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18644阅读:264来源:国知局
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市政设施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



背景技术:

市政垃圾桶也可称为环卫垃圾桶,是一种专门盛放垃圾的容器。现在的垃圾桶顶盖都为掀合式的,人们在投放垃圾的时候需要手拉把手,将桶盖掀开,然后才能将垃圾投放进去,打开垃圾桶的一瞬间,恶臭的味道将会影响人们的心情,有些人为了省事就直接将桶盖长久性的打开,不仅污染空气,而且影响市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市政垃圾桶投放垃圾不方便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包括垃圾桶体,所述垃圾桶体底部一侧设有若干个滚轮,所述垃圾桶体底部另一侧设有若干个支腿,所述垃圾桶体顶部设有桶盖,所述桶盖一端通过第一铰链与垃圾桶体连接,所述桶盖上端设有若干个把手,所述垃圾桶体一侧设有手推杆。

所述桶盖中间开设有投放口,所述投放口内对称设有两个凸缘支撑板,所述凸缘支撑板固接在桶盖上,每个所述凸缘支撑板上均设有转动板,所述转动板底部通过第二铰链与支撑杆连接,所述支撑杆固接在凸缘支撑板上,所述支撑杆与桶盖之间设有弹力机构。

所述弹力机构包括弹簧,所述弹簧底端固接在凸缘支撑板上,所述转动板另一端固接在滑块上,所述滑块置于转动板底部开设的滑道内。

所述转动板顶面设有压板,所述压板置于转动板远离投放口的一侧,且所述压板底面一侧固接在转动板上,所述压板另一侧搭接在桶盖上。

优选的,两个所述转动板相邻的一侧面均设有密封条,所述密封条为橡胶密封条,且所述密封条通过螺钉固接在转动板上。

优选的,所述压板为钢铁块,且所述压板通过螺钉固接在转动板上。

优选的,所述转动板靠近桶盖的一侧底端设有圆弧形倒角。

优选的,所述垃圾桶体一侧上端设有观察窗,所述观察窗为透明塑料板。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有效解决了垃圾投放麻烦的缺点,在使用的时候,只需要将垃圾放置到两个转动板之间,然后轻轻下压转动板,垃圾就能进入垃圾桶体内,在压板及弹簧的作用下,投放口被两个转动板重新堵住,需要倾倒垃圾桶体内的垃圾时,按照传统的方式打开桶盖即可,本装置很好的解决了垃圾投放麻烦的缺点,而且有效避免垃圾桶体内臭气的排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的桶盖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的桶盖俯视图。

图中:支腿1、垃圾桶体2、桶盖3、把手4、压板5、第一铰链6、手推杆7、滚轮8、密封条9、转动板10、倒角11、滑块12、弹簧13、第二铰链14、支撑杆15、投放口16、凸缘支撑板17。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方便使用的市政垃圾桶,包括垃圾桶体2,垃圾桶体2一侧上端设有观察窗,观察窗为透明塑料板,方便观察桶内垃圾盛放的状态,垃圾桶体2底部一侧设有若干个滚轮8,垃圾桶体2底部另一侧设有若干个支腿1,垃圾桶体2顶部设有桶盖3,桶盖3一端通过第一铰链6与垃圾桶体2连接,桶盖3上端设有若干个把手4,垃圾桶体2一侧设有手推杆7。

桶盖3中间开设有投放口16,投放口16内对称设有两个凸缘支撑板17,凸缘支撑板17固接在桶盖3上,每个凸缘支撑板17上均设有转动板10,两个转动板10相邻的一侧面均设有密封条9,密封条9为橡胶密封条,且密封条9通过螺钉固接在转动板10上,转动板10底部通过第二铰链14与支撑杆15连接,转动板10靠近桶盖3的一侧底端设有圆弧形倒角11,支撑杆15固接在凸缘支撑板17上,支撑杆15与桶盖3之间设有弹力机构。

弹力机构包括弹簧13,弹簧13底端固接在凸缘支撑板17上,转动板10另一端固接在滑块12上,滑块12置于转动板10底部开设的滑道内,在投放垃圾的时候,只需要将垃圾放置到两个转动板10之间,然后轻轻下压转动板10,垃圾就能进入垃圾桶体2内,在压板5及弹簧13的作用下,投放口16被两个转动板10重新堵住,需要倾倒垃圾桶体内的垃圾时,按照传统的方式打开桶盖3即可。

转动板10顶面设有压板5,压板5为钢铁块,且压板5通过螺钉固接在转动板10上,压板5置于转动板10远离投放口16的一侧,且压板5底面一侧固接在转动板10上,压板5另一侧搭接在桶盖3上,一方面压板5起到密封作用,另一方面压板5有利于转动板回弹。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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