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60950发布日期:2018-09-05 00:41阅读:25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



背景技术:

超高层建筑在节约城市用地,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社会投资,扩大商旅交流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和意义。超高层建筑就像一条竖立起来的街道,越是向高处发展,对结构、建筑、机电、暖通、电梯等专业的要求就越高,一般在40层(大约150米)左右,是超高层建筑设计的敏感高度。

目前常规高速电梯形式,为缆绳牵引直上直下模式。为增加垂直运输效率增加,须增加电梯数量,这样势必减少了建筑使用面积。目前通过分区使用电梯,优化后的电梯核心筒占用建筑面积一般在30-40%及以上,随着建筑高度增加,这一比例急剧上升。垂直运输是高层建筑的发展的一个瓶颈。高层建筑它有一个垂直交通和管道设备集中在一起的、在结构体系中又起着重要作用的“核”。而这个“核”也恰恰在形态构成上举足轻重,决定着高层建筑的空间构成模式。目前针对传统电梯发展的高层建筑结构形式,主要的结构形式为内核式、外核式、多核式。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该装置对传统电梯模式进行突破,将轿厢采用自驱动模式,实现垂直交通系统。

为了完成本申请的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该电梯筒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布置,轿厢在电梯筒中运行,其中:电梯筒包括:内筒、外筒和连梁,内筒套在外筒内,内筒和外筒是两个同心的圆柱形,在内筒和外筒组成的圆环柱之间划分出沿着圆环的圆周等分的经停通道、上行通道和下行通道,在超高层建筑的楼层之间圆环柱上建有连梁,连梁建在经停通道和上行通道之间、上行通道和下行通道之间及经停通道和下行通道之间,经停通道的外筒在超高层建筑的每个楼层上开有进出口;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其中:所述轿厢在上行通道内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向上行驶;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其中:所述轿厢在下行通道内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向下行驶;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其中:所述轿厢;在经停通道上停止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向上行驶。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其中:所述内筒、外筒和连梁由钢筋混凝土材料建成。

本实用新型对传统电梯模式进行突破,将轿厢采用自驱动模式,实现垂直立体交通系统,将电梯效率提高5-10倍以上,减少超高层建筑核心筒面积,可以将电梯筒核面积、布置方式进行改变,从而调整设计观念,改变高层建筑的空间结构模式。与现有电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特点:

1、电梯筒采用双筒结构,双筒之间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连梁;

2、双筒之间为轿厢活动区间,至少分为3个功能区域,上行区域、下行区域、经停区域;

3、轿厢采用扇形;

4、轿厢采用机器人技术,类似于京东分拣机器人,在双筒之间可以垂直、环向运动,轿厢群运动由计算机控制,实现循环、错车功能,形成垂直交通系统;

5、轿厢采用滑线供电、电池供电、经停站充电模式;

6、轿厢采用轨道驱动或管壁摩擦式自爬升机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的剖面示意图;

图2为图1在A-A处的剖面示意图;

图3为图1在B-B处的剖面示意图。

在图1至图3中,标号1为进出口;标号2为轿厢;标号3为内筒;标号4为外筒;标号 5为连梁;标号6为经停通道;标号7为上行通道;标号8为下行通道。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和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超高层建筑多箱电梯筒,该电梯筒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布置,轿厢2在电梯筒中运行,电梯筒包括:内筒3、外筒4和连梁5,内筒3套在外筒4内,内筒3和外筒4是两个同心的圆柱形,在内筒3和外筒4组成的圆环柱之间划分出沿着圆环的圆周等分的经停通道6、上行通道7和下行通道8,在超高层建筑的楼层之间圆环柱上建有连梁5,连梁5建在经停通道6和上行通道7之间、上行通道7和下行通道8之间及经停通道6和下行通道8之间,经停通道6的外筒4在超高层建筑的每个楼层上开有进出口 1,轿厢2在上行通道7内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向上行驶,轿厢2在下行通道8内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向下行驶,轿厢2在经停通道6上停止沿着超高层建筑的楼层高度方向向上行驶。内筒3、外筒4和连梁5由钢筋混凝土材料建成。

人从经停通道6的外筒4的进出口1进入轿厢2,轿厢2顺时针旋转进入上行通道7进行向上行驶,轿厢2逆时针时进入下行通道8进行向下行驶,当人到达了所要到达的楼层时,轿厢2从上行通道7逆时针旋转进入经停通道6,或者轿厢2从下行通道8顺时针时旋转进入经停通道6,人从轿厢2中出来,完成人的运送过程,在本实用新型的电梯筒内可以同时运行多部轿厢2,因此,可以在尽可能小的空间内运输更多的人。

以上描述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不是对实用新型的限定,本实用新型所限定的范围参见权利要求,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可以作任何形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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