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视化安全电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4547阅读:540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视化安全电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梯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视化安全电梯。



背景技术:

电梯是人们生活中日常常见的运载设备,在住宅、商业楼、办公楼、车站、商场、地铁等各种具有上升下降落差的地方一般都设置有电梯,电梯从功能上分为载人电梯和货运电梯。从结构上分,电梯可以分为封闭式、手扶式等。封闭式一般也称为井式。一般地,手扶式电梯适用于公共建筑中的短程运输,封闭式电梯使用范围较广,但是自动平层,速度自动控制,自动箱门驱动装置门等,技术要求较高,其控制系统也就十分复杂,所以价格一般较为高昂,故障率较高,维修难度较大,耗电也较多。在电梯的发展历史中,电梯从结构到用途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功能方面也进行了多种方向的发展,电梯逐渐从传统的简单构造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电梯一般的构造包括基座、液压缸、活塞、升降台、支撑架、导向管、导轨、箱门等装置,将导轨安装在槽内,通过活塞和液压来进行升降控制,可以起到对电梯的制动。不管如何进行改动,现有技术的电梯都具有一些共性的问题,比如结构复杂,占地面积大,需要机房和基坑,生产、安装工艺复杂,成本较高,升降不够平稳,噪音较大,并且在功能上过于单一,不能够适合一些特殊的场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和操作方便的可视化安全电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导致的上述多项缺陷。

一种可视化安全电梯,包括底部基座、顶部基座、箱门、可视窗、摄像头、微处理器和箱门驱动装置,所述顶部基座设于底部基座的上端,所述箱门设于所述底部基座的上侧,所述可视窗设于所述箱门上,所述可视窗内设有摄像头和微处理器,所述箱门驱动装置设于箱门内侧,所述箱门驱动装置包括电动马达和继电开关,所述电动马达与所述箱门连接,所述继电开关与电动马达连接,所述继电开关与微处理器连接。

优选的,所述底部基座上设有减震橡胶。

优选的,所述可视窗上设有钢化玻璃和视窗支架,所述钢化玻璃设于视窗支架上。

优选的,所述可视窗内设有红外感应灯。

优选的,所述箱门设有拉环和拉绳,所述拉绳连接在拉环下端。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结构简单,通过设置在电梯箱门表面的可视窗,进行人脸识别,识别出人脸是否为微处理器内的存储数据,并连接箱门上的箱门驱动装置,以判断控制电梯的箱门是否打开或关闭,从而实现电梯的智能化操作和适应保密需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可视化安全电梯的主视图。

图2为图1中I处局部剖视图。

其中:1-底部基座、2-顶部基座、3-箱门、4-减震橡胶、5-可视窗、51-钢化玻璃、52-视窗支架、6-拉环、7-拉绳、8-箱门驱动装置、81-电动马达、82-继电开关、9-摄像头、10-红外感应灯、11-微处理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可视化安全电梯,包括底部基座1、顶部基座2、箱门3、可视窗5、摄像头9、微处理器11和箱门驱动装置8,所述顶部基座2设于底部基座1的上端,所述箱门3设于所述底部基座1的上侧,所述可视窗5设于所述箱门3上,所述可视窗5内设有摄像头9和微处理器11,所述箱门驱动装置8设于箱门3内侧,所述箱门驱动装置8包括电动马达81和继电开关82,所述电动马达81与所述箱门3连接,所述继电开关82与电动马达81连接,所述继电开关82与微处理器11连接,所述微处理器11包括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存储服务器、人脸识别模块和驱动电路,数据处理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分别与数据存储服务器连接,数据处理模块还与驱动电路连接,驱动电路与继电开关82连接,当乘客站在可视窗5附近进行人脸识别时,通过与微处理器11中存储的居民数据比对验证,然后传递到箱门驱动装置8上,判断是否开启电梯箱门3,从而实现电梯安全可视化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所述底部基座1上设有减震橡胶4,有助于预防和减轻电梯降落的冲击。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可视窗5上设有钢化玻璃51和视窗支架52,所述钢化玻璃51设于视窗支架52上,使可视窗5内的设备更加安全。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可视窗5内设有红外感应灯10,有助于增强可视窗5的局部亮度,进而进行人脸识别。

此外,所述箱门3设有拉环6和拉绳7,所述拉绳7连接在拉环6下端,有助于老人和小孩在电梯中站立平稳。

基于上述,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结构简单,通过设置在电梯箱门表面的可视窗,进行人脸识别,识别出人脸是否为微处理器内的存储数据,并连接箱门上的箱门驱动装置,以判断控制电梯的箱门是否打开或关闭,从而实现电梯的智能化操作和适应保密需要。

由技术常识可知,本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其它的不脱离其精神实质或必要特征的实施方案来实现。因此,上述公开的实施方案,就各方面而言,都只是举例说明,并不是仅有的。所有在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或在等同于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的改变均被本实用新型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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