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81300阅读:95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胶带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粘PVC地板胶的双面胶带。



背景技术:

双面胶带是以纸、布、塑料薄膜等为基材,再把弹性体型压敏胶或树脂型压敏胶均匀涂布在上述基材上制成的卷状胶粘带,一般是由基材、胶粘剂、离型纸三部分组成的。

PVC地板是世界上非常流行的一种新型轻体地面装饰材料,也称为“轻体地材”,使用非常广泛。但是,关于PVC地板专用的双面胶种类极少,需要量很大,并缺少强剥离力、高粘着力、耐溶剂性及耐温度变化等性能的双面胶带。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强剥离力、高粘着力及耐温度变化的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

一种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包括PET层、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离型纸层、剥离粘合剂层和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

所述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设在所述PET层的一侧表面,所述剥离粘合剂层设在所述PET层的另一侧表面;

所述离型纸层设在所述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

所述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设在所述剥离粘合剂层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PET层的厚度为0.1~0.15m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的厚度为0.01~0.05m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剥离粘合剂层的厚度为0.2~0.5m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的厚度为0.005~0.01mm。

本实用新型所述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通过合理设置不同厚度的PET层、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离型纸层、剥离粘合剂层和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使其具有强剥离力、高粘着力及耐温度变化等优点。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基材层为整个胶层提供好的支撑和耐温性需求;所述丙烯酸酯胶粘剂层对PVC地板具有良好的粘结性和保持力,并可以较好地与离型纸剥离开,具有很好的操作性;所述离型纸层具有表面张力小的特点,使所述丙烯酸酯胶粘剂层可以长时间保存又不影响胶层粘结力;剥离粘合剂层为临时的粘结相,起临时的粘接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一实施例的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例。相反地,提供这些实施例的目的是使对本实用新型的公开内容的理解更加透彻全面。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请结合图1,一实施例的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10,包括PET层100、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200、离型纸层300、剥离粘合剂层400和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500;

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200设在PET层100的一侧表面,剥离粘合剂层400设在PET层100的另一侧表面;

离型纸层300设在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200上;

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500设在剥离粘合剂层400上。

优选地,PET层100的厚度为0.1~0.15mm;第一丙烯酸酯胶粘剂层200的厚度为0.01~0.05mm;剥离粘合剂层400的厚度为0.2~0.5mm;第二丙烯酸酯胶粘剂层500的厚度为0.005~0.01mm。各个胶层的不同厚度及厚度组合可以进一步满足特殊商品的粘接强度的需求。

在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10的各层中,PET层100为整个胶提供好的支撑和耐温性需求;丙烯酸酯胶粘剂层对PVC地板具有良好的粘结性和保持力,并可以较好地与离型纸层300剥离开,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离型纸层300表面张力小,使丙烯酸酯胶粘剂层可以长时间保存又不影响胶层粘结力;剥离粘合剂层400为临时的粘结相,起临时的粘接作用。

根据国标GB_2792-1998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试验方法(剥离力),GB_4851-1998压敏胶粘带持粘性试验方法(保持力)对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10进行性能测试,结果见表1。

表1

由表1可以看出,该用于粘PVC地板的双面胶带10,具有强剥离力、高粘着力及耐温度变化等优点。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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