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98303研发日期:2016年阅读:345来源:国知局
技术简介:
本专利针对散状物料转运点粉尘浓度超标(达60mg/m³)及传统除尘设备能耗高、布置受限的问题,提出利用物料落差产生的风压作为动力,通过S型溜管引导物料,结合涡流成型室与连续气流管形成多级回流,使粉尘在涡流中碰撞粘结并沉降,实现无需电能的高效除尘。
关键词:空气动力除尘,粉尘控制,落差风压

本实用新型涉及散状物料转运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



背景技术:

目前,应用于散状物料转运点的除尘设备分为有动力除尘和“无动力”除尘两大类,有动力除尘是需要消耗电能的除尘器;“无动力”除尘是需要消耗少量电能通过一根回流管除尘的设备。这些除尘器都广泛地应用到了散状物料转点站中。

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设备造成的粉尘也有了环保的要求,对于散状物料转点的除尘来讲,由于转运点存在高差,使得导料槽内部的气流相对于外部为正压,从而使各处导料槽漏风的位置有粉尘溢出,导致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卸料时粉尘浓度高达60mg/m³甚至更高,不满足标准GB16248的3.5mg/m³浓度要求,而且粉尘浓度超标会造成以下危害:粉尘浓度高影响设备安全运行,高扬尘时,无法视频监控现场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粉尘浓度过高,沉积到电缆接头容易造成火灾。粉尘浓度过高对周围人员造成呼吸道疾病。粉尘容易造成雾霾。散状物料转点粉尘污染严重,转运点空间有限不利于布置带有动力的除尘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所存在的技术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布置合理,利用物料落差产生的风压作为除尘的动力,提高散状物料转运点处除尘效果的一种不消耗电能,环保节能的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本技术方案为一种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包括溜管、涡流成型室和连续气流管;所述连续气流管下方并排设置多个涡流成型室,每个涡流成型室都与连续气流管相连通;所述溜管为S型,其下端分别与连续气流管和涡流成型室相连通;所述连续气流管底部设置有盖板。

溜管外形为S型,主要用于引导散状物料的流向,减缓物料对皮带的冲击,减小扬尘。连续气流管与所有涡流成型室相通,使得空气自由流动。物料产生的气流在涡流成型室内形成涡流,使得粉尘碰撞和粘结。连续气流管底部设置有盖板,可打开以便清理气流管里面的积尘。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通过连续气流管,形成多个回流;粉尘通过连续气流管内部回到粉尘产生的初始位置,并在涡流成型室内形成涡流,粉尘相互碰撞和粘结,落到带式输送机的胶带上,并通过胶带输出;结构布置合理,利用物料落差产生的风压作为除尘的动力,提高散状物料转运点处除尘效果的一种不消耗电能,环保节能。同时这些零件均为普通零件,对加工制造没有较高的要求,易于加工实现。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示:溜管1、涡流成型室2和连续气流管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如图1中所示,本实用新型为一种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包括溜管1、涡流成型室2和连续气流管3;所述连续气流管3下方并排设置多个涡流成型室2,每个涡流成型室2都与连续气流管3相连通;所述溜管1为S型,其下端分别与连续气流管3和涡流成型室2相连通;所述连续气流管3底部设置有盖板。

物料运动会对内部的空气造成影响,空气会沿着物料运动的方向而流动,当空气流过涡流成型室2时产生涡流,使得灰尘在涡流的作用小聚集,灰尘由微小质量的颗粒粘结成较大质量的颗粒,灰尘聚集的重量超过空气升力时,掉落至带式输送机的胶带上,并随输送带运输出去;对于部分极小的灰尘,在与每个涡流成型室2连通的连续气流管3的引导下,会通过连续气流管3内部回到溜管1,并重新通过涡流成型室2,如此重复,最终达到除尘的目的。

使用连续回流空气动力除尘器在物料转运过程中,由于主要依靠连续气流管和涡流成型室的作用,实现了在无需额外能源的前提下,达到除尘的目的,各组成零件在工厂制作完成,体积小,重量轻,互换性好。由于该设备无需用电,每年可大大节约能源的消耗,为节能环保产品。溜管1外形为S型,主要用于引导散状物料的流向,减缓物料对皮带的冲击,减小扬尘。连续气流管3与所有涡流成型室2相通,使得空气自由流动。物料产生的气流在涡流成型室2内形成涡流,使得粉尘碰撞和粘结。连续气流管3底部设置有盖板,可打开以便清理气流管里面的积尘。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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