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雨刮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27124阅读:552来源:国知局
车用雨刮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涉及雨刮器的技术领域,具体地是一种车用雨刮器。



背景技术:

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车辆的使用越来越平凡,但是车辆除了行驶过程的使用,其更多的时间是处于泊车状态,例如停靠于路边、露天车库、企事业单位的露天车位上等。而上述的场所的外部环境往往伴随着灰尘,而现有车辆用的雨刮器,其在车辆停车时,雨刮器的雨刮条始终压合于挡风玻璃上,这就导致外部环境的灰尘和砂粒撞击到挡风玻璃,并沿挡风玻璃下落时堆积于雨刮器的雨刮条上。随着驾驶人员下一次的使用雨刮器,将会在雨刮器启动的初期,使雨刮器上的灰尘和砂粒与挡风玻璃的外表面不断的摩擦,其不仅影响雨刮条与挡风玻璃之间贴合的密封性,从而影响雨刮条的清理能力,而且会划伤挡风玻璃。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车用雨刮器,其可以在车辆启动后自动清理在车辆停泊时雨刮条与挡风玻璃之间产生的积灰,从而防止雨刮条上的粗颗粒的杂质划伤挡风玻璃。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车用雨刮器,它包括基座、摇臂和雨刮条,基座上设有主动杆和用于驱使主动杆沿基座的上端面所在的平面往复摆动的驱动器,摇臂的一端与主动杆远离驱动器的一端铰接,雨刮条安装于摇臂的另一端上,其特征在于:当摇臂复位至初始位置时所述基座上位于摇臂的下方设有一顶出机构,用于抵靠摇臂且带动摇臂抬高至摇臂上的雨刮条与车辆的挡风玻璃脱离,所述基座上设有用于容置顶出机构的凹槽。

所述的顶出机构包括顶块,顶块沿凹槽的开口方向与凹槽的内壁滑动配合,所述顶块的下端面与凹槽的槽底之间设有两个固定块,两个固定块相背离的两侧面分别与各自对应的凹槽内壁相抵靠,两个固定块之间设有沿凹槽的槽底滑动配合的两个主动块,两个主动块相对的侧面上各自嵌入一电磁铁,两个电磁铁对称设置,各固定块与相近的主动块之间均设有一从动块,从动块的上端宽度大于下端宽度,且从动块的上端面和下端面之间通过斜面过渡连接,所述固定块和主动块上均设有与从动块上的斜面相配合的导向斜面,用于带动从动块沿竖直方向升降。

所述的顶块的上端面上内凹形成用于搁置摇臂的防滑槽。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的车用雨刮器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车辆在启动通电后,使两个主动块上的电磁铁形成同性磁场,电磁铁同性相斥带动两个主动块移动,平移的主动块通过从动块带动顶块抬高摇臂,由此,使雨刮条与挡风玻璃脱离,从而自动清理雨刮条上的积灰,达到清理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车用雨刮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方向的剖视示意图。

其中,1、基座,1.1、凹槽,2、摇臂,3、雨刮条,4、主动杆,5、驱动器,6、顶出机构,7、顶块,7.1、防滑槽,8、固定块,9、主动块,10、电磁铁,11、从动块,11.1、斜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车用雨刮器,它包括基座1、摇臂2和雨刮条3,基座1上设有主动杆4和用于驱使主动杆4沿基座1的上端面所在的平面往复摆动的驱动器5,摇臂2的一端与主动杆4远离驱动器5的一端铰接,雨刮条3安装于摇臂2的另一端上,其特征在于:当摇臂2复位至初始位置时所述基座1上位于摇臂2的下方设有一顶出机构6,用于抵靠摇臂2且带动摇臂2抬高至摇臂2上的雨刮条3与车辆的挡风玻璃脱离,所述基座1上设有用于容置顶出机构6的凹槽1.1。

所述的顶出机构6包括顶块7,顶块7沿凹槽1.1的开口方向与凹槽1.1的内壁滑动配合,所述顶块7的下端面与凹槽1.1的槽底之间设有两个固定块8,两个固定块8相背离的两侧面分别与各自对应的凹槽1.1内壁相抵靠,两个固定块8之间设有沿凹槽1.1的槽底滑动配合的两个主动块9,两个主动块9相对的侧面上各自嵌入一电磁铁10,两个电磁铁10对称设置,各固定块8与相近的主动块9之间均设有一从动块11,从动块11的上端宽度大于下端宽度,且从动块11的上端面和下端面之间通过斜面11.1过渡连接,所述固定块8和主动块9上均设有与从动块11上的斜面11.1相配合的导向斜面,用于带动从动块11沿竖直方向升降。

所述的顶块7的上端面上内凹形成用于搁置摇臂2的防滑槽7.1。

其工作原理是:

车辆启动通电后,两个主动块上的电磁铁形成同性磁场,电磁铁同性相斥带动两个主动块移动,平移的主动块通过从动块带动顶块抬高摇臂,由此,使雨刮条与挡风玻璃脱离,挡风玻璃上的积灰脱离雨刮条的约束滑落,达到清理积灰的目的,然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用到雨刮器时,雨刮器启动的控制信号控制电磁铁断电,由此,顶块在自身重力和摇臂的压力作用下,复位至收纳与凹槽内,此时雨刮条又与挡风玻璃贴合,完成雨刮效果。

以上就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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