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商务车内饰配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商务车升降机构。
背景技术:
商务车-MPV:MPV的全称是Multi-Purpose Vehicle,即多用途汽车。它集轿车、旅行车和厢式货车的功能于一身,车内每个座椅都可调整,并有多种组合的方式,例如可将中排座椅靠背翻下即可变为桌台,前排座椅可作180度旋转等。近年来,MPV趋向于小型化,并出现了所谓的S—MPV,S是小(Small)的意思。S-MPV车长一般在(4.2—4.3)m之间,车身紧凑,一般为(5-7)座。 别克商务,瑞风,东风风行,丰田大霸王,奔驰唯雅诺,奔驰威霆,等都是商务车。
目前的商务车一般都配有电视机,电视机可以自行收纳在壁橱内,但现有的电视机升降机构只能实现电视机的上下升降,还不能实现仰角的调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商务车升降机构,结构简单,可以实现电视机的上下升降和仰角调节。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商务车升降机构,用于商务车电视机的升降,该机构包括前底板、后底板、第一伸缩杆、第二伸缩杆、平衡辊,所述前底板、后底板、第一伸缩杆、第二伸缩杆均安装在商务车的壁橱内,所述前底板、后底板一前一后平行设置,前底板上固定电视机,后底板紧贴壁橱内壁,所述前底板、后底板四个角各用一个弹簧连接,所述平衡辊置于前底板、后底板之间并与前底板、后底板相向侧相切,所述第一伸缩杆末端连接在平衡辊上,所述第二伸缩杆末端连接在后底板上,还设置有用于控制第一伸缩杆、第二伸缩杆的开关一和开关二;
所述开关一用于控制第一伸缩杆、第二伸缩杆同步动作实现电视机的上升和下降;
所述开关二用于单独控制第一伸缩杆推动平衡辊在前底板和后底板之间上下运动,完成电视机的仰角调节。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前底板、后底板之间还设置有保证其同步运动的可伸缩连接杆,所述连接杆至少为两根。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平衡辊包括前辊、后辊、连接架,所述前辊与前底板相切,所述后辊与后底板相切,所述连接架用于固定连接前辊和后辊。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连接架上开设有用于固定第一伸缩杆末端的螺纹孔。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后底板与壁橱的接触面上设置有限位滑轨,保证后底板竖直向上运动。
作为本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限位滑轨内置滚轮用于减小摩擦。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方案通过伸缩杆实现电视机的上下升降,通过平衡辊的上下移动,从而改变前/后底板形成的力矩,达到改变电视机仰角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前/后底板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平衡辊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图1所示,
一种商务车升降机构,用于商务车电视机7的升降,该机构包括前底板2、后底板3、第一伸缩杆4、第二伸缩杆5、平衡辊6,其中伸缩杆可以液压伸缩杆或电动伸缩杆均可。
前底板2、后底板3、第一伸缩杆4、第二伸缩杆5均安装在商务车的壁橱1内,具体的,第一伸缩杆4、第二伸缩杆5安装在壁橱1的底部,前底板2、后底板3一前一后平行设置,前底板2上固定电视机7,后底板3紧贴壁橱1内壁,前底板2、后底板3四个角各用一个弹簧8连接,弹簧8的固定位置如图2所示。上述平衡辊6置于前底板2、后底板3之间并与前底板2、后底板3相向侧相切,即平衡辊6可以在前底板2、后底板3之间上下来回的滚动。
为了实现电视机7的控制,上述第一伸缩杆4末端连接在平衡辊6上,第二伸缩杆5末端连接在后底板3上,还设置有用于控制第一伸缩杆4、第二伸缩杆5的开关一和开关二。
开关一用于控制第一伸缩杆4、第二伸缩杆5同步动作实现电视机7的上升和下降,上升和下降过程中后底板3始终抵靠壁橱1的内壁。
开关二用于单独控制第一伸缩杆4推动平衡辊6在前底板2和后底板3之间上下运动,完成电视机7的仰角调节,当平衡辊6位于前底板2和后底板3中间时,前底板2、后底板3、平衡辊6、弹簧8形成一个平衡力矩,当平衡辊6向上运动时,上方力臂变短弹力增加弹簧8变长从,由于后底板3与壁橱1的内壁抵接,所以前底板2则向下倾斜从而完成仰角调节。
最后,前底板2、后底板3之间还设置有保证其同步运动的可伸缩连接杆9,连接杆9至少为两根,如图3所示,平衡辊6包括前辊601、后辊602、连接架603,前辊601与前底板2相切,后辊602与后底板3相切,连接架603用于固定连接前辊601和后辊602,连接架603上开设有用于固定第一伸缩杆4末端的螺纹孔604,后底板3与壁橱1的接触面上设置有限位滑轨,保证后底板3竖直向上运动,限位滑轨内置滚轮用于减小摩擦。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