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包材,特别涉及一种双重密封的化妆品包材。
背景技术:
目前用于腮红、眼影、护唇膏的包材,普遍存在内部填装的化妆品因包材密封不良导致内部填装的化妆品无法使用的情况,因此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因此,如何解决化妆品可能出现内部填装化妆品因密封不良导致无法使用的情况,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对产品进行改进是当务之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设计新颖,具有双重密封功能,解决了产品结构缺陷,直接双色机一次成型,在此对结构进行改良,使结构更加合理化的双重密封的化妆品包材。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双重密封的化妆品包材,所述包材包括上盖组件、中节和底盖组件,所述上盖组件包括外盖和内盖,所述外盖和内盖为双色注塑直接一次成型,所述底盖组件包括外底和内底,所述外底和内底为双色注塑直接一次成型,所述中节设在包材内并分别与内盖和内底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节为圆台型,中节由上到下依次设有细牙纹和粗牙纹,所述包材还包括内牙盖,所述内牙盖与细牙纹作螺纹连接,所述内盖与粗牙纹作螺纹连接。
采用该技术方案的化妆品包材,通过底盖组件供使用者持握该包材,通过中节装纳所需使用的腮红、眼影、护唇膏等化妆品,通过上盖组件对化妆品进行覆盖保护,起到普通化妆品包材的保护效果,本技术方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内牙盖,并且内牙盖与中节上的细牙纹作螺纹连接,所述内盖与中节上的粗牙纹作螺纹连接,起到了双重保护的作用,而内牙盖、内盖与中节的螺纹连接可以使得密封效果更佳,也更方便使用者打开使用,操作便捷,使用效果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改进技术方案:
所述细牙纹外径比粗牙纹外径小。
当细牙纹外径比粗牙纹外径小时,可以方便内牙盖与内盖的分别安装,且两者不会彼此干涉到。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改进技术方案:
所述内牙盖为半球型。
半球型的内牙盖可以为装填在中节上的化妆品提供尽可能大的空间。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改进技术方案:
所述中节底部设有卡槽,所述内底设有与卡槽相适配的骨节,所述中节与内底通过卡槽和骨节进行连接。
中节底部设有的卡槽,和内底设有的与卡槽相适配的骨节,当中节需要与内底连接时,通过卡槽和骨节进行扣合,从而达到将中节固定在内底上的使用效果。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
采用该技术方案的化妆品包材,通过底盖组件供使用者持握该包材,通过中节装纳所需使用的腮红、眼影、护唇膏等化妆品,通过上盖组件对化妆品进行覆盖保护,起到普通化妆品包材的保护效果,本技术方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内牙盖,并且内牙盖与中节上的细牙纹作螺纹连接,所述内盖与中节上的粗牙纹作螺纹连接,起到了双重保护的作用,而内牙盖、内盖与中节的螺纹连接可以使得密封效果更佳,也更方便使用者打开使用,操作便捷,使用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包材的爆炸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包材的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包材的中节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包材的底盖组件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图2、图3和图4所示,一种双重密封的化妆品包材,所述包材包括上盖组件1、中节2和底盖组件3,所述上盖组件1包括外盖11和内盖12,所述外盖11和内盖12为双色注塑直接一次成型,所述底盖组件3包括外底31和内底32,所述外底31和内底32为双色注塑直接一次成型,所述中节2设在包材内并分别与内盖12和内底32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节为圆台型,中节由上到下依次设有细牙纹21和粗牙纹22,所述包材还包括内牙盖4,所述内牙盖4与细牙纹21作螺纹连接,所述内盖12与粗牙纹22作螺纹连接。
上述细牙纹21外径比粗牙纹22外径小。
上述内牙盖4为半球型。
上述中节2底部设有卡槽23,所述内底32设有与卡槽23相适配的骨节33,所述中节2与内底32通过卡槽23和骨节33进行连接。
采用该技术方案的化妆品包材,通过底盖组件3供使用者持握该包材,通过中节2装纳所需使用的腮红、眼影、护唇膏等化妆品,通过上盖组件1对化妆品进行覆盖保护,起到普通化妆品包材的保护效果,本技术方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内牙盖4,并且内牙盖4与中节2上的细牙纹21作螺纹连接,所述内盖12与中节4上的粗牙纹22作螺纹连接,起到了双重保护的作用,而内牙盖4、内盖12与中节2的螺纹连接可以使得密封效果更佳,也更方便使用者打开使用,操作便捷,使用效果好。
当细牙纹21外径比粗牙纹22外径小时,可以方便内牙盖4与内盖12的分别安装,且两者不会彼此干涉到。
半球型的内牙盖4可以为装填在中节2上的化妆品提供尽可能大的空间。
中节2底部设有的卡槽23,和内底32设有的与卡槽23相适配的骨节33,当中节2需要与内底32连接时,通过卡槽23和骨节33进行扣合,从而达到将中节2固定在内底32上的使用效果。
以上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上述优选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是依照本实用新型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做出的各种等同变换,均被本实用新型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