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棉球储放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97585阅读:325来源:国知局
一种棉球储放瓶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属于医用容器设计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棉球储放瓶。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卫生意识也越来越高,消毒棉球已经成为居家旅行常备的普通消费品。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消毒棉球多是被装在普通密封塑料瓶内出售,这种普通消毒棉球使用起来存在以下缺陷:一、由于瓶口小,因此消毒棉球拿取起来非常不便;二、使用者需要用手指伸出瓶体才能将棉球取出,因此手指与瓶体内的棉球接触容易造成污染。

针对上述缺陷,有人设计了一种带镊子的消毒棉球瓶,其结构为在瓶体外侧一边设有凹槽,镊子被嵌设在凹槽内并通过瓶体上的标签纸固定。这种设计存在以下问题:一、镊子容易从凹槽中掉落丢失;二、由于镊子是被嵌设在瓶体外侧,因此镊子本身很容易被外界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防止镊子被外界环境污染的酒精棉球瓶。

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棉球储放瓶,包括瓶体、瓶盖和镊子,镊子包括柄部和夹取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封帽;瓶体内仅设一个用于储放酒精棉球的储物腔和一个可在储物腔中往复滑动的托板,酒精棉球置放在储物腔的托板上;托板设有朝着瓶口方向凸出的管状凸台;封帽位于储物腔中,且位于瓶盖的正下方,封帽套设在管状凸台顶端上,封帽与管状凸台围合组成一个容置腔;镊子位于该容置腔中;镊子的夹取部包括两个夹板和连接两夹板的连接部,连接部设有一个透孔;镊子的柄部包括可在该透孔中往复滑动的滑杆部、设置在滑杆部一端且位于两夹板之间的防脱部以及设置在滑杆部另一端的拉柄部;镊子夹取部插设在管状凸台中,镊子柄部高出管状凸台;拉柄部设有承拉孔,该承拉孔的至少一部分高出管状凸台。

本发明把镊子内藏在管状凸台与封帽围合组成的容置腔中,存放和携带时,即使瓶体倒置也能保证镊子不会接触到酒精棉球,从而有效防止外界污物污染镊子,进而污染棉球,在长期使用中有效保证棉球的卫生程度;另外,酒精棉球放置在储物腔中的托板上,使用者打开瓶盖后,可直接拔取镊子,用镊子直接夹住棉球后将其取出,也可在拔取镊子后,再捏住管状凸台带动托板,托板升高并带动棉球升高,此时更便于使用者用镊子夹取棉球,尤其适用于后期棉球较少的时候。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第一种结构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第二种结构中镊子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2所示镊子的一种剖视图;

图4是图2所示镊子延长后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是图4所示镊子的一种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是本发明第一种结构的一种结构示意图,显示了本发明的第一种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是一种棉球储放瓶,包括瓶体1、瓶盖2和镊子3,镊子包括柄部31和夹取部32,镊子的夹取部包括两个夹板321和连接两夹板的连接部322;其结构特点在于:还包括一个封帽5;瓶体内设用于储放酒精棉球的储物腔11和可在储物腔中往复滑动的托板4,托板设有朝着瓶口方向凸出的管状凸台41;封帽位于储物腔中,套设在管状凸台顶端上,封帽与管状凸台围合组成一个容置腔6;镊子位于该容置腔6中。镊子夹取部插设在管状凸台中,镊子柄部高出管状凸台。

本实施例把镊子内藏在管状凸台与封帽围合组成的容置腔中,存放和携带时,即使瓶体倒置也能保证镊子不会接触到酒精棉球,从而有效防止外界污物污染镊子,进而污染棉球,在长期使用中有效保证棉球的卫生程度;另外,酒精棉球放置在储物腔中的托板上,使用者打开瓶盖后,可直接拔取镊子,用镊子直接夹住棉球后将其取出,也可在拔取镊子后,再捏住管状凸台带动托板,托板升高并带动棉球升高,此时更便于使用者用镊子夹取棉球,尤其适用于后期棉球较少的时候。

(实施例2)

图2至图5显示了本发明的第二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2是本发明第二种结构中镊子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图3是图2所示镊子的一种剖视图;图4是图2所示镊子延长后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图5是图4所示镊子的一种剖视图。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镊子的结构形状有所区别。对于实施例1中的镊子而言,其不足之处在于:为了能够握持住镊子的柄部并将其从管状凸台中拔出,镊子的柄部需要一定长度,从而在夹板长度一定的前提下,瓶体及瓶盖的整体高度较高;本实施例中的镊子结构具体如下:

镊子的夹取部包括两个夹板321和连接两夹板的连接部322,连接部设有一个透孔323;镊子的柄部包括可在该透孔中往复滑动的滑杆部311、设置在滑杆部一端且位于两夹板之间的防脱部312、以及设置在滑杆部另一端的拉柄部313。拉柄部设有承拉孔314,具体实践中,也可用承拉槽也即盲孔代替本实施例中的承拉孔。

本实施例中镊子柄部的大部分都可以从连接部的透孔中滑入到两夹板之间,仅留一小部分外露于连接部,与实施例相比,有效减少瓶体及瓶盖的整体高度。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