发布日期:2018-12-07 21:47阅读:来源:国知局

技术特征:

1.一种处理动物基材的方法,其包含:

在密封设备中,搅拌湿润后的动物基材和含水的处理配方及固体颗粒材料;

其中,所述的含水的处理配方包含至少一种着色剂并且所述的方法包含将所述的着色剂应用于所述的动物基材;

其中,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包含多个聚合颗粒、或多个非聚合颗粒、或多个聚合与非聚合颗粒的混合物,以及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mm至500mm和/或长度为1mm至500mm,以及其中所述的动物基材为动物皮或皮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动物基材为兽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密封设备包含旋转安装的滚筒的形式或旋转地安装的圆柱形笼的形式的处理室,其中所述的方法包含通过旋转所述的处理室搅拌所述的动物基材和所述的处理配方。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些应用于所述的动物基材的着色剂来源于所述的处理配方。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本上所有应用于所述的动物基材的着色剂来源于所述的处理配方。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着色剂选自染料、颜料、荧光增白剂或其混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着色剂选自阴离子型、阳离子型、酸性、碱性、两性、反应性、直接、铬媒、金属络合和硫化染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染料。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动物基材通过润湿而湿润以得到水对所述的动物基材的比例从1000:1至1:1000w/w。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动物基材通过润湿而湿润以得到水对所述的动物基材的比例从1:100至1:1w/w。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中所述的水对所述的动物基材的比例至少从1:40w/w至10:1w/w。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中所述的水对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的比例从1000:1至1:1000w/w。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中所述的水对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的比例从1:1至1:100w/w。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对所述的动物基材的比例从1000:1至1:1000w/w。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对所述的动物基材的比例从5:1至1:5w/w。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对所述的动物基材对所述的水的比例从1:1:1至50:50:1w/w。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含添加所述的含水的处理配方的第一部分,且在引进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之前在所述的密封设备中搅拌所述的润湿后的动物基材与所述的处理配方。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含在添加所述的含水的处理配方之前,在所述的密封设备中搅拌所述的润湿后的动物基材和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

1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通过再循环方法将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再循环进入所述的处理室。

1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在所述的搅拌润湿后的动物基材和含水的处理配方及固体颗粒材料之前或之后,使所述的动物基材接受至少一种选自鞣制、复鞣、清洁、固化、包含浸泡、浸灰、脱毛、刮面、去肉、脱灰、软化、酸洗和加脂的浸灰间处理、酶处理、染料固着和一种或多种的额外的着色剂处理的进一步处理。

2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至少5wt%的水。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不超过99.9wt%的水。

2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水且不包含有机溶剂。

2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包含至少一种着色剂的含水的处理配方的pH小于7。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方法包含染料渗透阶段和后续的染料固着阶段,及其中所述的包含至少一种着色剂的处理配方的pH在所述的染料穿透阶段小于7,且在所述的染料固着阶段小于7。

25.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方法包含染料渗透阶段和后续的染料固着阶段,及其中所述的包含至少一种着色剂的处理配方的pH在所述的染料渗透阶段小于7,且在所述的染料固着阶段大于7。

2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的颗粒材料和所述的动物基材接触之前,所述的方法不包含为了在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上涂覆所述的着色剂而配置的步骤。

2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未涂覆、清洗的或清洁的固体颗粒材料引入所述的处理室中。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的动物基材存在时引入所述的未涂覆、清洗的或清洁的固体颗粒材料。

2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颗粒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行的后续处理工艺中重复使用至少一次。

3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处理所述的动物基材之后,使所述的颗粒接受清洁步骤的步骤。

31.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处理所述的动物基材之后,从所述的处理室中回收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

3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不渗透到所述的动物基材的表面。

3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密度为0.5至20g/cm3

3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密度为0.5至3.5g/cm3

3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mm至5.0mm。

3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粒径为2.5mm至4.5mm。

3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长度为1mm至5.0mm。

3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长度为2.5mm至4.5mm。

3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颗粒的平均体积为5至275mm3

4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质量为1mg至100g。

4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的平均质量为5mg至100mg。

4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聚合或非聚合颗粒包含珠。

4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选自溶剂、表面活性剂、交联剂、防腐剂、金属络合物、腐蚀抑制剂、络合剂、灭微生物剂、增洁剂、催化剂、螯合剂、分散剂、香料、荧光增白剂、酶、油类、蜡类、防水剂、阻燃剂、抗污剂、还原剂、酸类、碱类、中和剂、树脂、氧化剂和漂白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

4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聚合物。

45.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非聚合颗粒包含陶瓷材料、耐火材料、火成岩、沉积岩或变质矿物类、复合材料、金属、玻璃或木材的颗粒。

4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两个或多个部分,且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的各部分可能相同或不同。

4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至少一种表面活性剂。

4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至少一种防腐剂。

4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至少一种鞣剂。

5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方法由包含一个或多个时期或阶段的处理周期组成。

5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含以下的步骤:

a)在密封设备中,搅拌所述的润湿后的动物基材、所述的含水的处理配方的第一部分和及固体颗粒材料;

b)除去所述的固体颗粒材料;

c)添加所述的含水的处理配方的第二部分,且搅拌所述的润湿后的动物基材与所述的含水的处理配方。

52.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室包含孔眼。

5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密封设备包含一个或多个剂量室,其适合容纳所述的处理配方的一个或多个部分。

54.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处理配方包含一个或多个部分,且所述的密封设备适合于在一个或多个预定时间点分配所述的处理配方的一个或多个部分。

5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含一种或多种后续处理步骤,选自干燥、涂覆、上漆、抛光、切割、成形、定型、压花、冲孔、胶合、缝合、装订和包装所述的经处理后的动物基材或其一个或多个部分。

56.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后续处理步骤包含制造皮革基材成品。

57.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后续处理步骤包含制造皮革制成品。

58.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皮革制成品选自服饰物品及个人配件、鞋类、袋子、公文包和手提箱、马具、家具与软垫物品、体育用品与配件、宠物项圈与绳套和交通工具内部覆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5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方法的至少一时期或阶段在0℃至100℃之间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6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方法的至少一时期或阶段在0℃至60℃之间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6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方法的至少一时期或阶段在20℃至60℃之间的温度范围内进行。

62.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颗粒间歇性进行清洁,并可选地在搅拌步骤每10次之后、每5次之后、每3次之后、每2次之后、或每1次之后进行清洁。

63.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的颗粒清洁步骤包括用清洁配方清洗颗粒,其中清洁配方为水、有机溶剂或其混合物,其中所述的清洁配方可选地包含一种或多种清洁剂以助于除去任何污染物,可选地其中所述的清洁剂选自表面活性剂、去污剂、染料转移剂、灭微生物剂、杀真菌剂、增洁剂和金属螯合剂。

64.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清洁期间搅拌所述的颗粒。

65.一种制备供人类使用的动物基材的方法,其根据权利要求1至5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66.一种动物基材,其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

67.一种皮革制成品或皮革制成品的部件,其根据权利要求1至5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或者包含根据权利要求66所述的动物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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