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桩输送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09042发布日期:2019-09-06 20:02阅读:233来源:国知局
成品桩输送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预制桩制造技术领域,涉及一种成品桩输送机构。



背景技术:

成品桩长度较长,体积较大,质量也相应较大。传统的成品桩运输方式是在成品桩完成成型后,通过行车吊具吊离模具,移送至运输叉车上,然后运输叉车将成品桩移送至指定位置。这种方式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人工成本高。

现有的成品桩运输方式是通过设置输送带输送,这种输送方式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由于成品桩通过吊具从成型模具内移送至输送带上,在输送带上放置成品桩时,经常会出现摆放不整等问题。同时,由于预制桩也存在如圆桩、方桩等多种形状,成品桩在输送过程容易偏移且难以定位。上述的多种因素容易导致成品桩与输送带碰撞导致成品桩磨损,甚至是成品桩脱离输送带导致的安全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成品桩输送机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

本成品桩输送机构,包括输送支撑架,所述输送支撑架上具有前端与后端,输送支撑架上设有至少两个平行设置的驱动辊,任意一个驱动辊上设有驱动辊驱动机构,在相邻的驱动辊上设有传动装置,在相邻驱动辊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导向辊,所述导向辊与驱动辊上均间隔设有向内凹陷的环形定位槽,所述环形定位槽的中部设有向内凹陷的弧形凹部,所述输送支撑架的两侧设均有若干沿输送支撑架长度方向设置且向内延伸的竖直限位结构。

在上述的成品桩输送机构中,所述输送支撑架后端设有翻桩装置。

在上述的成品桩输送机构中,所述竖直限位结构包括设置于输送支撑架上且向内延伸的限位支撑架,所述限位支撑架上间隔设有至少两个竖直限位辊。

在上述的成品桩输送机构中,两侧限位支撑架上对应的竖直限位辊之间的距离沿输送支撑架的前端朝向输送支撑架的后端逐渐变小。

在上述的成品桩输送机构中,所述驱动辊驱动机构包括设置于任意一个驱动辊上的轮盘,所述轮盘上连接有驱动电机。

在上述的成品桩输送机构中,所述传动装置包括链式传动装置和带式传动装置中的任意一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成品桩输送机构具有以下几点优点:

1.本成品桩输送机构结构简单,安装布局方便。

2.本成品桩输送机构工作效率高,人工成本低。

3.本成品桩输送机构适用于圆桩与方桩,通用性更高,成品桩不会偏移,安全性更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成品桩输送机构的示意图。

图2是本成品桩输送机构的侧部截面示意图。

图中,1、输送支撑架;2、驱动辊;21、环形定位槽;22、弧形凹部;3、传动装置;4、导向辊;5、翻桩装置;6、限位支撑架;61、竖直限位辊;7、轮盘;8、驱动电机。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本成品桩输送机构,包括输送支撑架1,所述输送支撑架1上具有前端与后端,成品桩连接于输送支撑架1上,且从输送支撑架1的前端移动至输送支撑架1的后端。

输送支撑架1上设有至少两个平行设置的驱动辊2,其可以作为成品桩的支撑部,且作为移动成品桩的动力部。

任意一个驱动辊2上设有驱动辊驱动机构,所述驱动辊驱动机构包括设置于任意一个驱动辊2上的轮盘7,所述轮盘7上连接有驱动电机8。

在相邻的驱动辊2上设有传动装置3,所述传动装置3包括链式传动装置3和带式传动装置3中的任意一种。

即为在相邻的驱动辊2之间通过链式传动带或者带式传动带连接。

驱动辊驱动机构驱动驱动辊2,带动成品桩向前运动,设置传动装置3,在本机构多个位置形成驱动部,加长移动距离以及移送效率。

在相邻驱动辊2之间设有至少一个导向辊4。设置导向辊4,其可以加强本机构的支撑性能,并且是移送更顺畅。

所述导向辊4与驱动辊2上均间隔设有向内凹陷的环形定位槽21,设置环形定位槽21,即为方桩限位结构。

所述环形定位槽21的中部设有向内凹陷的弧形凹部22,设置弧形凹部22,即为圆桩限位结构。

所述输送支撑架1的两侧设均有若干沿输送支撑架1长度方向设置且向内延伸的竖直限位结构。

所述竖直限位结构包括设置于输送支撑架1上且向内延伸的限位支撑架6,所述限位支撑架6上间隔设有至少两个竖直限位辊61。

设置竖直限位辊61,可以避免成品桩向外脱离输送支撑架1,提高机构的安全性,同时该结构防止成品桩硬接触输送支撑架1边缘,保护成品桩不受损坏。

两侧限位支撑架6上对应的竖直限位辊61之间的距离沿输送支撑架1的前端朝向输送支撑架1的后端逐渐变小。

该结构可以使成品桩向输送支撑架1靠近,直接卡入限位结构中。

所述输送支撑架1后端设有翻桩装置5。

设置翻桩装置5,便于成品桩堆场摆放。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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